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之高度危险责任:第1241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25日评论字数 3388阅读11分17秒阅读模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

高度危险物就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9条所规定的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这些物品具有高度危险性,所以一般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生产、使用和管理进行规定。例如,《安全生产法》就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如果对于这些高度危险物不妥加保管,一旦发生遗失、抛弃,被普通老百姓拾到,由于老百姓对其危害性并不知晓,就很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该条完全予以了保留,未作修改。

二、内容

(一)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至于责任的主体,如果是所有人对高度危险物进行管理,则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则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其对于被侵权人的损害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由于高度危险物的生产、储存和处置均具有相应的安全操作规范,因此所有人、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管或者处置其所有的高度危险物。如果违反有关规定抛弃或者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据报道,2005年6月中旬,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一个居民小区,住在楼上楼下两户人家的居民相继得上了一种病:双手红肿、指甲发黑、全身乏力。而且病情越来越重,经医学抽血检查,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严重偏低。10月20号,一名患者死亡。事发地是一栋普通的居民楼,一共7层,一层有几间车库,原来是因为车库堆放的废金属中有一个不知什么时候捡回来的铱-192。后查明总共涉及117人遭铱-192辐射,其中有6人的身体指标出现了异常,1人死亡。据了解,目前我国放射源总数至少在8万枚以上,其中有相当比例的放射源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平均每年发生事故30余起,其中,丢失事故约占8成。

(二)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管理人管理不善,导致高度危险物的遗失、抛弃,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所有人也具有过错的,则应当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人的过错一般体现为对管理人选任不当,或者未尽到必要的说明告知等义务。由于高度危险物的管理操作专业性很强,并且往往有资质要求,故所有人应当对管理人的选任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才能选任其担任管理人,交给其管理。此外,如果被管理的高度危险物存在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形而未予以说明,并且损害的最终形成与此具有因果关系的,则所有人同样具有过错。所有人具有过错的,承担责任的形式是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关联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案例评议

一、曾某诉朱某、桃源县成湘琳燃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游某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本案责任如何划分时,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朱某为液化气罐(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被告游某上门收罐,朱某将其中一个液化气罐交与游某,应认定为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被告游某、朱某在墟场人行道上倾倒罐装液化气残液,且朱某对游某的倾倒行为未制止,致使在附近摆摊的原告被烧伤。在本次事故中,原告无责任,两被告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燃气公司与被告游某签订有聘任合同和协议书,约定甲方(燃气公司)

聘任乙方(游某)为网点业务员及乙方经销甲方液化气,从事民用燃气送气上门服务及业务拓展并负责客户的售后服务。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乙方的报酬在其所从事的业务中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标准向用户收取,所涉及的交通、食宿、从业风险及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应认定被告游某是被告燃气公司的网点经营人,被告燃气公司对被告游某授权不明,且对被告游某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故被告燃气公司与被告游某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评议

液化石油气是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高度危险物。液化气罐的所有人倾倒罐装液化气残液,导致他人被烧伤。这属于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余某某诉刘某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本案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时,法院认为,原告误食中毒时刚满5周岁,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无法分辨捡拾的鼠药是否可以食用,超越了其行为能力。本案中原告法定监护人未充分履行其法定监护职责,疏于照顾原告,致使原告误食毒鼠强,存在过错,故应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过错责任即次要责任。被告抛弃毒鼠强明知有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而未进行妥善处理,违反有关安全规范,本身有过错,被告应承担高度危险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告误食中毒后,原告委托代理人积极救治,其过失只是在监护原告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并无法定的减轻或免除责任情况出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4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拥有并抛弃该高度危险物,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评议行为人非法购买国家禁止的灭鼠药毒鼠强,又将其弃至路边,导致他人误食中毒。毒鼠强具有极强毒性,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抛弃高度危险物,应当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摘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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