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以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不赔条款无效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11月22日评论字数 2111阅读7分2秒阅读模式

车上人员责任险以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不赔条款无效

裁判要旨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由于该条款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医疗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罗龙飞就粤A×××××客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平安保险公司向罗龙飞签发《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期间为2012年8月7日零时起至2013年8月6日24时止。《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列明:车主潘满福,被保险人罗龙飞,车辆号牌粤A×××××,新车购置价25000元,承包险别包括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等。其中车辆损失险的限额为25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的赔偿限额为4座×1万元/座,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保险单所附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四章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第十条约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1日10时30分,案外人李宇胜驾驶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着广州市萝岗区天鹿北路由南往北越中心实线逆行时,适遇吴锐驾驶粤A×××××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胡泽贤沿着天鹿北路由北往南驶,结果两车发生碰撞,导致吴锐、胡泽贤受伤和车辆损坏。另查明,吴锐、胡泽贤是罗龙飞的员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于2012年12月2日作出第44011662012078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宇胜负事故全部责任,吴锐、胡泽贤无责任。吴锐、胡泽贤受伤后在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住院医治,罗龙飞提供的医疗票据显示,吴锐医疗费为15000元、胡泽贤医疗费13754元。罗龙飞提供的“收条”显示罗龙飞已向吴锐、胡泽贤各赔偿了医疗费10000元。罗龙飞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20000元(司机和乘客),为此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罗龙飞医疗费20000元。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医疗费问题。根据保险条款第四章第一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本案中,在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罗龙飞作为被保险人,已向涉案车辆的驾驶人吴锐、乘客胡泽贤各赔偿了医疗费10000元,而实际发生的吴锐的医疗费为15000元、胡泽贤的医疗费为13754元,罗龙飞现依据上述约定,以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的保险金最高限额每人10000元共20000元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赔付有理,该院予以支持。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照约定赔付20000元给罗龙飞。平安保险公司对吴锐、胡泽贤各获得罗龙飞医疗费10000元赔付的事实不予确认,但平安保险公司对此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关于保险条款第四章第十条关于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由于该条款减轻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平安保险公司拒绝向罗龙飞赔付医疗费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保险合同第四章第十条“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使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以转嫁风险,降低损失的投保目的落空,属于无效条款,平安保险公司据此条款拒绝理赔于法无据。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吴锐、胡泽贤因本案事故受伤,分别产生了15000元、13754元的医疗费用,投保人罗龙飞亦已实际向二人各支付10000元赔偿款。罗龙飞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平安保险公司请求理赔于法有据,平安保险公司应当按10000元/人的保险金额向罗龙飞赔付20000元。平安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依法另行向事故责任人主张代位求偿权。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向罗龙飞赔付2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亦无不当。

律师分析

通常在车损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条款上,存在类似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付的条款,在车主一方无责时,保险公司就拒绝赔付,告知车主找实际侵权人赔偿,或者要求车主在对方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险赔付完毕后,才可在自己保险公司理赔车上人员险,但这种条款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在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可考虑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备注:本案系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编辑而成,欢迎转载,请注明本文地址。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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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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