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条文释义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8日评论字数 27759阅读92分31秒阅读模式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条文释义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

二○一九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一、标准修订的目的、意义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自 2014 年9 月 1 日起实施以来,在明确机动车类型确定要求、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打击非法改装和拼装机动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近两年来,网约车合法化使汽车使用特征出现了新情形,2016 年 7 月 26 日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 GB 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则对低平板半挂车的结构特征进行了重大调整;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发布了行业标准 GA 802—2014 第 1 号修改单。

GA 802—2014 中的术语和定义,相当一部分系基于国家标准 GB 7258—

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编写。2017 年 9 月 29 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了修订后的国家标准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GB 7258—2017 对汽车、载客汽车、乘用车、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等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专用客车、旅居车、旅居挂车等术语和定义及多用途货车的说明;为保证 GB 7258—2017 在道路交通管理环节规范实施,有必要对GA 802—2014 进行整体修订。此外,按照国家标准委的相关要求,术语和定义类基础标准不能再列为强制性标准;为此,也有必要对 GA 802—2014 进行整体修订,以使 GA 802 标准的标题和内容与现行标准化管理要求相一致。

二、任务来源和修订过程

(一)任务来源

根据《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17 年度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公科信标准[2017]78 号文件)要求,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制修订任务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计划编号为 201778083。

(二)修订过程

2017 年 1 月,国家标准 GB 7258 修订工作完成、GB 7258 修订报批稿向上报送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交通科研所”)即着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802—2014 的修订工作,整理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两年机动车管理相关文件资料,调研了部分车管所 GA 802—2014 执行情况, 收集修订意见和建议。2017 年 4 月,交通科研所通过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申请 GA 802 标准修订立项。

2017 年 6 月,GB7258 修订报批稿进行 WTO 公示。2017 年 8 月,交通科研所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完成了 GA 802 标准修订草稿第 1 稿。

2017 年 8 月 29 日,交通科研所在江苏无锡组织召开 GA 801、GA 802 两项标准修订研讨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相关人员及北京、上海、重庆、哈尔滨、济南、南宁、成都、西安、深圳、无锡等车管所的高级查验员参会,对 GA 802 标准修订草稿提出了意见建议。会后,交通科研所根据研讨会意见完成了 GA 802 标准修订草稿第 2 稿。

2017 年 10 月,交通科研所通过全国机动车高级查验员微信群征求各地对 GA 802 标准修订草稿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条文进行了部分调整, 于 2017 年 11 月完成了 GA 802 标准修订草稿第 3 稿。

2017 年 12 月 12 日,交通科研所在江苏无锡组织部分参加 2017 年度机

动车高级查验员培训班的学员对 GA 802 标准修订草稿第 3 稿进行研讨,根

据研讨意见对部分标准条文进行了调整,于 2017 年 12 月底完成了 GA 802 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 年 1 月 30 日,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就 GA 802 标准征求意见稿通过公安网向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交通科研所也向原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原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等 5 个相关单位征

求意见。共收到 36 个单位及 10 名查验骨干、事故处理专家反馈意见 104 条。

2018 年 5 月 31 日至 6 月 1 日,交通科研所在江苏无锡组织召开 GA 801、

GA 802 两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处理研讨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的相关人员,北京、天津、山西、吉林、江苏、福建、贵州、陕西和杭州、济南、南宁、成都、无锡、南通、中山等省市车管部门的查验骨干,上海交警总队事故处理专家侯心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孙枝鹏等人参会。与会人员经过讨论,共采纳(包括部分采纳、修改采纳)GA 802 标准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46 条。会后,交通科研所根据研讨结果形成了 GA 802 标准送审稿。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获悉 GA 802 标准正在进行修订的信息后,与交通科研所进行了沟通,并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函,提出了“修改营运机动车的说明”“将‘租赁’细类从‘营运’大类中分出单设一类”等建议。

2018 年 10 月 10 日,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江苏无锡组织召开 GA 802 标准专家审定会,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交警总队事故处、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及北京、天津、重庆、陕西、沈阳、杭州、成都、深圳、无锡等省市车管部门的专家对 GA802 标准送审稿逐条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审定意见。专家审定会专门邀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代表参会,并共同对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提出的修订建议进行了重点研讨;针对“租赁”车辆分类意见,会议认为应当先制定出台关于租赁车辆规范管理的意见,统一明确租赁车辆性质。会后,交通科研所根据审定会纪要完成了 GA 802 标准报批稿。

2018 年 11 月 12 日,GA 802 标准报批稿经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审批同意后报批。

2019 年 5 月,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在标准审批时,建议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机动车类型规范》。经请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同意,标准起草组按照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建议对标准名称进行了修改。

2019 年 6 月,根据《关于召开汽车相关标准协调情况调查报告征求意见

会会议纪要》(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 2019 年 6 月 14 日)中“GA 802 的标准名称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的要求,经请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科技信息化局,标准起草组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

2019 年 6 月 15 日,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公共

安全行业标准经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三、修订内容确定依据

为规范实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部门规章,适应机动车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响应行政管理“放管服”工作要求,本次 GA 802 标准修订内容确定依据主要为:

1. 修订版中“旅居车”“多用途货车”“专门用途货车”“半挂牵引车” “专门用途半挂车”“二轮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等结构的说明主要依据 GB 7258—2017 编写。

2. 修订版中“低平板半挂车”结构的说明主要依据 GB 1589—2016 调整。

3. 修订版中“预约出租客运汽车”的说明主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 7 部委[2016]第 60 号令) 编写。

四、标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GA 802 标准是公安交管部门进行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技术标准之一。为保证标准技术内容科学、合理、可操作,本次修订 GA 802 标准的主要原则包括:一是根据 GB 7258—2017 调整相关术语和定义,确保两个标准技术内容相协调、无冲突。二是适应国家关于标准化改革要求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需求,增加事故处理和路面执勤执法等其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环节的车辆类型确定要求,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严格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三是在标准实施过程中未出现明显问题的内容原则上不做修改,保证标准规定要求的延续性。

对标准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具体如下:

