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之高度危险责任:第1242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 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25日评论字数 2403阅读8分0秒阅读模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 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 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 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 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 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

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 物极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因此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安 全生产规范。高度危险物品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必须对高度危险物进行 妥善保管,将之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 专人管理。高度危险物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并对库存高度危险 物进行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高 度危险物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高度危险物被盗、丢失。

一旦发生高度危险物因为管理松懈、制度废弛、安全措施不力等 因素而被偷、被抢、被盗等非法占有的情形,则很可能会对他人造成 损害,甚至威胁到危险源周围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侵害的后果。

故有必要明确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对于责 任主体、责任形式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非法占 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 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 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该条予以了保留,仅将“防止他人非法占有”中的“他人”删去。

二、内容

本条规定的情形是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非 法占有,是指无权占有,是未经允许而擅自将高度危险物品进行占有 的行为,例如对高度危险物品进行盗窃、抢劫、抢夺、侵占等,都是非法占有的主要形式。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时,高度危险物处于非法占有人的控制之 下,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非法占有人承担责任,此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样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 危险物在安全管理上,受到相应单行法规范的调整,往往施加了各类 限制,要求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占有的高度危险物尽到高度注意义 务、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妥善进行保管。如果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尽 到高度注意义务而导致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则表明所有人、管理 人没有尽到应当尽到的高度注意义务,所以对损害的发生也负有责 任,应当与非法占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在非法 占有人造成损害之后,如果不想承担侵权责任,则应当证明其对于防 止他人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品,已经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否则,无 法证明其已经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则应当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关联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 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 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 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案例评议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窦某生命权、健康 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本案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时,法院认为,天然气,众所 周知,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 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 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郑某等5名第三人共同对案涉“中6-55号”油井实施盗窃原油行为导致油井天然气泄漏、爆炸起火,5人虽均已被一审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名判决相应刑罚,但从民事侵权责任角度该5人对于窦某被烧伤产生经济损失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涉“中6-55号”油井虽建设在先,但大港 油田分公司对此后大量社会人员在油井周边危险区域范围内陆续违法 搭建平房的行为,未能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警示或拆除、清理等有 效措施,油井采油树裸露地面,以致无需具备太多相关专业技能或知 识的人员亦能打开套管阀门放油放气。大港油田分公司作为案涉“中6-55号”油井的所有人、管理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对 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以及“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依照前述第75条规定,其在本案中应当与5名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评议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 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郑某等5名第三人共同实施盗窃大港油田分公司所有的长停状态油井过程中,天然气泄漏并发生爆炸 起火,导致在油井附近私自搭建平房居住生活的窦某烧伤。郑某等属于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此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 权责任,但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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