维修费用大于车辆本身价值时车辆损失应当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6月14日评论字数 1240阅读4分8秒阅读模式

维修费用大于车辆本身价值时,车辆损失应当为车辆实际价值

案情

2018年1月8日19时7分,被告朱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相对方向赵某驾驶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泗洪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庭审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对对原告车辆事故发生前的车辆价值及车辆是否具有维修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案涉受损车辆事故发生前的实际价值为43981元、修费用为182132元,评估报告中备注:受损车辆虽能通过维修恢复,达到适用要求,但因受工艺、配件质量的影响,很难达到原装配质量,致使其使用寿命、密封性、舒适性等性能下降,车辆的整体指标已难以达到事故前状态。

分歧

对于本案中车辆维修费用大于车辆本身价值,车辆损失应当如何认定,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

意见一,原告的诉求是合理的,应予支持。本案系因赵某的车辆被朱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后受损,赵某要求朱某赔偿财产损失,可要求恢复原状,且在案涉车辆可以恢复的情况下,应支持车辆维修费用。

意见二,原告获得的赔偿应当以其实际损失为限,本案中,赵某的实际损失最多为车俩的实际价值,故不应支持车辆维修费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以车辆实际价值为限进行赔偿,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财产损害赔偿,作为民事活动的一种法律后果,应受公平原则调整。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赵某的车辆价值为43981元,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对其承担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与43981元等值,若要求被告依据维修价格即182132元进行赔偿,会导致被告承担的法律责任大于其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这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在赵某花费巨额维修费用对车辆进行修理后,车辆价值不仅不会因大量更新配件而升值,相反,由于该车辆在大修后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来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要求,这从经济上来说,无疑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恢复原状是指通过采取一定的修理措施,使被侵害的财产恢复之前的状态,但适用恢复原状责任时,需要考量的是恢复原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案中,经鉴定机构评估,案涉受损车辆事故发生前的实际价值为43981元、修费用为182132元,评估报告中备注:受损车辆虽能通过维修恢复,达到适用要求,但因受工艺、配件质量的影响,很难达到原装配质量,致使其使用寿命、密封性、舒适性等性能下降,车辆的整体指标已难以达到事故前状态。综上,虽受损车辆能够恢复原状,但恢复原状的成本明显过高,在车辆无法恢复到事故发生前使用性能的前提下,赵某主张按照恢复原状支付赔偿数额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折价方式根据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已足以弥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也符合民法填补损失的基本原则。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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