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起诉书(陈某诉宁通运输公司、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11月17日评论1字数 1300阅读4分20秒阅读模式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陈纯树,男,1974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凤凰镇芳塘村委会新规番组6号。

被告:向威胜(司机),男,197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醪田镇凫塘村2组2号。

被告: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车主)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百足桥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仕霞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0号12-15楼自编1201-12、1307-12房。

负责人:丘伟宁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

二、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87492.43元,被告向威胜、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对此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两项包括:医疗费4801.6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2000元 ,护理费5120元,误工费11200元,鉴定费840元,残疾赔偿金120906.8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423.98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等)

诉讼金额共计:197492.43元

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判令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23日20时30分,向威胜驾驶粤AK2845号重型厢式货车在白云区鸦岗大道安发物流内由东往西行驶时,忽视行车安全,重型厢式货车右前轮碰撞陈纯树驾驶无号牌自行车,造成陈纯树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1月2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作出被告向威胜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纯树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告陈纯树受伤后被送往广州东方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左大腿广泛皮肤潜行剥脱并挫伤、左侧坐骨支骨折、右小腿及踝部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右耳外伤性损伤”,经治疗原告于2014年02月26日出院,出院后仍需继续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不适随诊。2014年3月27日经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陈纯树因车祸致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左大腿广泛皮肤潜行剥脱并挫伤、左侧坐骨支骨折、右小腿及踝部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和右耳外伤性损伤。现遗留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鉴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玖级伤残,并支付了鉴定费840元。

被告向威胜驾驶粤AK2845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是广州市宁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公司为该辆车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5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03月29日零时起至2014年03月28日二十四时止。

事发至今,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暂未赔偿。为了持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于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四年   月   日


备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已对姓名和事实做化名更改处理。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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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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