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件管辖规定 | |||
案由 | 管辖地法院 | 法律依据 | 说明 |
1.保险合同纠纷 | 被告住所地 | 《民事诉讼法》 第24条 | |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
2.财产保险合同 纠纷 |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 | 《民诉法解释》 第21条第1款、 第2款 |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 运输中的货物 |
运输目的地 | |||
保险事故发生地 | |||
3.人身保险合同 纠纷 | 被保险人住所地 | ||
4.保险人代位求 偿权纠纷 | 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 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 定管辖 | 《保险法解释 四》第12条 | |
5.侵权责任纠纷 | 侵权行为地 | 《民事诉讼法》 第28条 | |
被告住所地 | |||
6.运输合同纠纷 | 运输始发地 | 《民事诉讼法》 第27条 | 仅限于营运车辆 |
运输目的地 | |||
被告住所地 | |||
7.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 | 事故发生地 | 《民事诉讼法》 第29条 | 此处“交通事故管辖”宜理解 为营运车辆发生公路事故 |
车辆最先到达地 | |||
被告住所地 | |||
8.因申请财产保 全损害责任纠纷 | 采取保全措施的法 院/作出财产保全裁 定的法院 | 《民事诉讼法》 第27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因 申请诉中财产保 全损害责任纠纷 管辖问题的批 复》(法 释 〔2017〕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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