1. 修改了标准名称。按照国家标准委管理要求,术语和定义类标准不能作为强制性标准,考虑到机动车类型及其分类是机动车的重要属性之一,是

确定机动车应满足的安全技术要求及确定机动车的定期检验周期、强制报废年限的主要条件,GA 802 标准仍应作为强制性标准,所以将标准名称修改为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以与国家标准委有关管理要求相符。

2. 增加了对 GB 7258 标准的引用。在第 2 章引用标准中增加了 GB 7258 标准的引用,相应删除了“汽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挂车”“全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 “货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等 GB 7258—2017 中已列入的术语和定义。

3. 修改了“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结合有关政策和标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拼装、非法改装等相关情形,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操作。

4. 修改了表 1 机动车规格分类表。修改了“(微型)载客汽车”“摩托车”规格分类说明;增加了“微型”挂车规格分类及对进口载客汽车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分类的要求,以期更好地适应各类机动车新车型发展,促进其规范安全使用。

5. 修改了表 2 机动车结构分类表。结合在车辆管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修改了“专用客车”“仓栅式货车/挂车”“平板货车/挂车”“特殊结构货车”“ 半挂牵引车”“ 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载货专项作业车”“二轮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 低平板半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根据 GB 7258—2017 增加了“旅居车”“多用途货车”“专门用途货车/半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删除了“旅居全挂车”结构分类的说明。

6. 修改了表 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结合车辆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修改了“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等使用性质的说明。根据机构改革议定的事项,修改了“警用”“消防”使用性质的说明。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 7 部委[2016]第 60 号令及其配套实施文件,增加了“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预约出租转非汽车”的说明。

7. 增加了专用汽车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操作要求, 按照其基本车型,以及是否装载有专用设备或器具、是否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作业(卫生医疗作业)等特征,确定为相应规格的专用客车、专门用途货车或其他结构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8. 增加了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的处置要求。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对车辆类型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维护的要求。

9. 增加了其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环节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结合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路面执勤执法环节对于车辆类型的确定需求,明确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机动车,以及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的车辆类型确定要求,增加了对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处置要求。

10. 增加了标准实施要求。规定本标准实施之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依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按本标准的规定变更车辆类型。

五、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起草单位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主要起草人为:

——应朝阳、孙巍、是建荣、秦征骁、严慈磊、李毅(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赵光明、王艺帆(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刘宝森、沈宇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李春雨(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杨宇峰(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

——叶立明(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陈子丽(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第二部分 标准条文释义

一、关于“1 范围”

[标准条文]

[条文理解]

本章是对GA 802—2019(以下简称“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效力范围的规定。与GA 802—2014相比,主要修订之处是增加了“车辆类型的确定”的表述。

需要说明的是: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主要有注册登记查验时确定车辆类型、路面执勤执法和事故处理时确定未注册登记车辆和无牌无证车辆的车辆类型等。

二、关于“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条文]

[条文理解]

本章是对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

GB 7258标准的最新版本为GB 7258—2017,2017年9月29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GB 7258—2017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2019年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9年第9号》发布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增加了“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车厢可卸式汽车装载的货厢应为封闭式专用货厢,车辆应能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车长大于或等于 6m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等营运客车驾驶区应设有隔离设施”等新要求。

三、关于“3 术语和定义”

[标准条文]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本术语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

注:改写GB 72582017,定义3.1

3.1.1.1

有轨电车 tram

以电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机动车。

3.1.1.2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road tractor

手扶拖拉机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20km/h的轮式拖拉机和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3.2

车辆类型 vehicle type

根据机动车的规格和结构确定的机动车类型。

3.3

拼装车 illegally-assembled vehicle

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走私、事故后整

车理赔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 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3.4

非法改装车 illegally-retrofitted vehicle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 或者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条文理解]

本章是对各类机动车的术语和定义的规定。与GA 802—2014相比,主要修改之处有: 1.增加了对GB 7258标准的引用,相应删除了“汽车”“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

业车”“挂车”“全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 “全挂汽车列车”“半挂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等GB 7258

—2017中已列入的术语和定义。

2. 参照GB 7258—2017的相关说明,修改了“有轨电车”的术语和定义,明确了有轨电车“架线供电”的特征,是“以电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机动车”。

3. 修改了“拼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使用了报废、走私、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的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也属于拼装车的一种情形,以期为加大打击走私车辆力度、严格管理利用事故车手续洗白走私车等违法行为提供支撑保障。

4. 修改了“非法改装车”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使用了查封、抵押、盗抢骗机动车的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也属于非法改装的一种情形,为基层公安交管部门严管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支撑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

1. 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1 道路车辆”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说明改写 ,与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车辆”的概念相当。制定该术语和定义的原因,主要是现阶段存在相当一部分为封闭道路和场所施工、

娱乐等用途而设计和制造的车辆;这类车辆不具备合法上路权,生产管理体系与“道路车辆” 也不尽相同,有必要通过进一步明确概念予以区分。

2. 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1.1 机动车”系综合《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说明以及GB 7258—2017术语和定义的“3.1  机动车”改写,与GA 802—2014相比无实质性变化。

3.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为GB 12995—2006《机动轮椅车》,2006年3 月10日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GB 12995—2006适用于上肢功能健全而下肢残障者驾驶的,由汽油发动机驱动的机动轮椅车,包括轻便机动轮椅车和普通机动轮椅车。

4. 电动自行车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为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2018年5月15日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GB 17761—2018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即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GB 17761—2018之前的版本为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1999年5 月28日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即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5. 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1.1.2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一致。GB 7258—2017术语和定义的“3.7 拖拉机运输机组”系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挂车的组合。

6. 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3  拼装车”中,“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实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管理的汽车(无轨电车除外)、摩托车、挂车,其产品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汽车处)。对于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等非《公告》管理车辆,其产品主管部门也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机械处),但如何确认其生产是否已得到许可尚需进一步探讨。

