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2.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正确处置事故现场?
3.哪种情形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私了”?
4.交通事故“私了”有哪些程序要求?
5.什么是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
6.什么是交通事故调查程序?
7.什么是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
8.如何认定饮酒驾车、醉酒驾车行为?
9.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10.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11.什么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程序?
12.当事人能否就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3.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14.当事人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15.何谓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一级至十级伤残?
16.什么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
17.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程序?
18.什么是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
19.哪些情形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
20.交强险理赔程序有哪些规定?
21.什么是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
2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包括哪些范围?
23.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4.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5.乘客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6.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需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 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是否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28.机动车被盗窃、抢劫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9.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0.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买车,出借人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1.职员私自使用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32.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判断一起交通事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车辆、道路、过错或者意外、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五个要件。
(1)交通事故必须具备“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要件。
A.“机动车”即动力装置轮式车辆,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B.“非机动车”即人畜力驱动或者受限制的动力装置交通工具,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车辆 机动车 非机动车
驱动方式 以动力装置驱动/牵引 以人/畜力驱动;受限制动力装置驱动
认定条件 ①必须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的轮式车辆机动车(包括拖拉机、农业机械、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内)②必须是上道路行驶的车辆③必须不是非机动车
①必须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或者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②必须不是机动车
其 他 ①《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 最高设计时速不应大于50KM/H
②《汽油机助自行车》GB17284-1998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气缸工作容积大于30ML,应视为机动车
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2)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道路”要件。
“道路”即允许社会(公众)机动车通行的场所,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过错或者意外”要件。
行为人必须因过错(包括故意、过失违章)导致交通事故;或者因为意外事件导致道路交通意外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损害结果”(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要件。
A.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B.人员受伤交通事故:指造成人员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员受伤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且重伤1人以上(具有严重违章行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一般违章行为)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C.人员死亡交通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员死亡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主要责任,或者死亡3人以上且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5)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因果关系”要件。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损害结果必须与行为人交通违章或者交通意外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是“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路”上(社会机动车通行地方)违章或者意外因而(因果关系)发生人损、财损的事故。
①无“车”不构成交通事故;行人与行人在道路上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的,不属于交通事故。
②无“路”不构成交通事故;但可以构成路外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③无“损害”(如“有惊无险”)不构成交通事故。
“车撞狗(动物)”符合交通事故构成要件,应当属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但现行交通事故法律规定空白(无明确规定)。
④无违章、无意外不构成交通事故。
利用交通工具故意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以及“碰瓷”现象,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⑤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交通事故。
【特别说明】交通要素无接触也可以成立交通事故。如因躲避其他违章行驶的车辆而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违章停车导致其他车辆发生的事故可以构成交通事故。
2.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正确处置事故现场?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持镇定,严格按照以下五个步骤正确处置:①立即停车→②采取安全保护措施→③保护现场→④迅速报警/或“私了”→⑤立即疏散。
第一步:立即停车。
车辆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怀疑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
【律师提醒】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立即停车涉及到事故责任的认定。
A.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本来不负事故责任或者只负事故较轻责任,有可能被认定为较重事故责任。如,因为没有立即停车而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没有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而负事故责任或者负事故较重责任。
B.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或交通肇事逃逸:
①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致1人以上重伤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普通交通肇事需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致3人以上重伤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②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普通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步:车辆驾驶人停车后,应当立即采取以下安全保护措施:
(1)拉紧手制动;
(2)关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廊灯和后位灯);
(3)设置警告标志牌。
【律师提醒】
①停车后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车辆驾驶人停车后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得当,对次生事故责任认定至关重要。
②警示牌设置的距离要求为来车方向50米至100米处;高速公路要求在150米以外。
因警示牌设置距离不够(甚至只差一两米)导致次生事故而被认定负事故责任的并不少见。因此,当事人在不能准确判定距离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将警示牌设置远些。
第三步:保护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并留下后果的具体场地和空间范围。
(1)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当事人必须使用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应当在路面上标明肇事车辆的位置和伤者倒地的位置。
(2)对于“私了”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并签字确认交通事故协议书“事故事实”、并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再撤离现场,避免先行撤离现场后赔偿协商不成无法认定事故现场和事故责任。
【律师提醒】交通事故现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验现场、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和处理交通事故的最重要依据;是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关键。
