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裁判分歧的实证研究报告

交通事故律师 2024年1月27日评论字数 2104阅读7分0秒阅读模式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裁判分歧的实证研究报告

近期,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指导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杨柳、 蔡立东,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围绕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分歧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实证研究, 现报告如下:

一、 研究背景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巨大。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以下简称“《婚姻法》 ” ) 第 41 条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 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 ) 第 24 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经历了由“ 共同生活标准” 到“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 的重大变化, 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争议不但没有就此平息, 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2018 年 1 月 18 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 《夫妻债务解释》 ” ) 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再次做出回应, 对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担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若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为了夫妻双方共同利益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解释关于特定场合举证责任分配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 规则下非举债夫妻一方的不利地位, 解决了非举债夫妻一方“ 被负债” 的问题, 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债务解释》 出台后, 在实际审理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时, 法院综合考查借款金额、 借款用途、 夫妻是否分居以及举债距离婚的时间等因素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逻辑具有高度一致性。 相比之下, 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却始终未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和讨论的重点, 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不同进路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导致裁判结果存在较大分歧。 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侵权纠纷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数量最多, 占总数的 73.96%。 为聚焦问题, 本研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为实证研究的分析样本, 梳理法院在此类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的裁判分歧。 需要说明的是, 本研究系在夫妻一方因
机动车肇事已经成立侵权责任的前提下, 讨论该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如何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

二、 数据样本( 略)

三、 数据分析( 略)

四、 总结评析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见,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裁判结果、 法律适用、 举证责任分配、 债务清偿方式及裁判逻辑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造成明显的类案不同判现象。 这一方面反映出因立法缺乏关于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明确规定, 法院对于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也未形成共识, 进而导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结果不统一。 另一方面折射出法院存在将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相混淆的认识误区, 表征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责任成立与表征谁来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法律事实。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在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并产生侵权之债, 即在侵权责任已经成立的基础上,解决夫妻如何承担该侵权之债的问题。 “ 侵权法逻辑” 以考量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责任成立进路来解决侵权人及其配偶是否共同承担债务的责任承担问题, 导致不仅产生逻辑上的诸多
问题, 同时也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无法实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既定的制度目标。

首先, 法院应遵循责任成立、 责任承担与责任实行相区分的技术路线, 即明确责任成立、 责任由谁承担、 责任以何种财产履行是三个彼此独立的重要环节。 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基本原则,行为人仅对其独立自主行为负责且仅对自己行为负责,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行为人即责任人, 不存在责任转移的问题。 在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的场合不存在突破自己责任的法定事由, 故遵循责任自负原则, 从责任成立的角度, 只有侵权人是责任主体。 而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解决由谁来承担责任以及以何种财产履行相应责任的制度, 与责任成立无涉, 故只有在责任承担的维度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才能真正解决夫妻一方机动车肇事所生债务之归属问题。

其次, 从尊重多数法院实践选择及弱者保护的角度出发, 法院宜将因夫妻一方行为引发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较民间借贷纠纷中自愿债权人能通过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签字以及事先考查债务人借款目的来规避风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受害人系非自愿债权人, 无法基于自己的意思选择更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债务人, 亦无控制风险发生的能力与条件。 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上, 法院宜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将夫妻一方机动车肇事所产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债务清偿方面, 法院宜对有关共同债务清偿方式的司法解释作目的性限缩解释, 判定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个人财产承担。 此种裁判方式有利于平衡受害人及侵权人配偶之间的利益, 有助于改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结果不一致的司法现状, 提高审判质效, 提升司法公信力。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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