7. 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4 非法改装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编写,其中的“国家有关部门”尚无确定的说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于机动车后市场改装(即已生产/销售汽车的改装),国家层面的主管部门应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8. 在我国,对按照规定需办理登记获取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实行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考虑到车辆擅自改变已认证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极有可能对运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本标准术语和定义的“3.4 非法改装车”规定,“未经批准改变了已认证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也属于“非法改装”的情形。

9.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六条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三种情形(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以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9)提及的,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等情形,不应列入非法改装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

1. 无论是GB 17761—1999,还是GB 17761—2018,其中的电动自行车都只有两个车轮, 不存在三个及三个以上车轮的电动自行车!因此,现阶段在道路上行驶的所有三个及三个以上车轮的电动车,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

2. 有轨电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范畴,但不适用GB 7258—2017。按照现行管理规定,有轨电车需办理机动车登记,悬挂“大型汽车号牌”,其驾驶人应持有准驾车型为“P”的机动车驾驶证。

 

3. 目前,有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智轨轨道快运系统已在国内部分地方试运行。该系统配备的智轨列车,对标轨道交通标准但采用轨迹跟随控制技术替代传统钢轨,实现了装备胶轮承载的长编组列车的“轨道”行驶。智轨列车从结构和使用特性上,总体而言属于现代有轨电车的最新技术形式之一,但其道路车辆的属性尚需国家相关部门予以明确、认定。

四、关于“4 机动车规格”

[标准条文]

机动车规格分类见表 1

 1 机动车规格分类

分  类说  明
 

 

 

 

 

 

 

 

 

 

 

 

 

汽车

载客汽车

a

大型车长大于或等于 6000mm 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 20 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车长小于 6000mm 且乘坐人数为 10~19 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车长小于 6000mm 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微型车长小于或等于 3500mm 且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 1000 mL (对纯电动汽车为驱动电机总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 15kW)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重型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
中型车长大于或等于 6000mm 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4500kg 且小于

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

轻型车长小于 6000mm 且总质量小于 45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微型车长小于或等于 3500mm 且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18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三轮

(三轮汽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 50km/h,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2000kg, 长小于或等于 4600mm,宽小于或等于 1600mm,高小于或等于 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3000kg,车长小于或等于5200mm,宽小于或等于 1800mm,高小于或等于 2200mm。三轮汽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低速

(低速货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4500kg,长小于或等于 6000mm,宽小于或等于 2000mm,高小于或等于 2500mm,具有四个

车轮的货车。低速货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专项作业车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 9 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规格分为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具体按照载货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有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规格按照载客汽车的相关规定确定
 

摩托车

普通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 或者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大于 50mL 或者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 4kW 的摩托车
 

轻便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 50km/h,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摩托车:1)若使用内燃机驱动,内燃机气缸总排量小于或等于 50mL;2)若使用电驱动,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小于或等于 4kW
 

挂车

b

重型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kg 的挂车
中型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4500kg 且小于 12000kg 的挂车
轻型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750kg 且小于 4500kg 的挂车
微型总质量小于 750kg 的挂车

 

 

[条文理解]

本章是对机动车规格分类的说明。与GA 802—2014相比,主要修改之处有:

1. 修改了“(微型)载客汽车”规格分类说明,明确了属于微型载客汽车的纯电动载客汽车的条件,即: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mm,并且驱动电机总峰值功率小于或等于15kW。

2. 修改了“摩托车”规格分类说明,根据GB 7258—2017中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划分标准,明确了纯电动摩托车属于轻便摩托车的情形,即: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并且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小于或等于4kW。

3. 增加了“微型”挂车规格分类,规定总质量小于750kg的挂车为微型挂车,以适应当前(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由乘用车牵引的)中置轴挂车保有量逐步增加的实际情况。

4. 明确了对进口载客汽车应按实际核定的乘坐人数确定其规格分类的要求。

此外,考虑到本标准修订后在标准文本中删除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为方便标准的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专项作业车的特征,表1中根据GB 7258—2017术语和定义的“3.2.3 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增加了专项作业车的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

1. 本标准中,根据 GB 7258—2017 规定,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但汽车行业在生产管理环节执行的车辆分类标准为 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该标准中,汽车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辆,商用车辆分为客车、半挂牵引车和货车,专用作业车属于货车中的一类,与本标准及 GB 7258—2017 的规定不一致。

2. 本标准中,载客汽车的规格主要依据车长、乘坐人数两个因素综合确定,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的规格主要依据车长、最大允许总质量两个因素综合确定,挂车的规格则依据最大允许总质量确定。汽车行业在生产管理环节执行的规格分类标准为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该标准中,M 类(载客类)机动车辆依据座位数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 M1、M2、M3,N 类(载货类)机动车辆依据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 N1、N2、N3,O 类挂车依据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 O1、O2、O3、O4,与本标准的分类标准和界值并不一致。

3. 轿车的规格通常为“微型”“小型”或“大型”,尽管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轿车的规格分类可以选用“中型”,但现阶段实际上并没有“中型轿车”。此外, 旅居车的规格通常为“小型”或“大型”,并没有“中型(旅居车)”和“微型(旅居车)”的车辆类型。

4. 按照汽车行业生产管理相关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低速货车与轻型货车实行标准并轨,低速货车产品不再列入《公告》。

5. 按照汽车行业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新出厂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的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允许有公差。鉴于部分车型的尺寸参数符合公差范围时,依据名义车长和实际车长分别界定的规格可能不同(如名义车长为 5995mm 的货车,实车车长为 6004mm 时),为避免争议,统一要求,本标准规定:“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且不超限时,以《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确定其规格”。

6. 标准修订过程中,部分车辆管理所提出,鉴于现行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和驾驶

证管理制度中,对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的管理要求并无区别,建议取消“微型”规格。经标准起草工作组商讨,为更好地统计分析各类汽车的车长、发动机排量等参数分布特征,方便掌握国家汽车工业发展变化趋势,仍有必要保留“微型”规格。

需要注意的是:

1. 本标准延续了历史规定,对《公告》记载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界定规格。但是,这一要求并不适用于专项作业车;对符合专项作业车定义、《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值的专用汽车,应以实车的核定乘坐人数界定其规格。