①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否查清交通事故事实,均承担全部责任;
③当事人未保护现场导致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没有特殊情况,一般由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或者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步:迅速报警或者“私了”。
(1)对于依法不能“私了”(包括依法不得“私了”和无法达成“私了”协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待交警处理。
(2)对于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
A.当事人在签字确认“事故事实”并保留拍照或者划标现场事故现场位置后,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B.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前应当先签字确认“事故事实”)再进行协商赔偿事宜。
【律师提醒】
①对于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报警,等待交警处理。
②对于依法“私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事故现场前必须先签订确认“事故事实”,避免撤离现场后对方翻脸不认,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第五步:立即疏散。
由驾驶人员或者车上其他人员(驾驶员死亡或者无法行动的)组织疏散,防止次生事故。
最后,出险后当事人应当在48小时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即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保险事故。否则,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损失无法认定时,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一定要保持镇定,按照上述步骤正确处置。
3.哪种情形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私了”?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即“私了”,是指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轻微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一种处理方式。
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过失造成机动车轻微碰凹、刮花、机件损坏等,损失金额一般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以内的交通事故。
按照目前交强险相关规定,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无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
当事人依法可以“私了”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6个条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私了”
1.仅限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交通事故;
2.仅限于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自愿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交通事故;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后(不必保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虽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3.仅限于没有公共危险的交通事故;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4.仅限于无公共财产、他人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5.仅限于合格驾驶条件的交通事故; 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6.仅限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①当事人务必准确了解哪些交通事故依法可以“私了”,哪些交通事故依法不能“私了”。对于依法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切勿怕麻烦或者担心交警部门“扣分”、罚款而盲目“私了”,否则将后患无穷!
②依法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交通事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书相当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可持此协议书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
③对于依法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交通事故协议书》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同时,因该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
④《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仅限于财产损失事故,对财产损失金额没有限制。对于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的交通事故,因涉及保险理赔问题,甚至还涉及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犯罪问题,当事人最好不宜“私了”。
4.交通事故“私了”有哪些程序要求?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①查看财产损失情况→②协商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签订书面“事故事实”协议(关键)→③拍照或标划位置后撤离现场→④保险报案/协商赔偿事宜,签订书面赔偿协议(重要)。
第一步:查看财产损失情况(基础)。
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车、拉紧手制动、关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廊灯和后位灯)、设置警告标志牌后,双方当事人简单查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情况。
第二步:协商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签订书面“事故事实”协议(关键)。
简单查看财产损失后,人员立即转移到路肩或者路面安全地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进行协商。
(1)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的“事故基本资料”、“事故事实”,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2)当事人不愿“私了”或者虽然愿意“私了”但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提示】
①事故事实及成因一定要采取书面协议形式,即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的“事故事实”,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能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以免一旦撤离现场对方翻脸不认人,导致事故现场和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②“事故事实”协议具有“固定”事故现场的效力。
当事人达成“事故事实”协议后就事故事实及责任出现争议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受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将以“事故事实”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当事人责任;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共同申请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三步:拍照或标划位置后撤离现场。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各方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
【提示】
①当事人未达成“事故事实”书面协议,不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应当选择报警处理;
②当事人达成“事故事实”书面协议、撤离事故现场前,还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标划事故现场位置,作为现场的保留证据。
第四步:保险报案和协商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书(重要)。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电话告知保险公司后协商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
双方当事人对具体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就赔偿协议发生争议的,交警部门不再受理,可以(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本见附件。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①交通事故“私了”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不具有行为能力人不能“私了”,达成的协议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交通事故“私了”必须是书面“私了”,即达成包括“事故事实”和“赔偿协议”在内的书面《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
③交通事故“私了”决不是所谓的“掏钱私了”。“掏钱私了”后因事故现场已经不复不存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一旦引起纠纷,当事人将有口说不清,后患无穷。
④当事人达成《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后,对事故事实和成因发生争议,可以由交警部门受理;对赔偿协议发生争议,交警部门不予受理。
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事后不得反悔。但是,如果该协议存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可变更情形,则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5.什么是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财产损失但依法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以应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的简单道路交通事处理程序。
问5-1:哪些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答: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两种类型:
(1)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仅造成财产损失但依法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
详见3.哪种情形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可以“私了”?
