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法院不支持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12月5日评论字数 535阅读1分47秒阅读模式

关于贬值损失的问题,根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是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这个项目的,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贬值损失”作出规定。

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广州交通事故律师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多数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在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上,目前,对该项损失持保守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严格把握。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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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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