2. 按照“国家标准 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释义”、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等规定,机动车的实车车长,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超过 GB 1589—2016、GB 7258—2017 等标准规定的限值,即使实车车长与名义车长的公差在允许范围内。

3. 油田专用作业车属于专项作业车的一类。根据 GB 1589—2016 术语和定义的3.19,油田专用作业车指用于油气田勘探、开发等工程作业且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 倍以下的专用作业汽车,专指修井机、钻机车、压裂车、连续管作业车、连续抽油杆作业车、固井车、混砂车、压裂管汇车、测井车、液氮泵车等。

4. GA 802 标准的最早版本为 GA 802—2008,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实施。GA 802

—2008 实施之前,机动车规格和结构分类的相关要求在公安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根

据 2004 年 6 月 29 日公安部公交管[2004]115 号文件印发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签注专项作业车的规格术语时,)使用载货汽车底盘的专项作业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规格术语签注,使用载客汽车底盘的专项作业车按照载客汽车的规格术语签注”; 因此,现阶段公安交通管理信息中存在“大型专项作业车”的车辆类型。

五、关于“5 机动车结构”

[标准条文]

机动车结构分类见表2

2 机动车结构分类

分  类说  明
 

 

 

 

 

 

 

 

汽车

 

 

 

 

 

 

 

载客汽车

普通客车a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轿车、面包车、越野客车
双层客车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双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卧铺客车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卧铺的载客汽车
铰接客车车身为长方体或近似长方体,由铰接装置连接两个车厢且连通,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轿 车车身结构为两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5 人,或者车身结构为三厢式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

于 9 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面 包 车

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宽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 0.90,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旅 居 车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
专用校车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载客汽车
 

专用客车a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的载客汽车,包括囚车、殡仪车、救护车、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运钞车,以及载客汽车类教练车等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封闭式货车改装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专用汽车,也包括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其他乘坐人数大于 6 人的专用汽车(如电力工程车),但不包括专用校车

 

 

 

无轨电车b以电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道路车辆
越野客车 a,b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者两厢式,所有车轮能够同时驱动,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

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c

栏板货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的载货汽车,包括具有随车起重装置的栏板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多用

途货车、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多用途货车

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5 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 2100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 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

等于 3500kg 的载货汽车

厢式货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

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货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

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封闭式货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罐式货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罐体的载货汽车
平板货车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的载货汽车
集装箱车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包括罐式集装箱,下同)的载货汽车
车辆运输车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载货汽车
特殊结构货车专门运输特定物品、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的载货汽车,包括未固定安装专用货箱的专用汽车,

但不包括车辆运输车,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气瓶运输车

自卸货车d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专门用途货车由非封闭式货车改装的,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如:工具

车、货车类教练车

半挂牵引车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全挂牵引车专门用于牵引全挂车的汽车
专项作业车非 载 货 专项作业车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即不具有载货结构,或者虽具有载货结构但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小于 1000kg 的专项作业车
载货

专项作业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即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大于或等于 1000kg 的专项作业车
 

摩托车

二轮摩托车装有两个车轮、且两个车轮均在纵向中心平面上的摩托车
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 不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具有载货装置的摩托车
侧三轮摩托车在二轮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全挂车

栏板全挂车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全挂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装置的情形
厢式全挂车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全挂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全挂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全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罐式全挂车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全挂车
平板全挂车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的全挂车
集装箱全挂车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全挂车
自卸全挂车d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全挂车
特殊用途全挂车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或其他特殊用途的非载运货物的全挂车
中置轴挂车中置轴旅居挂车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框架式中置轴挂车
中置轴普通挂车中置轴旅居挂车和中置轴车辆运输车以外的其他中置轴挂车
半挂

栏板半挂车载货部位为栏板结构的半挂车,但不包括具有自卸装置的情形
厢式半挂车载货部位为封闭厢体结构的半挂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仓栅式半挂车载货部位的结构为仓笼式或栅栏式的半挂车;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

 

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且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罐式半挂车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半挂车
平板半挂车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的半挂车
集装箱半挂车载货部位为骨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箱的半挂车
自卸半挂车d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半挂车
 

低平板半挂车

采用低货台(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大于 1150mm)、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 245mm(公制)

或者不超过 8.25 英寸(英制)、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连接部位不应具有载运货物的功能),用于运输不可拆解大型物体的半挂车

车辆运输半挂车载货部位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输商品车的半挂车
特殊结构半挂车载货部位为特殊结构,专门运输特定物品的半挂车,但不包括车辆运输半挂车
旅居半挂车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半挂车
专门用途半挂车装备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半挂车的半挂车
专项作业半挂车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半挂车
轮式专用机械

轮式装载机械具有装卸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轮式挖掘机械具有挖掘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轮式平地机械具有平地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
a 普通客车、专用客车和越野客车中的“客车”为“载客汽车”的缩写,包括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的情形。

b 符合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结构特征的汽车,即使同时符合其他客车结构特征,也应确定为无轨电车或越野客车; 同时符合两者结构特征的汽车,应确定为无轨电车。

c 邮政车、冷藏车、保温车等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及非客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运钞车,根据其载

货部位的结构特征确定为相对应的载货汽车。

d 货车、挂车的载货部位为非栏板结构时,若载货部位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结构确定为“载货部位的结构特征+自卸”, 如“罐式自卸”、“平板自卸”;自卸式车辆如设计和制造上有可开启的顶盖时,不应视为违反标准规定。

 

[条文理解]

本章是对机动车结构分类的说明。与GA 802—2014相比,主要修改之处有:

1. 根据GB  7258—2017,增加了“旅居车”“多用途货车”“专门用途货车”“专门用途半挂车”结构的说明。

2. 修改了“专用客车”结构的说明,明确了专用客车包括载客汽车类教练车等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封闭式货车改装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专用汽车,也包括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其他乘坐人数大于6人的专用汽车。

3. 将“普通货车”结构的名称修改为“栏板货车”(与GB 1589—2016的说法保持一致),明确了栏板货车不包括多用途货车和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载货汽车。

