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律师 2023年6月24日评论字数 1153阅读3分50秒阅读模式

甘某诉财险日照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挂车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认定

案件索引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1民终1059

基本案情

20195111231分,沈某驾驶车牌号为鲁Q88xxx/Q111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逆行时与雷某驾驶车牌号为鄂LD0xxx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雷某受伤,两车损坏,路灯、电线杆、绿化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全部责任,雷某无责任。

被告沈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Q88xxx/鲁Q111×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运输公司,车牌号为鲁Q88×xx的牵引车在被告财险日照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财险日照支公司要求提供肇事车辆挂车的投保信息,否则商业三者险拒赔。

法院裁判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牵引车方的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要求提供挂车的投保信息于法无据,不构成商业三者险拒赔理由。判决如下:一、被告财险日照支公司赔偿原告甘某各项损失89294元;二、驳回原告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财险日照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的裁判意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1.挂车所有人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律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挂车没有购买交强险的义务,挂车所有人成使用人不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2.从属性角度分析,挂车只是具有使用价值的载货工具。挂车不具有动力装置,不属于机动车,只有在牵引车的牵引控制下才能上路,两车连接在一起作业,应视为一个整体,因此,挂车具有可移动的集装箱属性。由于挂车本身并无驾驶员,不能上路行驶,挂车使用权交由牵引车使用人实际控制,类似于车辆使用人和所有权人分离时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依法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挂车所有人承担责任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点。为了弥补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通常情况下,牵引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为了降低交通事故赔偿风险,会选择购买商业三者险,而不足的赔偿部分,挂车与牵引车如何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挂车所有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共同、按份或连带),实务中认识有分歧,导致裁判尺度不一致。对于挂车是否需要投保商业三者险规避交通事故风险,笔者认为挂车所有人有自主选择权。但是基于当牵引车保险不足以赔付时,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笔者建议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考虑,挂车应该投保商业三者险。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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