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释论之民事责任:第178条 【连带责任的承担】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7月24日评论字数 3912阅读13分2秒阅读模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的承担】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本条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立法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九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内容整合为一条,将第十三条改为“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每一个责任人应当向权利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并删除了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内容,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在文字表述上进行改动,改为“责任人实际承担责任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七十三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内容整合为一条,并进行文字表述上的修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改为“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中的“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调整为“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并增加一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规定。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连带责任承担规则的规定。

连带责任是指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数个民事主体共同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承担全部赔偿的民事责任,在一个或数个责任主体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产生对外连带责任消灭,对内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效力。连带责任的承担按照责任主体与权利人的外部关系以及各责任主体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分为两个不同的规则。

对外关系上,连带责任作为一个整体性责任,各责任主体均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权利人有权选择请求一个或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责任,各责任主体不得以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对整体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人内部有关责任份额的约定,不得对抗权利人。只要有一个连带责任主体承担了全部给付为内容的责任,整个连带责任消灭的效力也及于其他连带责任主体。

虽然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性责任,但是在内部关系中,各责任主体仅就自己的责任份额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主体对责任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各责任主体内部的责任份额通常根据以下两个标准来确定:一是各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的连带责任人,由于其过错较大,其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份额;反之若连带责任人在不履行民事义务方面仅有轻微过失,则其自然承担较小的责任份额。二是各责任主体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力大小。

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较大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较大份额的责任,所起的作用较小的责任主体,则应当承担较小份额的责任。依据上述两个标准仍然不能确定各责任主体的责任份额的,各连带责任人应当平均分配责任份额。

此外,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各连带责任主体的最终责任的承担范围实际上是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若承担的责任超出了自己的责任份额,此时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法条关联

◆《民法典合同编》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案例评议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10]◆裁判规则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评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该条的前提是受雇者因执行职务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非因执行职务造成的损害,雇主不承担责任。对于受雇者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除了要从客观上判断,还要考量受雇者实施的行为是否与职务之间存在合理的联系。由于本案中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客车司机周某平虽受雇于腾飞公司,但本案事发时其并非在为腾飞公司履行职务,故腾飞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7月24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