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7月12日评论字数 1530阅读5分6秒阅读模式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怎么办?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决定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根据前文《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可知,因其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故其不是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对事故认定书中责任的划分不认同怎么办,通常只用两种途径,一种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一种是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举证由法院来确定事故责任。

一、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重新认定,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书面复核一定是要在事故认定书送达的三日内提出,否则就失去复核的机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的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的期限:

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4、复核的方式: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5、复核终止的事项: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6、复核结果:

(1)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7、复核结果告之方式: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8、复核次数: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通过举证由法院来确定事故责任

1、通过举证方式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比较困难

因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证据,故可由当事人提供与事故认定书相反的证据,足以让法院采信,从而不采信事故认定书从确定的事故责任,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公文书证,比较难于推翻,推翻需要大量有力证据,广州交通事故律师网提醒当事人应积极在复核阶段改变错误事故认定结论,在法庭提供证据争取法官不采信事故认定书是为下策。

2、可以提交的证据

要推翻原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现场视频、证人证言、查勘笔录、检验结论、汽车痕迹鉴定等等一切可以证明认定书存在人为干扰、熟人买断等主观错误或其他鉴定方法错误等客观错误。

综上,请伤者按照实际情况抉择。

 


备注:如果确实不了解情况的,本站免费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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