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1212条【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18日评论字数 4977阅读16分35秒阅读模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责任】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之规定。

一、概述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关系到对被侵权人的赔偿问题,关系到对不法行为的制裁、惩戒和教育。实践中,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实际使用人经常发生分离,有前述条文规定的合法的分离,例如基于租赁、借用等情形而发生的分离,也有后续条文规定的盗窃、抢夺、抢劫等违法情形而发生的分离。还有介于两者之间,未经他人允许而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那么本条便对此种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般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承担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的疏于维护对使用人驾驶资质和驾驶能力的疏于注意等情形。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则首先应当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肇事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并未作出规定。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经作出过一些规定。例如,2006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就规定,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2007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也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未尽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地方法院普遍认为,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肇事的,使用人当然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规定则并不一致。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统一规定,其第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一规定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界定为过错责任,并且只须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司法经验在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被立法机关吸收,形成了本条,这也是相对于《侵权责任法》而言新增的规定。

二、内容

(一)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比较多,严重的有基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例如盗窃、抢夺、抢劫等行为,违反所有权人的意愿而取得对机动车的占有,进而进行驾驶的。但是本条专门对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作出规定,且强调“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则意味着排除了这类违法情形。那么本条所专门规定的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往往是基于熟人之间、亲朋好友之间、同事同学之间的关系,在未征得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机动车而引发事故。这些情形下,行为人都不以非法取得对机动车的所有权为目的,也不以非法长期占有为目的,而仅仅是基于好奇、尝试或暂时使用的目的,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或者自信权利人一定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但无论如何,此类未经允许的驾驶行为,表明其对机动车的占有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属于无权占有。

此外,当机动车处于维修、保养或者作为质物出质期间,如果被实际控制人驾驶而肇事的,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就规定,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维修人或者保管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8条也规定,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及扣押、出质、留置期间,因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类情形下,也许维修人、保管人、担保物权人对于机动车的驾驶行为未经过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意,但由于这些情形下,其取得对机动车的占有保管,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具有占有的合同基础,是有权占有。所以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情形。

(二)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此时的责任划分,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来进行划分,并根据涉案双方是机动车与机动车,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如果经过责任划分,确定该机动车一方负有责任的,那么就由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肇事机动车投保了强制责任保险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再由机动车使用人予以赔偿。即便是机动车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醉驾毒驾的,被侵权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保险公司也应当先行赔偿,然后再在赔偿范围内向具有此类情形的机动车使用人进行追偿。

(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责任

在机动车使用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除非本章其他条文另有规定,否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允许而驾驶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形下,主要过错当然在于机动车使用人。但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可能存在一些过错,并且这些过错与损害的发生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

由于机动车的启动需要使用车钥匙,并且需要取得对机动车的占有。所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最常见的过错,便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对车辆的妥善保管义务。例如,停车之后不锁车门,不拔钥匙,或者车辆不熄火便离开车辆,使他人轻易地取得对机动车的占有控制,并得以驾驶机动车。也就是说,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判断,主要是看其对于机动车及其钥匙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是基于秘密窃取、骗取等形式取得车钥匙,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具有任何过错。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车辆和钥匙未尽到物的所有人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则存在过错。

例如,在张某父母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2013年某日,张某在未取得相关驾驶证的情况下,将邻居王某停放在自家屋前未拔钥匙的大中型拖拉机开走,在行驶至该牧场入口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拖拉机翻下路基,造成张某胸腔脏器因外力作用严重损伤而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张某父母将车主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张某死亡的各项损失10万元。法院认为,张某夫妇之子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其明知自己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证照,仍驾驶属被告王某所有的大中型拖拉机,致其死亡,是形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本案中,被告王某不拔钥匙随意存放拖拉机,放任他人使用,疏于管理,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判决张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车主王某疏于管理,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20%的责任。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例评议

一、南宁市航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黄某、方某、邓某、广西利客隆超市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邓某是否就陈某3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邓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和管理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但其在车辆的倒挡操纵性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离开车辆时又未取下车钥匙,对车辆疏于保管和管理,应认定邓某有过错并根据其过错确定由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评议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邓某在车辆的倒挡操纵性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离开车辆时未取下车钥匙,导致车辆被他人擅自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到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的必要注意义务,故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王某与余某、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王某是否应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时,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王某的车辆被未成年人朱某驾驶导致涉案事故的发生,王某对于为何其车辆会被朱某驾驶的解释是,其到朱某家随手将车钥匙放在朱某家,走的时候忘记取走,但该主张仅系其单方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结合朱某能准确知晓涉案车辆停放位置并开走车辆,无法排除朱某系在其允许下开走车辆的可能。即使其陈述属实,因其未妥善保管车辆钥匙,导致他人偷开车辆发生事故,主观上亦有过错,故王某应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议

本案中,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停车场,但将车钥匙遗忘在别人家,被别人家的未成年人偷开肇事,法院认为车辆所有人的这一行为表明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摘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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