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车型与保险责任:小货开大车,肇事保险赔?【准驾车型】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7月2日评论字数 9624阅读32分4秒阅读模式

准驾车型与保险责任

——小货开大车,肇事保险赔?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10年11月,持C1E驾驶证的陶某驾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变形拖拉机与朱某驾驶的二轮电瓶车碰撞,造成电瓶车上乘员李某受伤、卫某死亡及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陶某、朱某同等责任。卫某近亲属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3万余元。

争议焦点:1.陶某是否符合准驾证况?2.保险公司应否免责?

【裁判要点】

1.准驾车型。陶某持有的是C1E驾驶证,其驾驶的是变形拖拉机,按相关部门规定,驾驶变形拖拉机的应持由农机部门颁发的G、H、K的驾驶证况。但对于申请低速载货汽车驾驶证人员的年龄、身体、技术、考核等要求,其标准甚至还高于持G、H、K驾驶证的要求,持C1E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并未增大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

2.保险赔付。保险公司采用提供的格式条款,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且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对其辩解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不予赔偿的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依据或参考】

1.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3年3月1日修改施行)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 法释〔2012〕19号)第1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0年2月29日 法行〔1999〕第14号):“……机动车道路交通应当由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作为机动车一种的农用运输车,其道路交通管理包括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也应当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人民法院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涉及相关行政管理职权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和有关规定。”

4.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3年1月1日)第50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双排座厢式货车能否办理车辆牌照问题的复函》(1999年4月1日 公交管〔1999〕75号):“……按照国家机动车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已列入《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的国产机动车方准办理牌证。未列入‘目录’的车辆,不予办理牌证。已办理牌证的车辆,因实际工作需要加装后货厢体的,应当由车主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装或改型。”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对申请放宽大客车学习驾驶年龄的答复》(1997年8月13日 公交管〔1997〕179号):“……驾驶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要求驾驶员不但技能上熟练,而且还需要生理、心理的成熟以及驾驶知识、经验的积累。驾驶机动车一旦失误,将给自己、他人和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和损失。《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的年龄为21至45周岁,是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而确定的。因此,不同意放宽申领大型客车驾驶证年龄条件。”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补充通知》(1996年10月21日 公交管〔1996〕186号)第2条:“……实习期内的驾驶员不得申请增加准驾驶车型。”第3条:“……年龄在43—45周岁之间学习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年龄在48—50周岁之间学习大型货车的,年龄在58—60周岁之间学习其他车型的,学习驾驶证分别签注到45、50和60周岁。”公安部交管局《关于持B类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是否属于无证驾车问题的答复》(1991年2月27日 公交管〔1991〕3号):“……驾驶证是证明驾驶员是否具有驾驶某种车辆资格的法定证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证件标准》(GN43-88)的规定,持B类驾驶证只能驾驶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包括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小型拖拉机和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不能驾驶其他机动车辆。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可视为无证驾车。”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实习驾驶员准驾车型问题的答复》(1990年5月23日〔90〕公交管第63号):“……实习驾驶员除不能单独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外,可以按公安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GN43-88)中5.4.7项的准驾规定驾驶车辆。即:一、有大型客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大型货车、小型汽车、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和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二、有大型货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小型汽车、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和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三、有小型汽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型拖拉机、小型拖拉机和四轮农用运输车;四、有大型拖拉机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小型拖拉机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五、有方向把式三轮摩托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六、有二轮摩托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可以驾驶轻便摩托车;七、小型拖拉机准驾记录、手扶拖拉机准驾记录、三轮农用运输车准驾记录、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准驾记录、无轨电车准驾记录、有轨电车准驾记录和电瓶车准驾记录的实习驾驶员,只准驾驶本车型。”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持方向盘式拖拉机准驾记录的驾驶证驾驶农用运输车问题的答复》(1989年11月16日〔89〕公交管第171号):“……根据机电部、公安部机电农〔1988〕1461号文第四条的规定,对持有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准驾记录的,应准许其驾驶农用运输车。”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对货运汽车载人应如何办理的问题的复函》(1989年10月11日〔89〕公交管第156号)第2条:“持有大型货车或小型汽车准驾记录并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在其驾驶证副证上签注后,方准驾驶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的货运汽车。”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准驾车型与准驾车类如何理解的答复》(1988年8月19日〔88〕公交管第107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所使用的‘准驾车型’与过去一些交通法规中所使用的‘准驾车类’含义相同。”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6月30日〔87〕公交管第446号)第3条:“对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培训及考核等参照方向盘式拖拉机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大、小型的划分参照方向盘式拖拉机的划分标准执行,在机动车驾驶证上不单独设农用运输车准驾记录,经考核合格的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给予签注相应的方向盘式拖拉机准驾记录,具有方向盘式拖拉机准驾记录者,准许驾驶相应的农用运输车。”