4. 修改了“厢式货车”“厢式全挂车”“厢式半挂车”结构的说明,明确了翼开式车辆属于厢式车辆,与GB 7258—2017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5. 修改了“仓栅式货车”“仓栅式全挂车”“仓栅式半挂车”结构的说明,明确了仓栅式载货车辆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

6. 修改了“平板货车”“平板全挂车”“平板半挂车”结构的说明,明确了平板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无栏板、无锁具、无孔洞等固定货箱(货厢)装置。

7. 修改了“特殊结构货车”结构的说明,明确了特殊结构货车包括气瓶运输车,也包括未固定安装专用货箱的专用汽车(如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8. 修改了“半挂牵引车”结构的说明,与GB 7258—2017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以适应国家开展超标非法车辆运输车整治后、部分专门用于牵引车辆运输半挂车的半挂牵引车本身具有载货部位的情形。

9、修改了“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载货专项作业车”结构的说明,将托举质量与核定载质量并列,共同作为确认专项作业车是否具有载货功能的依据之一。

10. 修改了“二轮摩托车”结构的说明,明确了其两个车轮应均在纵向中心平面上,防止将两个车轮横向布置在同一轴线上的车辆认定为二轮摩托车的情形。

11. 修改了“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结构的说明,允许其采用“两个前轮与后轮对称分布” 的车轮布置,与GB 7258—2017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12. 修改了“低平板半挂车”结构的说明,与GB 1589—2016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13. 删除了“旅居全挂车”结构,与GB 7258—2017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14. 增加了注解,明确“普通客车”“专用客车”“越野客车”结构分类中的“客车”为 “载客汽车”的缩写,包括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情形。

15. 明确了自卸式车辆(包括自卸式货车、自卸式半挂车)如设计和制造上有可开启的顶盖时,不应视为违反了标准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

1.“旅居车”结构说明中的“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参照GB/T  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包括桌椅、炊具、卫生设施、给排水设施等。

2“.  多用途货车”结构说明与GB 7258—2017的4.7.6的注的表述略有区别;GB 7258—2017

中的多用途货车,其载货部位原则上只能为栏板结构,本标准中多用途货车的结构说明则允许其载货部位为栏板加盖的结构或厢式结构。

3. “专门用途货车”结构说明与GB 7258—2017的3.2.2 b)说法相衔接,但增加了示例, 明确工具车、货车类教练车等属于专门用途货车。专门用途货车的核定载质量可以为“0”。

4. “专项作业车”的结构依据《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凭证记载的内容确定。对有载货部位(区域)的专项作业车,确定车辆类型时并不需要评估载货空间与记载的核定载质量数值的匹配性;但对实车载货空间明显过大的,可视情开展嫌疑车辆调查,确认实车与《公告》批准状态的一致性。

5. “低平板半挂车”结构说明规定“(低平板半挂车)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但目前对“鹅颈式连接”并无确切、规范的具体要求,只要求连接部位与载货部位不能等宽。在

《公告》管理时,规定低平板半挂车与牵引车的连接应为 “大鹅颈”结构(鹅颈落差大于300mm,鹅颈上平面为非承载面)。

6. 本标准中的中置轴挂车的结构分类仅有“中置轴旅居挂车”“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 “中置轴普通挂车”三种情形,载货部位为厢式、平板等结构的中置轴挂车的结构分类均为中置轴普通挂车。

7. 仓栅式载货车辆(包括仓栅式货车、仓栅式全挂车、仓栅式半挂车)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的要求在《公告》管理环节一直在执行,严格来说,不应该存在“仓栅式自卸货车”“仓栅式自卸半挂车”等车型。《公告》中的部分仓栅式载货车辆允许选装车辆起重尾板以方便货物装卸,这并不属于“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的情形。

8. 按照《公告》管理相关规定,厢式载货车辆不应具有(货箱)液压举升机构,不存在“厢式自卸货车”“厢式自卸半挂车”等车型。《公告》中有部分厢式载货车辆的厢体内部装备有液压推杆、平板等装置,可以实现快速卸货,但这并不属于厢式自卸车辆的范畴。

9. 标准修订过程中,部分车辆管理所提出,“面包车”结构说明中,建议进一步明确面包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7人,车长应小于或等于4500mm,车宽应小于或等于1680 mm,以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文件)的规定一致。标准起草工作组经商讨认为,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文件的上述规定是对面包车的技术要求,并不属于结构特征,也不适用于在用的(文件发布实施前已生产注册的)面包车。

10. 标准修订过程中,部分车辆管理所提出,“越野客车”结构说明中,“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等技术参数按照高通过性设计”的表述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考虑到现行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和驾驶证管理制度对车辆是否具有越野功能并无区别性的要求,建议取消“越野客车”结构。经标准起草工作组商讨,决定仍保留“越野客车”结构,关于“按照高通过性设计”难以把握的问题在注册登记查验时可不予考虑,一般情况下确认“所有车轮能否同时驱动”即可。

11. 标准修订过程中,部分车辆管理所提出,仓栅式车辆的结构说明中,建议进一步明确其顶棚杆间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0mm,以与GB 7258—2017的11.3.6保持一致。标准起草工作组经商讨认为,顶棚杆间距是GB 7258—2017新增的技术要求,不属于结构特征,也不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车辆;因此,顶棚杆间距的要求不应在仓栅式车辆的结构说明中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

1. “越野客车”结构说明的表述与GB/T 15089—2001中G类汽车(指依据3.5.4提出的检测条件和3.5.5的定义和图示,满足本条要求的M类、N类的越野车)的表述并不一致。本标准规定越野客车的所有车轮均能同时驱动,而根据GB/T 15089—2001的3.5规定:

(1) 对于满足以下要求的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000kg的N1类、N2类、M2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12000kg的M3类车辆,即使并非所有车轮均能同时驱动,也被认为是G类汽车:

——至少一根前轴和一根后轴同时用于驱动,其中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

(2) 对于满足以下要求的N3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M3类车辆,即使并非所有车轮均能同时驱动,也被认为是G类汽车:

