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民法典中的“相应的责任”与“相应的补充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26日评论2字数 4451阅读14分50秒阅读模式

引言:在《民法典》的相关法条中,明确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法条,主要规定在第157条、第177条、第592条、第43条、第793条、第1169条、第1172条、第1189条、第1191条、第1192条、第1193条、第1256条这些法条中。而明确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法条,却只有两条,即分别是第1198条和第1201条。而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 第755条、第1209条、第1212条、第1224条 。

“相应的责任”一般为按份责任,承担责任后是不能追偿的;“相应的补充责任”一般针对第三人侵权的情形,是第二顺位的候补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两者的“相应”都是指根据具体过错程度来确定“相应”的比例责任。

共同责任形态三分法

对于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共同责任形态,在传统民法上, 按二分法, 一般分为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并将补充责任归入连带责任的一种。但由于补充责任的特殊性,无法单纯地列入上述两种责任形态的任一种。因此,共同责任形态划分出现了三分法,即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即,补充责任是既不同于按份责任, 也不同于连带责任或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简析民法典中的“相应的责任”与“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理解

在补充责任前加上了“相应的”, 可理解为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依然属于补充责任的一种。补充责任的“补充”有两个含义:1、补充责任的顺序是第二位的;2、补充责任的赔偿范围是补充性的。即,如果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若不以“相应的”来限制, 只要是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部分, 补充责任人应就前责任人不能赔偿的全部承担责任。如果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加上了“相应的”限制,其承担的责任不能超过其应承担的“相应的”部分, 而不是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全部。

从裁判者的判决中可见端倪,“判令被告对xxx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这是补充责任;“判令被告对xxx债务在***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这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应的责任”的理解

笔者认为,“相应的责任”是行为人需要承担所涉及的具体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应负的责任,包括按份责任,也包括补充责任。

在立法中一般表述为“xxx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这也是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过错来确定其责任。这点与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相应”是一样的。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类似法条作出的判决结果一般为按份责任,因此“相应的责任”更多体现为按份责任,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承担的具体比例。但笔者曾遇到一个判例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了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针对此个案,笔者理解为“相应的责任”这“相应”具体是多少程度,由裁判者自由裁量,当这种过错是完全100%的程度时,甚至可判决连带责任,这就造成了司法裁判的混乱。

“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理解

交通事故律师认为,“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含义与“相应的责任”是一致的,根据过错来进行确定,也一般属于按份责任。

民法典“相应的补充责任”到“相应的责任”的变化

目前,在《民法典》中,仅有两个条文规定了“相应的补充责任”,主要是针对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发生的两种情形: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2、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被第三人侵权造成的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但以前,在《侵权责任法》中有三个条文规定“相应的补充责任”,除了民法典的上述两种外,还包括了针对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变化:

1、民法典把劳务派遣情形下用人单位的责任改为了“相应的责任”,即从“相应的补充责任”改为了“相应的责任”。

2、民法典增加了追偿权,针对第三人侵权损害的两种情形,以前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追偿权,现在民法典明文规定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除了在《民法典》中把用人单位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改为“相应的责任”外,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中也出现了类似情况,将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终改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那意味着什么?

如果是承担“连带责任”,当被侵权人/消费者需要维权时,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电商平台赔偿,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平台商家来赔偿。

如果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那就意味着,被侵权人只能在用工单位/平台商家没有能力赔偿时,用人单位/电商平台才会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现在改为了“相应的责任”,则意味着加大了用人单位/电商平台的责任,责任是直接承担了,不再是“候补”的责任。

综上,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责任与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立法上均出现概念的不一致或者混淆,在此情况下,要让司法裁判者能准确无误的适用共同责任形态,也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

附《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文

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三款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利明关于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特点

王利明教授《侵权责任法》认为,关于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相应的补充责任是与全部责任相对应的,其本质上是部分赔偿责任。法律上之所以要规定相应的责任,是因为可能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或者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之间相分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限制非实际加害人的责任,在规定补充责任后,对其责任范围进行限制,使其承担一定的份额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

二、相应的补充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它确立的是各个行为人对受害人所负担的一种责任,不是各个行为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规则。

三、相应的补充责任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责任份额。相应的补充责任人,只是在最终责任人没有完全赔偿的那一部分基础上,承担与自己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相当的责任。即,如果需补充范围超过相应份额的,以相应份额为准;如果需要补充范围小于相应份额的,以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

如,甲乙二人在某小旅馆内打斗,造成乙损失10万元,小旅馆因未尽到及时制止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被法院认定其主观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占有30%的原因力,即应对乙的损失承担3万元赔偿责任。如果甲能直接赔偿乙10万元时,小旅馆不用再赔偿乙一分钱;如果甲能只赔偿乙8万元时,小旅馆要赔偿乙2万元;如果甲能只赔偿乙8万元时,小旅馆要赔偿乙2万元;如果甲无钱赔偿乙时,小旅馆只需要赔偿乙3万元即可。

观点来源于:王利明法学教科书《侵权责任法》2016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7-18页。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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