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之高度危险责任:第1240条【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25日评论1字数 3467阅读11分33秒阅读模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规定。

一、概述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既包含了高度危险物品,又包含了高度危险活动,其中的“高速运输工具”还可能包括机动车、民用航空器以及铁路等轨道运输工具。由于《民法通则》颁行之后我国科技经济和工业发展迅速,所以该条中的内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拆分为不同的条文分别进行规定。例如,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责任都分别作出了规定,因此,《侵权责任法》仅将运输工具中的高度危险活动限定为“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此外,针对日常生活生产中同样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空作业、高压作业、地下采矿、修建地下轨道交通等活动,以及高速轨道运输等高度危险活动,《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该条予以了保留,且将免责事由中被侵权人的过失,修改为“重大过失”,使之更符合高度危险责任的性质,并且与本章其他条文的免责事由保持了一致。

二、内容

(一)高度危险活动的类型

本条是关于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关于这几类高度危险活动,分别有如下含义:

第一,高空作业。高空作业也称为高处作业,是指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低于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低于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l5米以上低于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为特级高处作业。生活生产中常见的如高层建筑建造施工、高层建筑玻璃清洗、高楼安装户外空调挂机、安装高层户外广告牌,此外,基于游览观光游玩目的而设置的高空缆车、摩天轮、过山车等,如果坠落高度基准面达到2米以上的,也都属于高空作业。

第二,高压作业。高压作业在工业上是指高电压和高气压作业。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高压电是指1千伏以上电压等级。高气压作业是指在高于大气压环境中作业的过程。例如潜水作业,一些水下作业如海水养殖、打捞、施工等,作业人员在水下承受的压力等于大气压与附加压之和,水下作业结束,潜水员在向水面上升的过程中,如果上升过快,则会使高压下溶于体内的氮气在血管组织中形成气泡,导致减压病。

此外还有潜函作业,即在水下或隧道工程中,采用潜函(沉箱)将施工人员沉到水下作业,为防止潜函外的水进入箱内,需通入大于等于水下压力的高压气体。

第三,地下挖掘作业。地下挖掘作业是指从地表向下一定深度进行挖掘的活动,主要是地下采矿、地下施工、城市地铁工程及各类市政地下工程施工,需要进行地下挖掘作业。地下挖掘作业可能出现塌陷,从而对作业人员具有高度危险性。

第四,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是指沿固定轨道高速行驶的车辆,主要包括铁路、地铁、高铁、轻轨、磁悬浮、有轨电车等。铁路运输的速度分为几个档次:时速100-120公里称为常速;时速120-160公里称为中速;时速160-200公里称为准高速和快速;时速公里称为高速;时速400公里以上称为特高速。我国铁路运输自1997年至2007年经过六次大提速之后,进入了高速铁路时代。截至2019年,中国高速铁路列车最高运营速度350千米/小时,居全球首位。

(二)高度危险活动的责任主体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相关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例如,从事高空作业的作业人、发电企业、输电企业(电网公司)、铁路运输企业等。

(三)高度危险活动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对经营者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经营者的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造成,这两种情形还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害是由这两种行为引起,才可以免去自身责任。此外,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但被侵权人的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则经营者不得主张减免责任。

法条关联

◆《电力法》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议

刘某诉孔某1、谭某1、谭某2、吴某、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当阳市供电公司、宜昌明宇玻璃有限公司、张某、当阳市林虹幼儿园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当阳供电公司和供电设施的经营者刘某应否对谭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关于“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高压触电侵权应由“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造成高压触电损害的原因是受害人接触到带有高压电的输电线路或供电设施,但造成电击伤害的危险源,是输电线路或供电设施上的高压电流,而不是输电线路或供电设施本身,仅有输电线路或供电设施而没有高压电流不会造成高压触电损害。另外,高压电流是通过输电线路或供电设施作为载体而造成损害,没有输电线路或供电设施,高压电流无法输送,也不会造成高压触电损害。因此,《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的“经营者”既可能是高压电能的经营者,也可能是输电线路或供电设施的经营者。只要高压电能的经营者或输电线路、供电设施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压电能的经营者或输电线路、供电设施的经营者就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当阳供电公司负责电能的销售经营,是高压电能的经营者;刘某利用供电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是涉案供电设施的经营者。死者谭某是接触到带有高压电的供电线路而遭受损害,系高压电能和供电设施两者结合导致损害的发生。当阳供电公司和刘某均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因此,高压电能的经营者当阳供电公司和供电设施的经营者刘某均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评议

高压触电侵权应由“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为拉电脑网线,爬木梯至院内高压电线杆上接线时,被高压电击伤,触电死亡。

只要高压电能的经营者或输电线路、供电设施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压电能的经营者或输电线路、供电设施的经营者就应承担侵权责任。故高压电能的经营者和供电设施的经营者均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文摘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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