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10个应注意的问题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6月27日评论字数 3327阅读11分5秒阅读模式

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10个“小贴士”

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比较普遍,但据笔者观察,对于该规则尚欠规律性的认识,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与寻求案件处理的实体公平方面,还有诸多可以细化的操作规则。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归纳整理了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10个应注意的问题,不当之处,贻笑大方。广州律师提示,本文整理:离地七寸,来源微信号:xzx_lawyers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规定的就是侵权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规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结合《侵权责任法》关于过失相抵的一般性规定和特别性规定,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10个问题:

1、受害人对损失的扩大有过错的,也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虽然仅提出“损害的发生”的情形,但在理解和适用中,受害人对于损失的扩大有过错的,也应当受本条规定的调整。

2、特殊侵权责任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由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及《侵权责任法》其他条文没有对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因此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实行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责任,以及在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中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也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关于过失相抵的一般规则实行过失相抵。在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原则上应当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但是如果《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的烈性犬损害责任,都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3、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因受害人的过错而导致损害发生或损害结果扩大时,加害人能够被减轻的不仅是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且包括向受害人负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减轻加害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我们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所列的因素,确定受害人能够获得的抚慰金的数额,然后依据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所具有的过错比率,进行扣减。

4、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其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前提

即便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受害人具有过错,也不能匆忙地进行过失相抵,而应当判断该受害人具有过错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便受害人存在过错也不能进行过失相抵。这里的因果关系特指“相当因果关系”。尤其应注意的是,对于监护人监护不当,被监护人遭受人身伤害的案件,要注意审查监护不当与受害人伤害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不能以监护不当为由,即判定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5、过失相抵的对象不限于一部分赔偿请求

在受害人就其全部损害的一部分要求赔偿时如何进行过失相抵?学说上对该问题有三种观点:外部说、内部说和分摊说。我们认为,从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角度,外部说应予肯定。依外部说,过失相抵的对象不限于一部分请求,而是作为认定受害人全部损害中哪些能够获得赔偿的制度,因此,法院在受害人仅提出一部分请求时,应当首先通过过失相抵,确定在受害人提出全部赔偿请求时所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即以全部损害乘以过失比率,然后将该部分能够获得赔偿的数额与受害人实际提出的一部分请求权加以比较,以其中较低的部分作为判决的赔偿额。例如,在受害人遭受100万元的损害,而其过失的比率为30%的时候,其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为70万,现在受害人只提出了60万的赔偿要求,因此法院就应当判决加害人向受害人承担60万元的赔偿数额。

6、不能将监护人的过失作为被监护人的过失而进行过失相抵

在过失相抵中,应当要求受害人具有过失相抵能力,此种能力为辨识能力,即受害人具备对其行为将会产生某种损害自身利益后果的认识,如果受害人不具备此种辨识能力,即使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也不能以监护人的过失作为受害人的过失,进而进行过失相抵。只有在该监护人因被监护人人身伤害而致自己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时,方可以因其监护过失而进行过失相抵。原因在于:(1)当监护人的监护过失与加害人的过失共同造成被监护人损害时,监护人与加害人之间实际上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人,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将监护人的过失视为被监护人的过失从而进行过失相抵的话,那么被监护人就有权要求监护人就被扣减的损害赔偿数额承担责任。事实上,被监护人显然无法针对监护人提起这样的诉讼。(2)被监护人无法选择谁是他的监护人,更无法确定监护人是否会恰当地履行监护义务,因此将监护人的过失作为被监护人的过失就没有正当的基础。

7、过失相抵中“受害人的过失”有特定的范围

过失相抵中“受害人的过失”,是指受害人没有采取合理的注意或者可以获得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其身体、财产以及其他的权益免受损害,以致遭受了他人的损害或在遭受他人损害后进一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扩大。

8、损失并非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双方行为共同所致,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要求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和原因力的竞合,即赔偿权利人的过失所酿成的损害与赔偿义务人的过失所引发的损害应为同一,同时对于这同一损害,不仅加害人的行为是其发生的原因,受害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而对损害的发生与损害结果的扩大形成助力。损害原因互不相关则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因此,双方互殴及双方互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并非同一,也不存在原因力的竞合关系,与双方行为是损害的共同原因的情形有别,而无过失相抵之适用。另外,受害人与加害人互殴属于互相进行侵权行为,与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并不相同。在过失相抵中,受害人并未对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

9、须根据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情形,确定过失相抵的具体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可以作为过失相抵原则的具体适用标准。进一步细化,应当是以下标准:

(1)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的,原则上可以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如果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而加害人具有轻微过失的,加害人承担的过错比例为10%以下。

(2)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加害人有一般过失,受害人故意时,可以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如果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加害人有一般过失的,加害人的过错比例为10%-25%。

(3)受害人具有故意,加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加害人的过错比例为25%以上不足50%。

(4)受害人和加害人均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程度相当的,过错比例为50%。

(5)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加害人有故意的,加害人的过错比例为50%-75%。

(6)受害人具有一般过失或者轻微过失,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减轻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不实行过失相抵。

50%的过错比例,为同等责任;5%至49%的过错比例,加害人应承担次要责任;51%至95%的过错比例,加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5%以下的过错比例或95%以上的过错比例,通常可以考虑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作为混合过错实行过失相抵。

10、法院无须当事人主张即可依职权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过失相抵的目的在于确定责任的范围,因此一旦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具备时,法院无须当事人主张即可依职权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并非加害人需要主张的抗辩事由,而是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因此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过失相抵,从而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6月27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