问5-2:哪些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答: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
(1)仅造成财产损失但具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即对事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且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轻伤以上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和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3)未在道路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
(4)对于交通肇事后一方逃逸的交通事故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法没有明确规定。
问5-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应当由几名交通警察进行处理?
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进行处理,当然也可以由2名以上交通警察处理。
但是,交通事故应当由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的交通警察处理;没有取得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的交通警察(如普通的执勤交警等)无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问5-4: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按照哪些步骤进行处理?
答:按照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固定现场证据:固定现场证据的方式可以通过画现场草图、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也可以通过现场口头询问方式固定证据。
(2)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依法给予处罚:
A.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B.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A.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B.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当场出具,也可以事后出具;但是最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当场调解: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可以口头申请),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A.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B.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C.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问5-5:简易程序处理是否可以扣留肇事车辆?
答:简易处理程序一般不会扣留肇事车辆。
但是,具有以下违法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行为消除为止:
(1)未悬挂机动车牌号,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编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问5-6:简易程序处理是否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答: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4)驾驶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问5-7:交通事故当时人员轻微伤并已经按照简易程序作出事故认定,后伤情加重死亡,原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认定是否继续有效?
答:应当转为一般程序处理,并作出重新认定:
(1)如果原来事故认定正确,只需在新事故认定中予以说明即可,无需撤销原来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
(2)如果原来事故认定错误,则应当先撤销原来事故认定书,再出具新的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①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仅限于轻微伤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并且必须是现场处理的交通事故;排除轻伤交通事故、重伤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犯罪将交通事故、以及事后处理的交通事故。
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申请复核;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但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
6.什么是交通事故调查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是指交通管理部门为查清交通事故事实、认定事故责任,而采取的现场处置、现场调查、交通肇事逃逸查缉、检验和鉴定等调查工作。
问6-1:交通事故调查应当由几个交通警察进行?
答: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调查,一名交通警察就可以进行。
(2)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调查,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否则因违法取证,调查取得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问6-2: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哪些现场处置工作?
答: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以下的现场处置工作:
(1)划定警戒区域:放置发光/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二者缺一不可;
(2)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3)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4)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问6-3: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警察是否有权判定当事人已经死亡,并放弃抢救措施?
答: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只有急救、医疗人员有权确认是否已经死亡;已经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交通警察无权判定当事人已经死亡并放弃抢救措施。
问6-4: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哪些人签名?
答: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交通警察绘制现场图必须使用绘图笔或者翠水笔绘制、书写。
问6-5:什么情形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答:(1)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车辆具有违法状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直至违法状态消除为止。
(3)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①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②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③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④驾驶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⑤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问6-6:哪些情形有权扣留物品?
答: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
问6-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行驶证、物品的期限为多长?
答:(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违法状态的车辆、行驶证的期限为违法状态消除之日为止。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机动车的,扣留期限取决于检验、鉴定时间:
A.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
B.检验、鉴定机构完成期限不得超过20日/60日(应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C.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指自然日,下同);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物品,其扣留期限视鉴定完成时间确定(同车辆扣留期限规定)。
问6-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有权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但是,如果所载货物为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则可以根据收集证据的需要予以扣押。
问6-9: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报案,事后报案交警部门如何处理?
答:事后报案是指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案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2)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 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 由。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程序是否合法,涉及到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是合法有效问题,当事人应当多加关注。
7.什么是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
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一种调查手段。
问7-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何时委托检验、鉴定?
答: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3)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问7-2:鉴定机构完成鉴定的期限是多长?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因此,鉴定机构完成鉴定时间一般是20日;特殊情形为60日(需履行批准手续)。
问7-3:对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哪些机构进行?
答: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问7-4: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
(2)委托事项;
(3)提交的相关材料;
(4)检验、鉴定的时间;
(5)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问7-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否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检验、鉴定报告内容?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问7-6: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问7-7:鉴定费由谁负担?
答:
(1)初次鉴定的鉴定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2)应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
A.如鉴定结论有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鉴定费;
B.如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由重新鉴定的申请人承担鉴定费。
问7-8: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能否作为鉴定结论?