5.地方司法性文件。

江苏高院、省高检、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1年3月15日 苏高法〔2011〕135号)第3条:“无驾驶资格是指无证驾驶,或者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或者驾驶证被撤销、注销或者公告驾驶证作废的。”

江苏宜兴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月28日 宜法〔2008〕第7号)第52条:“电瓶三轮车按机动车处理。”第53条:“交强险条款第9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等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交强险条例规定的免责范围却仅限于受害人财产损失。交强险条例为行政法规,是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按‘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交强险条款第9条规定对受害人没有约束力,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6.参考案例。

①2012年江苏某保险合同纠纷案,2009年6月,持C1驾照的庄某驾驶投保三责险的变形拖拉机与陶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交警认定陶某、庄某分负主、次责任,法院判决庄某赔偿陶某11万余元。庄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被以准驾车型不符遭拒。法院认为:准驾不符之所以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于这种因素加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而本案并非如此。首先,庄某持C1驾照原本是能够驾驶与低速载货汽车(原农用运输四轮汽车)接近的变形拖拉机的,只是因为拖拉机驾驶证的核证工作由农机部门负责之后,需由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才可到农机部门申领拖拉机驾驶证,且可以酌情免考。其次,变形拖拉机在工作原理、行业标准方面低于并接近C1驾照准驾的低速载货汽车,故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没有增加。本案庄某无法顺利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原因系证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工变化且衔接不畅。庄某主观上不存在为获取高额保险赔偿进行恶意投保的情形。庄某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了C1驾照和变形拖拉机行驶证,真实地告知了重要信息。不构成故意隐瞒,故“准驾不符”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投保人。另外,保险公司负有谨慎核保义务,本案中,如投保人据实填写C1驾照证号,则保险公司很容易判断该证号与变形拖拉机驾驶证号不符,据此以“准驾不符”为由拒绝承保。但保险公司未对此处空白的信息予以必要的重视,即予承保,对“准驾不符”的结果也难咎其责。《保险法》第16条确立了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其中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违反条件和保证,明示或者默示地向投保人表示保险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信赖保险人的陈述而遭受某些损害时,保险人不得以此事由对被保险人的请求提出抗辩。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化,也有利于公平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实践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以语言或行为确认合同的有效性;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又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主张合同无效,并且不退还保费。保险人在此问题上的投机性,从短期来看,可以减少赔付;但从长远来看,会使整个保险业遭遇诚信危机。因此必须适时运用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阻断保险人不当行使抗辩权。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接到驾驶证号为空白的保单时,就应当询问投保人并且要求其如实填写,但却未有相应行为,且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下仍然承保。据此,应当推定保险公司已经以自己的行为向庄某表示保险合同具有执行力,让庄某对此产生合理期待,那么在涉及理赔时就不得再以此理由提出抗辩,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9.7万元。

②2011年江苏某保险合同纠纷案,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吕某驾驶工程公司的7座客车,与包某驾驶的车辆碰撞,致两车受损、吕某受伤,交警认定吕某全责。保险公司以工程公司投保车辆行驶证载明为“中型普通客车”属于驾证与车型不符拒赔。法院认为:案涉保险车辆行驶证虽登记车辆类型为中型普通客车,但该车车长4.85米,行驶证核定载客7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安全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属于小型载客汽车,吕某持C1驾照驾驶该车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工程公司可就事故中保险标的的损害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关权利。

③2011年江苏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王某驾驶雇主陈某名下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与许某驾驶的车辆碰撞,致后车乘员吴某死亡,交警认定王某、薛某分负主、次责任。法院认为:肇事车辆驾驶员王某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表明王某具有驾驶员资格,其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未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关于无相关从业资格证、许可证等证书即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责任的规定,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并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应认定无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交强险及三责险。

④2010年江西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9年9月,邓某持A2驾照驾驶拖拉机与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付某受伤,交警认定邓某全责,保险公司以准驾不符拒赔。法院认为:按照《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34条,汽车驾驶员驾驶拖拉机从事农田作业,还必须取得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发证,邓某持A2驾照驾驶拖拉机属无证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和《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2条,邓某上路驾驶拖拉机应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拖拉机驾驶证,本案邓某仅向农业局申领了拖拉机行驶证,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因邓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编者按:驾驶人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变形拖拉机是否属无证驾驶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因无证驾驶肇事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则无争议。故该案二审改判有误)。

