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原则及其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探讨---夏文涛 交通事故律师2209文章67评论 2021年6月29日评论1字数 98阅读0分19秒阅读模式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原则及其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探讨夏文涛(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原载:《法医学杂志》2019年第1期 相关文章人体损伤致残重大变化!即使不构成伤残等级,下列14种情形侵权人仍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废止《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的通知(粤鉴协【2022】1号)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江苏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医临床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等鉴定事项的通知》(苏鉴协〔2022〕40号)脑震荡后综合征伤残重新鉴定分析安徽省司法鉴定协会通知:2022年12月1日起,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后续治疗费用鉴定事项!交通事故造成眼损伤—双眼偏盲、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如何评残 1 登录收藏 https://www.jtsg.org/2021-06-29/5767.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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