答: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2)伤情鉴定程序的启动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案部门决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个人擅自委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问7-9: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能否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
答: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涉及当事人民事损害赔偿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伤情鉴定涉及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
8.如何认定饮酒驾车、醉酒驾车行为?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B.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的,认定为饮酒驾车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检测行为通知(是否通知到不影响检测)被检测车辆驾驶人的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1)认定饮酒驾车、醉酒驾车必须通过抽血检验才能认定;不能仅凭呼吸式酒精检测器检测结, 果判断车辆驾驶人是否饮酒、醉酒。
(2)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
A.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
C.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认定为醉酒驾车行为。
9.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第1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 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的要件:
A.行为人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B.行为人客观上有逃离(逃跑)行为。
(2)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履行法定的职责离开现场,不能认定, 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最为严重行为,将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①导致事故责任认定发生变化: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逃逸当事人的责任。
②导致交强险和商业险免赔。
③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依据所查证的证据来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并依法认定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定性、定量的一种裁量活动。
问10-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依据有两个方面: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2)根据当事人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判定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依照本规则对有因果关系交通违法行为的分类和定责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问10-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A.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
B.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C.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问10-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期限是多长?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分别为:①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②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③以及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问10-4: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答:对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
A.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B.应当载明受害人的责任: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C.不载明逃逸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问10-5: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问10-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提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问10-7: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答: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提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适用于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不适用于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事故。
问10-8: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哪些特殊规定?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规定:
(1)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A.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
※何谓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
B.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何谓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
C.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5)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6)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7)当事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以其中过错大的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但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也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关系重大,当事人务必认真对待。
11.什么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程序?
复核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的监督制度。
问11-1:当事人复核申请时间是多长期限?
答:当事人复核申请时间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
问11-2:当事人复核申请机关是哪个机关?
答:当事人复核申请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不能向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问11-3:当事人复核申请形式有哪些要求?
答:复核申请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问11-4:复核机关受理复核申请、作出复核决定有哪些要求?
答:复核机关受理复核申请、作出复核决定的要求:
(1)复核机关作出受理决定时间: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2)复核机关作出复核结论时间: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3)复核形式:
A.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B.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不是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4)终止复核: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5)复核次数: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问11-5:哪些情形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答:四种情形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问11-6: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从那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答: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问11-7: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作出复核结论?
答: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
(1)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问11-8:事故认定被撤消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如何作出新的事故认定书?
答: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交通事故认定的唯一救济途径是申请复核;且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12.当事人能否就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技术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当事人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而该违法行为认定影响到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撤销原认定结论,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交通事故认定关系重大,不仅涉及到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是否成立,还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份额。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只具有“证据”性质,但是司法实践中通过庭审证据质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是十分困难的事情。
因此,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应该充分利用复核程序解决;否则,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基本上“铁定”事实。
13.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一种科学技术活动。
问13-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是什么?
答: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是2002年12月1日发布并于同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18667-2002。
该伤残评定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具有强制性;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详见《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问13-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哪些基本概念?
答: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3)评定:是指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4)评定人员:是指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A.评定人条件应当由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B.公安机关内设的法医鉴定中心以及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都可以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但是评定人员必须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
(5)评定结论:是指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6)评定书:是指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A.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B.评定书应当由评定人签名。
(7)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问13-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问13-4:什么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时机?
答: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问13-5: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依据包括:
(1)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
(2)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
(3)评定人对受伤人员身体的检验结果。
问13-6: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分为哪几级?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一 级(100%)伤残程度最重,其他依次递减,每级相差10%,十级最轻(10%)。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具有特殊标准和评定办法,当事人务必注意。
14.当事人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伤残评定委托书,当事人持委托书到法医鉴定中心等机构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伤残评定书后3日内提出重新进行伤残评定。经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评定。
申请重新评定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当事人必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伤残评定;对伤残评定可以申请重新评定;申请重新评定仅限一次。
15.何谓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一级至十级伤残?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分为10级。
(1)一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特别严重障碍,并导致受伤人员的活动能力丧失、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危害后果。
生活自理范围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簌;自我移动。
何谓交通事故一级伤残?
