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请求权主体必须把握的10个重要问题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6月27日评论字数 4892阅读16分18秒阅读模式

确定请求权主体必须把握的10个重要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被侵权人死亡的,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样地,被侵权人为单位,其分立、合并的,被侵权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也消失,也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请求权人都只能是被侵权人以外的主体。本文以《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为基本立论依据,结合《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梳理出被侵权人死亡或被侵权单位主体资格消灭后确定请求权主体必须把握的10个重要问题,供诸君品鉴。广州律师提示,本文作者:离地七寸  来源微信号:xzx_lawyers

 

在侵权责任法中,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自不待言。但当被侵权人因被侵权致死或被侵权单位主体资格消灭的,哪些主体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一些司法解释也作了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在总结我国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分两款作了如下规定: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综合上述法律规定,确定被侵权人死亡或被侵权单位主体资格消灭后的请求权主体,必须把握以下10个重要问题:

1.哪些近亲属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近亲属的范围应由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婚姻家庭法律规定,同时死亡侵权案件的情况不完全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哪些近亲属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确定,即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了充分保护最应当被救济的近亲属,原则上,请求权人应是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受害人有紧密联系的近亲属,或者依靠受害人生活的其他近亲属,例如受害人生前扶养的子女、父母等。对此,《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虽然均没有明确,但是,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其近亲属在正常情况下所享有的被继承财产减少的赔偿,在性质上采纳“继承丧失说”,故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的顺序,确定赔偿权利人。具体来说,可按以下方式确定近亲属的范围: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受害者的子女先于受害者死亡的,由死亡受害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人员时,第二顺序人员无权提起诉讼;没有第一顺位的,第二顺位的近亲属才能请求。另外,这里的子女应当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尤其是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应注意加以保护。比如事实收养问题,虽然法律并没有认可,但是如果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受害人就是事实被收养人的扶养人,应当将其概括在被扶养人的范围之中。

2.承继权利的单位指的是哪些单位?

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分立是指原单位一分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单位合二为一。单位分立、合并的,都涉及分立、合并前的单位所享有的侵权请求权在分立、合并后由谁行使的问题。单位在分立、合并过程中一般都会通过合同对权利的承继者作出安排,没有作出安排的,则依据《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谁有权承继这种权利。一旦确定了承继权利者,其就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单位”是指组织机构,内涵比法人更宽泛,应当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团体。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团体在诉讼法上称“其他组织”,包括正式常设性机构,如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也包括非正式机构,如建设某公共设施的筹建指挥部等。

3.实际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主体应如何主张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支付被侵权人死亡前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的,不一定是被侵权人本人,而是其亲属、朋友或者其他人;对于丧葬费,由于受害人已经死亡,只能是其亲属、朋友或者其他人支付。若支付这些费用的是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这些近亲属当然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这些费用,若支付这些费用的并非其近亲属,而是其朋友、其他人或者某一单位的,实际支付费用的主体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请求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这些费用,但若侵权人已将这些费用赔偿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实际支付这些费用的主体就不能再向侵权人请求赔偿,而只能要求获得赔偿的近亲属返还这些费用。赋予实际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主体独立请求权,有利于弘扬帮扶互助的社会美德,保护善良的社会风俗,也可以防止侵权人获得不当利益。从理论上讲,《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请求权,不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权利人与被侵权人之间无因管理,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由权利人越过被侵权人直接向侵权人请求的一种基于法律规定的请求权。这种规定,极具特色。实践中如何适用,面临诸多问题:一是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侵权人能以何种理由抗辩,从而拒绝给付的问题。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医疗费等费用,侵权人以他没有侵权为由抗辩,权利人是否要对此加以证明,这样该条的规定,对权利人实现权利难度极大,要实现权利障碍重重。二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适用的条件问题。首先,被侵权人应当是包括不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情况,并非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其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应当包括自然人和组织,并非单指自然人;支付的费用有紧急性和合理性;可以直接向侵权人请求,也可以基于无因管理向被侵权人的继承人请求。另外,该条款规定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是指除了侵权人之外的任何支出该费用的人,至于其有无支付义务,在所不问。三是权利人请求权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死亡的有效事实存在。“被侵权人死亡”是适用该条款的前提,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一般伤害、伤残的,均不适用该条款。

4.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能否成为请求权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没有考虑到不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情况。显而易见,在中国不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同样能够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赔偿。不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死亡,其诉讼权利的承继应当适用属人法,而不是所谓近亲属。《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将不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情况在中国被侵权排除法律管辖之嫌,应当在此作必要的扩张解释,以满足法律管辖的需要,《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被侵权人包括不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情况,并非特指中国人。

5.如何把握“被侵权人死亡”的确切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死亡”指的是自然人的自然死亡,不包括宣告死亡。《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死亡的时间,但结合该条整个的法律意旨,该条的被侵权人死亡应当是,被侵权人在受到侵权后,提出请求前死亡,不是被侵权人提出请求,在处理过程中的死亡,也不是被侵权人在处理后,申请前或申请过程中的死亡。后两种情况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侵权人死亡的,被侵权人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虽然规定了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况,保障了权利,但对侵权人死亡,被侵权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个很大的遗漏,往往会导致被侵权人难以救济。侵权所生债务,对于自然人应当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于侵权人死亡,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侵权责任除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责任消灭,损害赔偿责任转化为财产责任,由继承人予以赔偿,以遗产为限,同时考虑到继承人不及时行使继承权,而使被侵权人处于无法救济状态的情况,应当明确如果在一定期限被继承人的财产无法查明和处理,由继承人连带赔偿似乎更为合理。

7.与受害人相依为命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人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与受害人相依为命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人不属于近亲属范畴,但事实上与受害人有亲密关系或者经济关系非常密切,受害人遇害对他们的精神生活和经济状况影响最大,如不允许他们享有赔偿请求权,有悖情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规定通过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扩张解释,赋予了依靠死者生前实际扶养人间接受害人的法律地位。现行的死亡赔偿采纳的是继承丧失说,依靠死者生前实际扶养者,虽然不是死者的近亲属,但因死者的死亡其可预期收入的损失显而易见,也是实际的间接受害人,也应当成为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但是,如果允许他们享有赔偿请求权,“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标准及抚养事实的真实性难以查证。我们认为,除近亲属外,其他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也应当享有赔偿请求权,但需要解决“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标准、“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与受害人近亲属之间的关系(即行使赔偿请求权的顺序或者不分顺序)、取得的死亡赔偿金及其他赔偿费用的分配原则(包括比例和顺序),这些问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8.被侵权单位被撤销的,如何确定请求权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没有规定被侵权单位被撤销的情形。原则上,被侵权单位被撤销与其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在法律效果上是一致的,都将引起被侵权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灭失,因此,被侵权单位被撤销的情形同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是,相对于合并、分立,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被撤销的情况比较复杂,还不能一概而论,对此问题的解决尚需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9.胎儿应否成为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尚未出生的胎儿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抚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其出生之前已经事实存在,如果作为其抚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的抚养权利无疑被剥夺了。为了保护死者所应抚养的胎儿出生后的抚养权利,应当承认胎儿是间接受害人,享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将其作为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然而,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没有明文规定对胎儿抚养权的保护,胎儿尚未出生成为民事权利主体,作为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缺乏依据。对此,可以参照《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为其保留相应的份额,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其他赔偿权利人再行分割。

10.被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如何处理?

关于被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我们认为,被侵权人死亡时没有近亲属的,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消灭。但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费用。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机构,有权对侵害没有近亲属的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追究侵权责任,但所得赔偿金应当纳入社会福利基金。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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