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原则及其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探讨---夏文涛 交通事故律师2327文章78评论 2021年6月29日评论1字数 98阅读0分19秒阅读模式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原则及其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探讨夏文涛(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原载:《法医学杂志》2019年第1期 相关文章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103号)广东省发改委、司法厅、省市监局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2号)酒驾最新检验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2024.3.1施行)新省标:广东省五部门《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疾等级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指南》法医临床伤残评定时机汇总广东高院关于印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疾等级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指南》的通知(粤司发【2023】28号)人体损伤致残重大变化!即使不构成伤残等级,下列14种情形侵权人仍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23年征求意见稿) 1 登录收藏 https://www.jtsg.org/2021-06-29/5767.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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