(2)二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并导致受伤人员的各种活动受限,日常生活随时需要有人帮助、不能工作等危害后果。
何谓交通事故二级伤残?
(3)三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头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较严重的障碍,并使受伤人员不能完全独立,需经常有人监护以及明显的职业受限等危害后果。
何谓交通事故三级伤残?
(4)四级伤残的评定标准与三级伤残的评定标准在损伤种类方面基本一致,但规定的受伤人员的伤情种类不一致,器官功能障碍的程度较三级低,而且受伤人员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也不一致。
何谓交通事故四级伤残?
(5)五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以及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等危害后果。
何谓交通事故五级伤残?
(6)六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何谓交通事故六级伤残?
(7)七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以及不能胜任原工作等危害后果。
何谓交通事故七级伤残?
(8)八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一定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受约束等危害后果。
何谓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9)九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较轻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何谓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10)十级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伤人员的颅脑、脊髓、四肢、面部、颈部、腹部等损伤,致使脑、眼、肺、四肢等器官功能轻微程度的障碍,并使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以及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等危害后果。
何谓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16.什么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由于自己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人身权利损失,依法用一定数额的财物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范围包括:
(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必要的营养费+(8)残疾赔偿金+(9)残疾辅助器具费+(10)被扶养人生活费+⑾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补偿费+(12)丧葬费+(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4)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折价赔偿部分费用、车辆残值减少部分费用、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用等。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没有区别。
17.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程序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程序。
问17-1: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申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要具备共同申请条件、申请期限条件、书面申请条件等。
(1)共同申请条件: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则不能进行调解。
(2)申请期限条件:必须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损害赔偿调解。
A.各方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均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则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
B.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则在收到原办案单位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损害赔偿调解申请;
C.当事人申请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的,则在收到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损害赔偿调解申请。
(3)书面申请条件:提出损害赔偿调解必须是书面申请,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问17-2: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哪些人?
答: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A.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B.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请的专家、学者,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解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而通知其参加调解的人员等。
问17-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何时开始调解?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期限开始调解: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A.伤者治疗基本结束、痊愈出院或者出院疗养,没有留下残疾的;
B.当事人可能已经留下伤残,但是书面表示放弃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的。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指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伤残评定结论之日起开始计算调解时间)。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问17-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何时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开始调解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问17-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调解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
问17-6:哪些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答:以下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4)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问17-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是否必经程序?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以当事人人自愿为原则;损害赔偿调解不是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前提。
②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行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也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按照调解协议赔偿自己的损失。
18.什么是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的赔偿对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A.交强险赔偿对象是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B.交强险赔偿对象的受害人不包括两类人员:
①被保险人;
②乘坐或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车内人员。
【提示】交强险赔偿责任对象范围,简单说就是“车内, 不赔, ,车, 外赔”。
(2)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的性质:无过错先行限额责任。
A.交强险赔偿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关,只要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在交强险条件下予以限额赔偿;
B.交强险赔偿责任是先行赔偿责任,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才由责任人承担;
C.交强险赔偿责任是限额赔偿责任,不是全部赔偿责任。
【提示】交强险是先行赔偿、限额赔偿、无责任赔偿。
交强险赔偿不分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和有无,只要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则对“车外”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限额内都予以赔偿。
(3)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分为两类各三项:
有责任赔偿限额(元) 无责任赔偿限额(元)
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 11000
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 1000
③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100
A.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③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B.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②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③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交强险限额责任虽然是先行赔偿责任、无过错赔偿责任,但也是限额赔偿责任。交强险的限额赔偿责任不足以赔偿较大交通事故损失,机动车购买交强险基础上还应当购买足额的商业保险。
19.哪些情形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
(1)交强险免赔(不予赔偿)范围分为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对免除和财产赔偿损失责任的绝对免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A.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对免除:
①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但是,对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及医疗费用赔偿不免责。
B.财产赔偿损失责任绝对免除: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即“故意”受害行为、“车内”损失和间接损失均不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完全免责(不负赔偿责任和垫付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①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交强险免赔的只是财产损失,而不包括人身伤亡损失和医疗费损失。
②酒后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属于交强险免赔范围。
20.交强险理赔程序有哪些规定?
