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释论之民事责任:第179条 【民事责任的形式】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7月24日评论字数 7354阅读24分30秒阅读模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民事责任的形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立法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第一百六十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的“恢复原状”改为“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并删除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第三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七十四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一次审议稿)》第一百六十条中的“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又重新调整为“恢复原状”,并删除了“前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第二款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即“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八十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的基础上,恢复了“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这一条款的设置规定。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对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违法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具体化。根据权利人请求救济的权利需要,本条规定了十二种民事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在一种方式不足以救济受害人的情况下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权利人为了能够及时制止权利受损避免侵害结果的继续扩大而要求行为人不再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方式。停止侵害的适用必须以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或者仍在延续为前提,对于未发生或者侵害状态已经终止的,不得主张适用该责任形式。

第二,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致使他人不能正常地行使其享有的人身、财产等权益,被妨碍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排除其合法权益行使的障碍。但如果权利人对此妨碍负有容忍的义务,则不得请求适用该种民事责任。

第三,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现实威胁,为了有效地预防损害的发生,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损害其权益的现实危险。采用此种责任形式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现实威胁存在且还未发生现实损害为前提条件。

第四,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行为人无权占有他人的财物,权利人要求无权占有者予以返还的责任形式。有权要求返还财产的权利人通常是财物的所有权人,若该财物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该合法占有者也有权要求无权占有者予以返还,可见该责任形式是保护合法占有者的占有状态。适用该责任形式的前提是财物还存在,且权利人仅能向无权占有者主张该责任形式的适用。

第五,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要求行为人通过修复等措施使其侵害的财物恢复到受损之前的状态的责任方式。适用恢复原状这一责任方式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受侵害的财产必须存在且有恢复原状的可能,若受损的财产已经不存在,或者受损程度相当严重已经无法恢复原状了,此时权利人只能主张适用赔偿损失等其他责任形式。

二是恢复原状有必要且具有经济合理性。若受损财产已无恢复原状的必要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花费远远超过受损财物原有的价值,权利人不得主张适用该责任形式。

第六,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通常发生在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情形下,债务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修理是指债务人对交付标的物具有的轻微的质量瑕疵进行的修补与完善,若存有严重的质量瑕疵,即使通过修理也不能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采取重作或者更换的补救方式。修理也称为消除缺陷,重作和更也称为另行给付。[11]第七,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一方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通过法律的强制力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其原有义务的责任方式,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又被称为强制履行或者实际履行,但必须以合同存有继续履行的现实可能性为前提条件。第八,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通过向权益受害者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弥补其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损失的范围在既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另行约定的,按照完全赔偿的原则,赔偿其全部损失。

第九,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协商的,在一方存有违约的情形下应当向另一方独立于合同履行之外另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受到实际损失的限制,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若约定的违约金远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

第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给他人的名誉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从而要求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消除其给受害人名誉带来的消极后果,使其名誉恢复至受损前的状态。

第十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行为人通过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等方式以获求受害人的原谅的一种精神型责任承担方式。赔礼道歉既可以采取当面口头表示的方式,也可以登报、张贴于公共场所等书面公共形式或者采取信件转交形式。行为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按照确定的方式进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12]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除了具有赔偿损失的功能,还兼具惩罚性,使行为人支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具有制止不法性的目的。因此惩罚性赔偿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均有惩罚性赔偿的相应规定。法条关联◆《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民法典合同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着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农业法》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

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评议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着作财产权纠纷案[13]◆裁判规则一、着作权人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孙悟空动画人物形象的设计均系为完成美影厂动画影片的制作任务,孙悟空人物形象的最终定稿由美影厂职工完成,并且而该职工已明确表示该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归属于美影厂,因此美影厂对《大闹天宫》动画影片中孙悟空人物形象享有着作权。

二、着作权侵权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动画造型,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受着作权法的保护。着作权人所享有的着作权是专有控制某一行为的权利。本案中,美影厂所指控的被告实施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专利申请等行为并不属于着作权人所专有控制的行为。但是,着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复制、发行行为的专有控制权,属于着作财产权。被告在网站上使用孙悟空人物形象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在制造、销售的童鞋及包装盒上使用孙悟空人物形象的行为,属于侵犯复制和发行权的行为。被告应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评议

动画影片中的角色形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并且只有对该角色形象付出独创性贡献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在《着作权法》制定实施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不具备保护作者权利的观念基础和制度环境。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所创作的动画影片角色形象着作财产权归属时,需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利益衡量方法,综合考虑历史、现状、公平等各项因素,实现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平衡。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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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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