——至少有半数车轮用于驱动;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且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四项:

a) 接近角≥25°;

b) 离去角≥25°;

c) 纵向通过角≥25°;

d) 前轴离地间隙≥250mm;

e) 后轴离地间隙≥250mm;

f) 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300mm。

2. “低平板半挂车”结构说明中删除了线轴结构的相关表述,符合GB 1589—2016要求,车长小于或等于13750mm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可不采用线轴结构。《公告》管理时规定, 低平板半挂车若采用轴线结构具体技术要求为:

——应采用双胎结构;

——轮胎顶部应外露,或车架两大梁之间的轮胎上方应设能露出轮胎顶部的维护维修孔;

——采用线轴结构半挂车最大允许轴荷为18000 kg(一线两轴)和 24000kg(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最大总质量为35000 kg (一线两轴)和40000kg(两线四轴和三线六轴)。

3. 本标准机动车结构分类表中的结构分类不能涵盖所有的机动车结构分类。注册登记查验时,依据本标准机动车结构分类表无法找到对应的机动车结构分类时,按照本标准7.1.3 的规定,应选择最接近的结构分类。

4. 平板自卸半挂车在注册登记后一般加装“固定”货箱作为高栏板挂车使用,是当前超限超载运输的主力车型之一。为限制此类车辆的违规使用,GB 7258—2017国家标准第1 号修改单规定“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且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GB 7258—2017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该条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对新生产车实施,因此,2019年8 月1日起出厂(即合格证签发日期在2019年8月1日或以后,下同)的平板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2019年7月31日及以前出厂(即合格证签发日期在2019年7月31日或之前,下同)的平板式载货车辆,其载货部位(平板)可以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但载货部位上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

5. 《公告》中的部分车厢可卸式汽车,结构和功能与集装箱货车类似,设计和制造时未考虑专用车厢的配备,且车辆也不具备拖吊/自卸货厢的功能,在实际运输工作中需通过叉车或者吊机装卸车厢,(可卸式)车厢与车辆间依托车辆配备的集装箱锁扣进行联接。这类车辆产品涉嫌逃避GB 7258—2017中货箱(货厢)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利于路面执勤民警依法依规严格管理,存在运行安全隐患。为此,GB 7258—2017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规定“车厢可卸式汽车装载的货厢应为封闭式专用货厢,且车辆应装备有装卸或举升机构,能将专用货厢拖吊到车上,或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GB 7258—2017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该条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对新生产车实施,因此,2019年8月1日起出厂的车厢可卸式汽车,应装备有能将专用货厢拖吊到车上的装卸或举升机构,或在设计和制造上能升降专用货厢/车架以实现专用货厢的交换;对2019年7月31日及以前出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厢可卸式汽车,经查验实车与《公告》批准状态一致,且未发现不符合GB 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其他违规情形的,应按照规定予以注册登记。

6. 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文件中的“小微型面包车”基本特征是“发动机中置”,没有本标准中“(面包车)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0”的限制条件,其范围大于本标准中“面包车”结构分类的范围;因此,存在生产环节需满足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文件对“小微型面包车”的相关规定、但注册登记时按本标准确定为“小型普通客车”的情形。此外,此处的发动机特指内燃机,并不包括驱动电机;因此,对纯电动汽车而言,没有“面包车”结构分类。

7. GB 7258—2017的7.2.6和9.4规定“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其中的“栏板式半挂车”包括“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具有随车起重装置的半挂车”,但不包括“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半挂车”。

六、关于“6 机动车使用性质”

[标准条文]

6.1 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非营运和运送学生。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运送学生机动车是指用于有组织地接送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 座及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即校车。

6.2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 3

3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

分  类说  明 a,b
营 运公路客运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和乘用车
公交客运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客车
出租客运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客车和乘用车
旅游客运专门运载游客的客车和乘用车
租 赁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自行使用,不随车配备驾驶劳务、以租用时间或

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教 练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机动车
货 运专门从事货物(危险货物除外)运输的货车、挂车
危化品运输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
 

 

 

非营运

警 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系统(包括监狱、戒毒管理机关和司法局) 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消 防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救 护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等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
工程救险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营 转 非原为营运机动车(出租客运汽车除外),现改为非营运机动车
出租转非原为出租客运汽车,现改为非营运汽车,不再用作出租客运汽车
 

运送学生

运送幼儿

(幼儿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 7 座及 7 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小学生

(小学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 7 座及 7 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中小学生

(中小学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 7 座及 7 座以上载客汽车
运送初中生

(初中生校车)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初中生上下学的 7 座及 7 座以上载客汽车
a 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用于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7 座及 7 座以下的乘用车为预约出租客运汽车; 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退出网约车经营服务,转为非营运汽车的,为预约出租转非汽车;

b 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除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营转非”、

“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以外的机动车,为生产经营性车辆。

 

[条文理解]

本章是对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的说明。与GA 802—2014相比,主要修改之处有:

1. 修改了“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使用性质的说明,明确客车和乘用车的使用性质均可以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或出租客运。

2. 修改了“公交客运”使用性质的说明,明确只有客车的使用性质才可以为公交客运。

3. 修改了“租赁”使用性质的说明,明确租赁车辆时不随车配备驾驶劳务,车辆租赁后应自行使用,不得从事道路载客运输。

4. 修改了“警用”使用性质的说明,将“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修改为“司法行政系统

(包括监狱、戒毒管理机关和司法局)”,以与现行管理体制相适应。

5. 修改了“消防”使用性质的说明,不对消防车的使用部门加以规定,以与原公安消防部门整体转隶至应急管理部门成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现状相适应。

6. 以注的形式增加了“预约出租客运汽车”、“预约出租转非汽车”的说明,以进一步规范网约车的登记和退出。

需要说明的是:

1. 本标准中“非营运机动车”有两个概念,其中大的概念是指6.1中的“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具体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栏的签注为“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非营运”等八种情形;小的概念则仅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栏的签注为“非营运”的机动车。本标准的使用者应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文件具体情况选用适用的“非营运”定义。

