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活动中事故责任:帮工出车祸,损失谁负担?【帮工活动】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11月16日评论字数 4054阅读13分30秒阅读模式

帮工活动中事故责任

——帮工出车祸,损失谁负担?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3年,葛某驾车帮朋友郑某迎亲,与王某驾驶的客运三轮摩托追尾,造成摩托车上乘客张某夫妇受伤。交警认定葛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夫妇损害后果由谁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

1.葛某与郑某责任。葛某是为郑某无偿提供劳务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依法应由郑某承担责任。鉴于葛某帮工中存在重大过失,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2.王某与原告责任。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虽有交管部门营运手续,但交通事故前5个月未向主管部门交纳运营管理费,其上路载客营运有违法律规定,且应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亦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张某夫妇系乘车人,在乘车过程中无过错,对所遭受的损害不能预见,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案例】

①2010年福建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9年1月,李某、林某、易某酒后,由林某向杨某借车,并由林某请来韦某驾驶,因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伤残,交警认定韦某全责。法院认为:韦某受朋友林某委托,无偿为李某和林某、易某驾驶车辆,与李某、林某、易某三人之间形成帮工关系,韦某是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林某、易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亦系被帮工人,亦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韦某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事故的发生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5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由李某和林某、易某各承担赔偿1/3,韦某对林某、易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杨某把车辆出借给林某后就失去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林某把车辆交给有驾驶资格执照的韦某驾驶时发生事故,与杨某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杨某对李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5万元,林某、易某各自赔偿李某4.6万余元,韦某、林某、易某对后项赔偿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②2008年河南某健康权纠纷案,2008年6月,李某对到其开办的家电门市购买家电的张某承诺免费送货,因在送货返回途中汽车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骨折治疗花费1万余元。法院认为:商家为履行买卖合同“免费送货”时发生事故,买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李某门市购买家电商品,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对其家电门市所有商品作出“免费送货”承诺属家电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故本案不适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张某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中受伤,不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③2008年山东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2006年,冯某购二手车后请荆某开回送修,期间荆某肇事逃逸致史某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一般根据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对于机动车未过户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原机动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本案冯某作为最后的机动车辆买受人,是实际的肇事车主,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冯某与荆某系帮工关系,帮工人荆某酒后驾车肇事后,既不报警又不施救,而驾车逃逸,系故意逃避法律责任,应与冯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冯某赔偿原告28万余元,荆某负连带责任。

④2007年山东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6年,李某应司机程某之请,帮忙推车过程中被挤压,致8级伤残。法院认为:李某的损伤系因在为程某推车的帮工活动中造成。程某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李某为其帮工,对于李某损失,程某应当全赔。李某因从事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属于被帮工人程某应当赔偿范围。

⑤2006年山东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4年6月,经常有偿为村民提供拖拉机运输服务的常某为村民陈某运送小麦上坡时,陈某从拖拉机上不慎摔下来致7级伤残。常某称系无偿帮忙运输。一审按义务帮工判赔35%共1.7万余元,二审未区分雇佣或帮工,认为因交通事故中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义务帮工或雇佣等特殊法律关系,损害后果与之均无因果联系,常某明知陈某乘坐其拖拉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却允许乘坐,未尽到安全注意和保护义务,且系无证驾驶,故对造成陈某损伤应负主要过错。陈某违法乘坐,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应减轻对方赔偿责任。确定常某赔偿60%,经调解由常某给付陈某2万元。

⑥2005年北京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5年2月,刘某驾驶车主为运输公司的重型车,与冯某酒后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货车上中的货主马某死亡。冯某系用毛织厂的货车无偿帮马某运货。交警认定冯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应承担次要责任,马某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规定,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帮工行为的受益人,马某受到了冯某的无偿帮助,因此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对马某的赔偿责任,故认定赔偿范围为马某全部损失的80%合理。毛纺厂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具有运营支配权,并负有对该车辆的管理义务,毛纺厂虽然建立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但未严格执行,对于其司机冯某私自驾车行为未尽到注意义务,据此,毛纺厂应承担对原告损失的补充赔偿责任。冯某作为直接侵权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让行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冯某应作为赔偿义务人主体,在其无力赔偿时,由毛纺厂补充赔偿。毛纺厂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未尽管理司机及车辆的义务,从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其应对冯某承担的责任进行补充赔偿。

【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驾驶机动车从事帮工活动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事故责任】因交通事故中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义务帮工或雇佣等特殊法律关系,损害后果与之均无因果联系,驾驶人均应承担事故责任。案见山东日照市岚山区法院(2006)岚民一再字第1号“陈某诉常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帮工人损害】帮工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案见河南滑县法院(2007)滑民初字第968号“李某诉程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3.【被帮工人损害】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过失致使被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减轻帮工人的赔偿责任。明知驾车人饮酒驾车,仍然乘坐造成损害的,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案见北京一中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13508号“袁某等诉某毛织厂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4.【帮工人致他人损害】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帮工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车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后就失去对该车辆的实际控制,对该车在借用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车主不应担赔损害承偿责任。案见福建漳州中院(2010)漳民终字第917号“李某诉某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5.【“送货上门”性质】作为商品交易市场惯有的商业行为规则,商家“免费送货”属于依照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从给付义务,不具有义务帮工的互助、临时、无偿、一次性消费等特点,故商家“免费送货”时发生事故造成自身损失,不应由买方承担赔偿责任。案见河南内乡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951号“李某诉张某健康权案”。

【参考案例索引】

河南长垣法院(2004)长民初字第597号“张某等诉葛某等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15万余元赔偿款由葛某、郑某连带赔偿,王某对其中10万余元负连带责任。见《张建春、张景荣诉葛随生帮工活动中与王洪才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付凤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03:101)。①福建漳州中院(2010)漳民终字第917号“李某诉某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见《义务帮工人致被帮工人损害的责任》(林振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04:20)。②河南内乡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951号“李某诉张某健康权案”,见《商家免费送货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买方不应承担责任——李华军诉张昌兴健康权案》(宁红丽、杨慧文、郭晓菊),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03:68)。③山东德州中院(2007)德中刑一终字第9号“史某等诉荆某等附带民事赔偿案”,见《机动车买受人与无偿帮工肇事司机的连带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振英等对被告人荆荣刚等民事赔偿案》(王振洁),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080808:5)。④河南滑县法院(2007)滑民初字第968号“李某诉程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判决程某赔偿李某3万余元。见《因帮工受损害的责任承担》(王昊、曹从杰、景素贞),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20:22)。⑤山东日照市岚山区法院(2006)岚民一再字第1号“陈某诉常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见《特殊法律关系下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山东日照市岚山区法院再审陈长玲诉陈长礼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刘晓凤、牟立华、李云),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090410:5)。⑥北京一中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13508号“袁某等诉某毛织厂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毛织厂、运输公司赔偿原告28万余元,冯某对其中的14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改判冯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28万余元,无力赔偿不足部分有毛织厂补充赔偿。见《袁守忠等诉北京市高丽营毛织厂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吕云成),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民事:385)。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提示:本文选自微信公众号: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交流群, 陈枝辉律师 ,本站仅作学术交流分享。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11月16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