交强险的理赔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2)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A.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B.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4)保险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受害人也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交通安全法规定)。
(5)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①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②, 被保险人是指投保, 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因此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受害人可以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直接索赔交强险保险金。
21.什么是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A.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B.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提示】机动车之间归责原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没有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A.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B.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C.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D.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10%)。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机动车负事故责任。只有存在法定免责情形时,机动车可以减轻或责免除责任。
但是,即使机动车存在法定免责情形,交强险不免责,仍需在交强险限额条件下先行赔付。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是“(交强险)先赔付、后定责”。
①交强险先行赔偿。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②交强险赔付后,再按照事故责任赔偿。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A.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B.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C.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D.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包括哪些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即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行为或者他人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但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包括:
(1)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2)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
(3)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所在的单位。
(4)肇事车辆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担损失原则,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以作为车辆的运行实际控制者和受益者为条件。
(5)违反安保义务的施工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
(6)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车辆生产和销售单位,等等。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包括两类:
①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即交通肇事当事人(自然人);
②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即依法应当对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3.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单位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由雇主(雇佣关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有追偿权)。
如果单位驾驶员不是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该驾驶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雇主(雇佣关系)如果没有责任,则不承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单位驾驶员与单位之间一般存在两种关系:
①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驾驶员交通肇事:
A.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驾驶员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用人单位的驾驶员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佣单位驾驶员交通肇事:
A.存在雇佣关系的单位驾驶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此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对雇员享有追偿权。
24.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存在雇佣关系单位驾驶员(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伤、死亡的,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驾驶员(即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单位没有追偿权)。
如果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还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单位驾驶员如果不是在雇佣活动或者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①单位驾驶员在雇佣活动或者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单位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A.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B.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没有追偿权)。
②受害人都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A.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后,只有雇主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B.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与第三侵权赔偿责任可以并存,受害人可以“双重赔偿”。
25.乘客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乘客有权请求负有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份额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乘客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份额承担交通损害赔偿责任;
(2)乘客也可以要求交通事故本车当事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份额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3)乘客还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和本车当事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乘客选择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交通事故责任份额限制。
其次,乘客有权按照《合同法》第302条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但是,乘客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①乘客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乘客未买票或者无法证明自己已经买票,均不影响乘客请求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②乘客请求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承运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二者只能择一行驶,不能同时请求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承运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6.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需要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属于动产,其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以登记为要件。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经交付的,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通说认为,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
①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
②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
③判断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以其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但是,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前提是举证证明该车已经卖出并且已经交付。为避免纠纷和风险,卖方一定要及时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
27.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是否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 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分期付款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买受人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占有、使用和收益都是买受人,风险责任已经转由买受人承担,因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卖主对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2)出卖人对购买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没有过错,其保留所有权的行为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实质是作为债的担保方式),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出卖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28.机动车被盗窃、抢劫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即名义车主免除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只能依法向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要求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①最高院批复只是明确规定被盗机动车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也包括不承担垫付责任。
②车主在机动车被盗、被抢后,务必及时报案,以免说不清楚。
29.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主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一般情况下,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肇事人或者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因对车辆没有支配运营和不享有运行利益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出借人将机动车借用给无驾驶证、醉酒等其他违法驾驶行为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出借人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出借人只有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才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联程度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30.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买车,出借人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我国机动车采取登记制度,车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车主对善意第三人就是车辆所有权人。
其次,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具有专属性,依法不得出借、转让。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出借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再者,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买车造成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登记车主只是名义车主而不是实际车主,则登记车主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则只能根据登记公示效力,将登记车主认定为实际车主,由登记车主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现实生活中因身份证保管不善或者出借造成的纠纷并不少见。
提醒大家,不要随意出借身份证,更不能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买车。
31.职员私自使用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1)单位已经同意职员驾驶本单位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单位应当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2)职员未经单位同意驾驶本单位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但其行为表现形式与履行职务有关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则单位应当最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3)职员未经单位同意驾驶本单位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职员是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单位因疏于管理,未尽到注意义务,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职员私自使用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32.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为:
(1)帮工人是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2)帮工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
A.如果交通事故不存在侵权第三人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交通事故存在侵权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除被帮工人对第三人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5)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6)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