⑤2010年四川某保险合同纠纷案,2008年6月,肖某持D型驾照驾驶微型普通客车撞死行人张某,交警认定肖某、张某分负主、次责任,经调解,肖某赔偿张某12.5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肖某准驾不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拒赔,一审支持。二审认为:保监厅〔2007〕复函认为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不符的情形,该复函违背了交强险条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驾驶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上注明的准驾车型与驾驶人在交通肇事时所驾车辆类型不符,不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肖某11万元(编者注:裁决结果与一般同类型案件迥异,可商榷,但其立论基础有据:准驾不符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保监厅复函不能作为认定依据。编者认为,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准驾不符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是否所有准驾不符情形均应认定为无证驾驶,为避免裁判依据的欠缺,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进行解释)。

⑥2010年江苏某保险合同纠纷案,2009年6月,持C1驾照的李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与唐某驾驶的三轮车追尾致唐某死亡,交警认定李某准驾不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唐某负次要责任,唐某赔偿死者家属13万元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法院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属B1准驾车型,李某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C1,李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应认定其未取得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资格。在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只负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的义务,且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李某已向受害人唐某家属实际履行赔付义务,已不存在需要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故保险公司对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⑦2009年陕西某保险合同纠纷案,2008年5月,陈某雇请的司机潘某持C1驾照驾驶货车肇事致第三人死亡,交警认定潘某负全责。陈某作为车主赔偿受害人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并无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不予赔偿的明确约定,作为附件的交强险条款虽有垫付与追偿的约定,但未约定或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故保险公司关于免责抗辩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交强保险金。

⑧2008年福建某保险合同纠纷案,2007年10月,吴某持C证驾驶拖拉机,撞死骑电动车的郭某,交警认定吴某、郭某同等责任。经交警调解,吴某支付了死者家属13万元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保险公司以吴某无证驾驶拒赔。保险公司以吴某无证驾驶不予理赔。法院认为:吴某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C1、E)并不包括本案被保险车辆的车型。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故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以及交强险条款第9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机动车驾驶人所驾机动车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按无证驾驶处理。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交强险赔付】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发生交通事故时,除符合责任免除情形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案见陕西西安中院(2009)西民四终字第327号“陈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2.【高级别准驾车型】保险公司在与机动车所有人签订第三者商业险合同时,以格式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如果驾驶员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级别高于实际驾驶车型的,保险公司不宜以此为理由不予赔偿。案见安徽芜湖法院(2011)芜民一初字第00289号“杨某等诉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3.【从业资格】营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案见江苏盐城中院(2011)盐民终字第1627号“程某诉陈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4.【禁止反言】保险合同中有“准驾不符”的免责约定,不能当然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果“准驾不符”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投保人,也并未增加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而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准驾不符”情形,未提出异议,依然承保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见江苏常州中院江苏常州中院(2012)常商终字第0067号“庄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5.【车辆类型】车辆行驶证登记类型为中型普通客车,但实际该车属于小型载客汽车范畴,被保险人持小型载客汽车驾驶证驾驶该车,不属于驾驶的车辆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一致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得以准驾车型不符为由拒赔。案见江苏溧阳法院(2011)溧商初字第273号“某工程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6.【驾驶资格】驾驶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上注明的准驾车型与驾驶人在交通肇事时所驾车辆类型不符,不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案见四川巴中中院(2010)巴中法民一终字第59号“肖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附注】

参考案例索引:安徽芜湖法院(2011)芜民一初字第00289号“杨某等诉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见《保险合同以格式条款约定准驾车型不符情形的认定——安徽芜湖法院判决杨安兵等诉芜湖财险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奚正荣),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11201:6)。①江苏常州中院(2012)常商终字第0067号“庄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准驾不符”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江苏常州中院判决庄国瑞诉人保常州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姜旭阳、陆一君),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20705:6)。②江苏溧阳法院(2011)溧商初字第273号“某工程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工程公司2.3万余元,见《金卓公司诉大地财保常州公司以驾证与车型不符拒赔保险合同纠纷案》(朱陟峰、黄松伟),载《江苏高院公报•参阅案例》(201201:70)。③江苏盐城中院(2011)盐民终字第1627号“程某诉陈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见《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江苏盐城中院判决程杰诉陈红祥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杨曦希),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20329:6)。④江西抚州中院(2010)抚民一终字第45号“付某诉邓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见《付时福诉邓文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魏灵、万燕飞),载《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248)。⑤四川巴中中院(2010)巴中法民一终字第59号“肖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肖三春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保险合同案》(何奇林),载《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保险纠纷》(7)。⑥江苏无锡南长区法院(2010)南商初字第385号“李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李亮亮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杨斌),载《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保险纠纷》(9)。⑦陕西西安中院(2009)西民四终字第327号“陈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未按准驾车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免责》(杜豫苏、姚建军、周向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14:35)。⑧福建龙岩中院(2008)岩民初字第255号“吴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吴添树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案》(严建锋),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商事: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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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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