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找谁赔偿?(二)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7月31日评论字数 1499阅读4分59秒阅读模式

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找谁赔偿?(二)

根据上文《29、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找谁赔偿?(一)》除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上述责任主体外,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地方司法解释性文件中,还存在以下的责任主体的情形,即除上文情形外,以下的情形还会有具体的责任主体,索赔对象:

1、雇员自身遭受交通事故损害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以雇主作为索赔对象。由雇主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但根据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如果雇员自身存在过错的,则应该按照各自比例承担责任。

2、雇员公车私用

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即我们俗称的公车私用的情况,如果是雇员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以雇员作为赔偿对象;如果雇主已经同意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如果是雇员未经雇主许可而驾驶雇主车辆的情形,或经过雇主许可驾驶但不是从事其职务范围内的事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该找驾驶该车的雇员为赔偿对象,但除外情形是,雇员的行为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此时不以经过雇主同意为前提。

3、车辆买卖未过户

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答复, 6、因车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分期付款期间内,车辆所有人仍为出卖方,这期间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认为人身损害还是以购买人为索赔对象。车辆的运行控制和利益享受均脱离了原车主,应该由购买承担责任,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4、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

除了雇员擅自驾驶,不是雇员的情形,如朋友亲戚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若果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经好意同乘搭车辆

好意同乘,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同乘或在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此情况下,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但仍负有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生事故应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乘车人明知司机饮酒、无驾照,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6、车辆出租的

如果出租方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如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方的车辆不存在车辆安全上的隐患且承租方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是不承担责任的,应找承租方赔偿;如出租方不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实践中,也有将作为出租方的车辆所有人和承租人连带赔偿的,司法存在争议。

7、车辆承包的

车辆是经过挂靠公司,或者是公司给他人承包经营的,不管被挂靠方是否享有利益,应以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共同索赔对象。

8、车辆送交修理期间

车辆在维修期间,被维修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找修理单位索赔;或者未尽到安全监管义务被他人擅自驾驶的,应该找修理单位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种情形存在争议,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9、车辆被质押

应找质押权人赔偿,但还存在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

10、无偿代价

由于车辆的所有人对车辆运行有支配力,车辆运行的目的地也受所有人指示;无偿代价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车辆所有人享有运行利益的。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比如帮工人作为驾驶人,在交通责任认定中为全责的话,属重大过失,应与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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