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改发案件类案裁判要点”是对特定类型改发案件中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的归纳提炼。裁判要点以我院审委会通报的形式呈现,并下发辖区法院,以促进类案同判和适法统一。本期刊发的“人身损害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由我院民事审判庭侵权责任纠纷审判团队整理而成,对我院近年审结的涉人身损害类改发案件中常见的侵权诉讼 中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审查、受害人个人体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对应责任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
人身损害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构成精神残疾,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存疑。受害人独自参加诉讼,法院应当查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状态并依法作出处理。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改变家庭自用车辆用途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法院应结合车型功能及加改装状态,具体判断被保险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人身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赔偿比例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综合衡量。
跟团旅游中,游客在自由活动期间参加旅行社推荐的自费项目时遭受人身损害,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类案件中,因诉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的处理原则。
人身损害类案件中,受害人起诉主张后续治疗费,应当结合鉴定意见,对后续治疗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及后续治疗与侵权行为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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