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交强险赔付以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

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9月25日评论字数 2295阅读7分39秒阅读模式

特种车辆交强险赔付以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

基本案情

原告某混凝土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为其混凝土泵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后其员工在在建工地上使用该车辆作业时,泵车的灌浆输送管不慎触碰到站在模板上正在施工的工人周某某的身体,致周某某从模板上坠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四级残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双方间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金12万元,但被告拒绝赔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保险金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事故车辆是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但本案所涉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混凝土泵车投保了交强险,后发生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前提是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或者虽不属于交通事故但系机动车处于通行时发生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本案中,涉案车辆作为特种车辆,既可以作为交通工具行驶,也可以作为混凝土灌浆机器进行施工作业。在本案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是在停稳后进行混凝土灌浆作业,而非作为交通工具行驶,并且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在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作为建筑工地,由于其现场施工环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封闭性,一般只允许施工车辆及施工人员进入、通行,而社会车辆及人员通常被禁止进入其中,故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道路”范畴。本案中事故车辆系作为混凝土灌浆的特种车辆,该车辆在专项作业时的行为也并非交通行为,并且被害人周某某向法院诉讼时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提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故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同时,本案所涉事故属于被保险车辆在混凝土灌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非“通行时发生事故”,故本案亦不能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保险金12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是交通事故或者虽不属于交通事故但系机动车处于通行时发生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某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泵车属于特种车辆,既可以作为交通工具,也可以作为生产工具。造成涉案事故发生的混凝土泵车是在停稳后进行混凝土灌浆作业时发生的事故,而非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当时混凝土泵车是作为生产工具进行施工,并非作为交通工具进行行驶,专项作业的行为不是交通行为。且涉案事故发生地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道路范围。此外,涉案事故受害人起诉某混凝土公司要求赔偿的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亦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故涉案事故并非交通事故,而是生产责任事故。某混凝土公司的混凝土泵车施工作业时致人损伤进行的赔偿既不属于其投保的交强险理赔范围,亦不能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某混凝土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保险金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律师解析

本案处理的重点是混凝土泵车等特种车辆在停稳后作业时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具体到本案中,两级法院都认为混凝土泵车作为一种特种车辆,既可以作为交通工具行使,也可以作为混凝土灌浆机器进行施工作业。该特种车辆发生事故时,关键看其使用方式。如作为交通工具行使发生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如作为混凝土灌浆机器施工作业,应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本案事故发生时,是在该车辆停稳后进行混凝土灌浆作业,专项作业的行为不是交通行为。虽然混凝土泵车的灌浆输送管在作业期间处于移动状态,但我们首先要正确理解法律所规定的“道路”和“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的范围,而本案中,特种车辆作业场地为建筑工地,由于其现场施工环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封闭性,一般只允许施工车辆及施工人员进入、通行,社会车辆及人员通常被禁止进入其中,故该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范围。同时,应把混凝土泵车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不能仅以其灌浆输送管处于移动状态,就扩大理解为“通行”。因此,两级法院都认为特种车辆在停稳作业时发生的事故不应该认定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亦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提示,本文作者唐世银,来源:中保网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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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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