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主体责任的认定)二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9月4日评论字数 2549阅读8分29秒阅读模式

最高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主体责任的认定)二

 

6、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而出租、出借机动车的,是否应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可见,法律对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情形下驾驶机动车是禁止的,驾驶人在上述情形下驾驶机动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是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而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出租、出借的,无疑在客观上增大了机动车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力,故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饮酒

所谓“饮酒”,是指饮用白酒、啤酒、果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编者注:该文已被2011年7月1日GB/T19522-2010号文代替】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饮酒会造成驾驶人的视觉障碍、运动反射神经迟钝、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容易疲劳。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车有关。在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驶有关。醉酒是饮用酒精饮料导致神经麻醉的状态,醉酒驾车无疑比饮酒驾车更具危险性。为了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醉酒驾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举轻以明重,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醉酒驾车的,显然更应认定其存在过错。

2.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所谓“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是指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列入管制目录的药品。我国对于药品的管理有两类法律规定:(1)国内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2)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麻醉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还有我国签订的国际禁毒会议的决议等。我国政府有关部门还对制造上述管制药品的原植物和原料的种植、加工、生产等制定了严格的计划和措施,确保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仅供医疗科研使用,坚决禁止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也就是说,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本身并非毒品,在依法管理、合理使用的场合,其特殊的药效能够发挥出来,成为对人类有益的药品;而如果超越了法律规定,被非法违禁使用,即成为毒品。因此,按照使用的目的为标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可分为两类行为:(1)医疗目的服用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行为;(2)非医疗目的服用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行为,即药物滥用行为,也就是日常所称的“吸毒”行为。

“精神药品”是指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属于我国精神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等共2类132种。根据《药品管理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麻醉药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属于我国麻醉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和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123种。根据《药品管理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根据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第2条第4款,“毒品”是指能引起成瘾之依赖性,使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兴奋或抑郁,以致造成幻觉,或对动作机能、思想、行为、感觉、情绪之损害的天然、半合成、合成的物质。我国《刑法》第357条第1款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病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毒法》第2条第1款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病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综上所述,其实所有的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于毒品的范畴,当然,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只有在用于非医疗目的而服用的情形下才构成法律上的“毒品”

3.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所谓“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疾病,如严重耳疾、眼疾、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

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也属于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所谓“过度疲劳”,一般是指驾驶人每天驾驶超过8个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而使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


备注:本文由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CIIS余香成律师提供——摘自《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4月第1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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