2. 乘用车的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或“旅游客运”时,并不属于GB 7258标准中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不需要满足GB  7258标准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的相关技术要求。

3. 现阶段,部分地方存在乘用车的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的情形,这和公交客运车辆系在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需频繁进站供乘客上下车的实际情况不协调。本标准实施后,对已有的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的乘用车,宜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变更使用性质。

4. 本标准未对“租赁”使用性质的车辆类型加以限制,除乘用车外,多用途货车、中置轴旅居挂车、摩托车等车型的使用性质也可以为“租赁”。

5. 企业消防队和社会消防队购买的消防车可以申请“消防”使用性质,矿山等单位购买的救护车可以申请“救护”使用性质。但按照现行管理规定,注册登记时申请“消防”“救护”“工程救险”使用性质的,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6. 本标准中“预约出租客运汽车”的说明与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2016]第60号令保持一致。

7. 本标准对“生产经营性车辆”加以说明,主要出发点是期望能明确车辆使用性质与“生产经营性事故”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

1. 本标准中的“营运机动车”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所提的“道路运输车辆”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环节与交通运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证》环节如何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需各地进一步探讨。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排查清理大中型客车登记使用性质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4月27日 公交管[2016]217号文件)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主动会同交通运管部门,建立完善运输企业和营运车辆信息共享机制,畅通部门间信息交换渠道。每月从交通运管部门获取运输企业名单,车管所办理营运大中型客车注册登记时,要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对所有人为个人或不具有运输资格的企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有疑义的,按规定启动嫌疑调查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要与运管部门至少每月交换、比对一次车辆注册登记和营运资格信息,及时更新登记性质不一致的‘黑名单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形成有效对接的联合监管体系。”为进一步形成管理合力,2019年11月3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升级,一是增加了“两客一危”车辆告知提示单打印功能,要求各地在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和转入业务时,对申请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的车辆,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打印告知提示单并交申请人,告知必须先行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资质方可从事道路运输; 二是增加了重点车辆信息查询和导出功能,方便各地通过该功能查询和导出重点车辆信息并通报给交通运输部门,供其比对核查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资质。

2.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2016年11月7日交办运[2016]144号文件)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即本标准中的“预约出租客运汽车”)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管理。但考虑到相当一部分网约车属于私家车在空闲时偶尔接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现状,本标准并未对“预约出租客运汽车”是营运机动车还是非营运机动车加以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执勤执法时,宜根据预约出租客运汽车的具体使用情况(如是否正载有“预约出租”乘客、是否全天候用于预约出租客运等)确定其是否符合营运机动车的属性,必要时应征询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意见。

3. 根据GB 7258—2017术语和定义3.2.1.3.2的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系“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因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使用性质只能为“公交客运”。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学校,也可以购买装备有副制动、辅助后视镜、副喇叭等装置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作为教练车,此时的使用性质为“教练”。

4. 标准修订过程中,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建议将“租赁”使用性质不再列入“营运” 大类,参照“运送学生”的提法列为与“营运”、“非营运”并列的“其他”类,主要理由有:

一是车辆租赁虽属于商业行为,但“租赁机动车”本身并不能用于营运,自行驾驶“租赁机动车”和驾驶私家车出游并无区别;二是“租赁机动车”的使用特征、车辆技术状况与私家车类似,和营运机动车使用频率高、行驶里程多的特点明确不一致,从国外管理要求来看通常也是单列一类进行管理。标准起草工作组经商讨并报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认为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的意见虽有一定道理,但目前我国在中央部委层面对租赁车辆尚没有相应的管理规定,考虑到本标准中的使用性质又与报废年限、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等管理要求密切相关,为避免“租赁”使用性质从“营运”中提出单列一类可能导致的租赁车辆管理真空, 建议交通运输部先行牵头制定租赁车辆管理规定。

5. 现行法律法规对囚车(使用性质为“警用”)、救护车(使用性质为“救护”) 等专用客车的使用性质能否变更为非营运并无限制性规定,但考虑到此类专用客车的车内布置与个人和单位使用的普通乘用车、客车有明显区别,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规定,与相关管理部门和车主单位先行沟通, 要求将此类专用客车提前报废或转移登记给有使用条件的单位,不转移登记给个人。

七、关于“7 车辆类型的确定”

()于“7.1  注册登记”

 [标准条文]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注册登记环节如何确定车辆类型的规定。与 GA 802-2014 相比,主要修改之处有:

1. 增加了专用汽车确定车辆类型的要求,明确规定应按照其基本车型以及是否装载有专用设备或器具、是否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作业(卫生医疗作业)等特征,确定为相应规格的专用客车、专门用途货车或其他结构的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2. 增加了注册登记查验确定的车辆类型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的处置要求,明确规定此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应内容(即系统中记载的“车辆类型”)进行维护。

需要说明的是:

1. 车辆生产管理环节使用的机动车分类标准并不是 GA 802 标准;因此,现阶段在注册登记环节,应当根据 GB 7258—2017、GA 802—2019 等标准规定,并适当考虑驾驶证准驾车型要求、强制报废年限等规定,确认一辆具体的专用汽车是属于载客汽车类(专用客车)、载货汽车类(专门用途货车或其他结构分类的载货汽车)还是专项作业车类。实际操作时:

(1) 首先,确认该专用汽车是否符合专项作业车的特征,即确认该车是否装备有专用仪器和设备,设计和制造上是否主要用于工程专项作业或卫生医疗作业;对符合专项作业车特征的,再根据其是否具有载运货物的结构或功能、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是否大于或等于 1000kg 确定为“载货专项作业车”或“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2) 其次,对客车整车或客车专用底盘改装、不符合专项作业车特征的专用汽车:

——若车长小于 6000mm 且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9 人,确定为“小型专用客车”;

——若车长小于 6000mm、核定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 10 人且小于或等于 19 人,确定为“中型专用客车”;

——若车长大于或等于 6000mm 且核定乘坐人数大于 6 人,确定为“大型专用客车”;

