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及时查勘定损,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车损的依据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7月30日评论1字数 3981阅读13分16秒阅读模式

保险理赔案例:保险公司未及时查勘定损,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车损的依据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未及时查勘定损,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鉴定结论合情合理,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又无法举证证明该份价格鉴定报告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被保险人提交的价格鉴定报告可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另外,在保险公司怠于履行定损义务时,被保险人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评估费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

基本案情

原告郑素媚就其所有的粤T97909号奥迪AUD1100汽车向被告投保,被告于2010年9月6日向原告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2106010010510092008),以及《机动车保险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2106010010410036508),上述两份保险单均载明被保险人为原告,被保险机动车为粤T97909号,保险期间均自2010年9月7日零时起至2011年9月6日二十四时止。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载明,责任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机动车保险保险单(正本)》载明,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00元;特别约定一栏注明本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项下包括不计免赔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所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编号:中保协条款《2006》1号)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合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等。

《机动车保险保险单(正本)所附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A17G01Z01090923)第五条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对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中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款限额以上的部分(以下称:第三者损失,第三者损失不包括超出相关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的损失部分),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第十七条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等:第二十一条约定,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等;第二十五条约定,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本公司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过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据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本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合理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偿;(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本公司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于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三十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等。

2011年6月22日21时30分,原告驾驶粤T97909号小轿车与杨支岸驾驶的粤N32896号小客车在S114线联程货运场对开路段发生碰撞,造成粤T97909号小轿车车头部分与粤N32896号小客车车位部位及导致该车车头碰撞护栏相撞的事故。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C1064794)认定原告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在上述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原告表示其已通知被告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原告了提交广州市公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6日出具的编号为[2011]001160629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受杨支岸委托,对事故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受杨支岸委托,对事故车辆帕杰罗V75WLYXVLW车牌号为粤N32896号车及物品之损失价格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损失价格结论如下:1、更换零配件81项,价格为131804元;2、修理项目39项,价格为13200元;车辆损失价格合计145008元。原告提交了广州市公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开具的车辆评估费发票一张,付款人为杨支岸,金额为5240元。另外,广州市公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拥有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该证书及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均列明经营范围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道路交通事故车财产损失评估;社会、社区停车场车辆财产损失评估;车辆财产损失民事纠纷争议鉴定评估;各类车辆维修价格争议评估;事故车理赔索赔鉴定评估;民事诉讼车辆法院委托的价格评估。

被告表示广州市公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中认定的损失金额过高,并提交广州天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的TXGD-CL-<2011>第0014号公估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委托方为原告,公估报告价格基准日为2011年7月18日,经本次拆检事故车核定损失金额,核定材料费53097元(更换项目52项)含配件管理费,根据广州汽车维修行业核定工时费3800元,共计56897元。

原告表示粤N32896号车辆现已维修完毕,并已经向粤N32896号车支付相关费用,提交关于粤N3896车辆维修发票三张,分别是:广州大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5日开具的13200元的发票一张(No:02014719),广州宝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5日开具的金额均为65902元的发票两张(发票号码分别为00916466、00916467),金额共计145004元。

由于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维修费145004,评估费52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145004元给原告郑素媚。二、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评估费5240元给原告郑素媚。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粤N32896号车的事故损失金额的确定问题。对于粤N32896号车的事故损失,广州市公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广州天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同的价格鉴定结论。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负有及时(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同时,为了确定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范围,保险人也应当负有尽快进行查勘、定损的义务。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于2011年6月22日,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及时通知被告,但被告却未能履行尽快查勘、给予受理意见的义务,被告直至2011年7月20日才委托价格认定结构进行定损。在此情况下,粤N32896号车的驾驶人委托广州市公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损进行鉴定,合情合理。其次,广州市公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车财产损失评估”的定损鉴定资格,被告不认可该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但又无法举证证明该份价格鉴定报告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处。最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约定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包括损失清单、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原告提交的关于粤N32896的价格鉴定报告列明了更换零件、维修事项、单项所费金额等,具有损失清单的性质,符合合同约定,故原告提交的价格鉴定报告可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由于原告同时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付第三者车辆财产损失145008元。

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评估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及时对受损粤N32896车辆定损,杨支岸在被告怠于履行定损义务的前提下委托价格鉴定机构对该车辆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向价格鉴定机构支付评估费5240元,属于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被保险人实际承担了该部分评估费,故被告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评估费5240元。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备注:本案系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根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编辑而成,转载请署名。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7月30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