——若车长大于或等于 6000mm、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6 人的,视车内布置情形及用途,考虑驾驶证准驾车型要求,可以确定为“中型或重型专门用途货车”,如《公告》中车长为 6560mm、载客数/座位数为(2-4)人的 HSZ5072XTS 型图书馆车。

(3) 第三,对货车整车或货车二类底盘改装、不符合专项作业车特征的专用汽车:

——若车长小于 6000mm 且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6 人,确定为“轻型/微型” 专门用途货车或者其他结构分类的载货汽车;

——若车长大于或等于 6000mm 且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 6 人,根据最大设计总质量是否大于或等于 12000kg,确定为“中型/重型”专门用途货车或者其他结构分类的载货汽车;

——若核定乘坐人数大于 6 人,根据车长是否大于或等于 6000mm,确定为“小型专用客车”或“大型专用客车”。

为方便各地更好地统一确定专用汽车的分类,经商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计划对 GB/T 17350—2009 进行修订,按照专用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对各种专用汽车的结构特征、主要用途和使用对象等加以规定。

2. GB 7258—2017 对专项作业车、载货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明确专项作业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当用于工程专项作业或卫生医疗作业,明确载货汽车还包括由非封闭式货车改装、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同时,GB 7258—2017 将专项作业车的最大乘坐人数明确限定为 9 人(消防车除外)。GB/T 17350

—2009 中的售货车、餐车、舞台车、厕所车、沐浴车、展示车等车型,以及《公告》中的工具车、流动服务车等车型,不符合专项作业车的特征,应当根据实车情况确定为相应结构的载货汽车(如专门用途货车)或专用客车。

3. 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车辆《公告》查询模块中,“车辆类型”栏的内容系为方便各地操作、由信息系统根据一定规则自行生成,与注册登记查验时查验员依据本标准确定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应对信息系统中的“车辆类型”进行维护。鉴于各地数据集中模式和管理要求不尽相同,各省应进一步明确、细化车辆类型维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

1. 注册登记时,不得以未在“表 2 机动车结构分类表”中找到与实车一致的机动车结构分类为由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出现这一情形时,机动车结构分类应选择表中最相近的结构分类。办理机动车转入业务时,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也不得以未在“表 2 机动车结构分类表”中找到与实车一致的机动车结构分类、原车辆管理所认定车辆类型错误为由退档。

2. 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等机动车业务时,不能以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或

《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辆类型与查验员根据实车确认的车辆类型不一致为由不予办理。

3. GB 7258—2017 的术语和定义“3.2.3 专项作业车”所列举的车型包括检测车、监测车、仪器车等。根据 GB/T 17350—2009,检测车是“装备有检测仪器和工作台,用于流动检测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监测车是“装备有监测设备和分析仪器等,用于大气、水源和其他方面监控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从车辆管理工作实践来看,《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车辆名称为“检测车”“监测车”的汽车,申请注册登记时相当一部分实车并未装备与其车辆名称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因此,确定一辆汽车是否为专项作业车必须查验实车,确认是否装备有固定可靠的专用仪器和设备、主要功能是否为工程专项或卫生医疗作业,不能仅依据《公告》等技术资料凭证。

4. 按照 GB/T 17350—2009 规定,“工程车”是装备有工程作业所需的设施,用于进行工程作业的厢式专用作业汽车;但《公告》中车辆名称为“工程车”的汽车,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实车未装备专用仪器和设备的情形较为普遍;有些车辆虽然装备了一些仪器和设备也是“形式大于内容”。注册登记查验环节,对“工程车”应针对性地查验其是否有固定的专用设施、仪器或设备,并与《公告》中专用装置的描述一致。

5. 垃圾车的设计和制造用途是运送垃圾,大部分洒水车实际上是装水的罐式货车加上简易喷洒装置,此类车型一般情况下应确定为相应结构的载货汽车。

6. 《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上的“车辆名称”系界定车辆结构特征和功能要求的基础,也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在《公告》管理环节确定车辆应符合的技术要求的依据。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实车的结构特征和功能与“车辆名称”不相匹配的,应核实实车与《公告》样车/认证批准状态的一致性,经核实不一致的(如:两轴越野货车不具备全轮驱动功能等),应按照 GA 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标准的 6.2 和相关规定通报上报违规机动车产品,不应以“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辆类型由查验员根据 GA 802 标准确定,实车特征与车辆名称是否一致不属于查验工作要求”为由认定查验结果为合格。

()于“7.2  其他要求”

[标准条文]

[条文理解]

本条是本次修订时新增的内容,根据车辆是否已注册登记、车辆能否办理注册登记等情形,分别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路面执勤执法环节等其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环节确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机动车、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的车辆类型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了对拼装车、非法改装车的处置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

1. 鉴于目前《公告》中存在同一车型的规格和/或结构分类并不一致的情形,本标准的 7.2.2 规定,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确定车辆类型时应考虑实车的技术参数和特征。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或路面执勤执法时,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若车辆的结构分类不影响强制报废年限、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周期、驾驶证准驾车型等管理要求,可以只确定车辆的规格分类。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或路面执勤执法时,对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违规生产机动车(如四轮低速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等),只需确定其规格分类,不需要确定其结构分类。

4. 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不具备合法上路权;但这类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机动车”定义,故本标准规定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认定为“机动车”。

5. 拼装车的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及其配套要求执行,非法改装车的处置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 124 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

1. 路面执勤执法环节发现非道路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时,宜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违法行为。

2. 非道路车辆在封闭道路或场地内行驶/作业发生交通事故时,无须按照本标准确定其车辆类型。

八、关于“8 标准实施”

[标准条文]

[条文理解]

本章是对标准实施后,对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依据新旧版本的 GA 802 标准确定的车辆类型不一致时如何处置的具体规定。

为充分保护机动车所有人的权益,本标准规定,对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车辆类型是否变更,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决定,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

对确认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需要注意的是:

GA 802—2014 及以前版本的 GA 802 标准无“专门用途货车”结构;本标准实施之前,有相当一部分符合本标准“专门用途货车”结构特征的专用汽车的车辆类型确定为“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对于这些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应强制要求其必须根据本标准更改车辆类型。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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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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