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主体责任的认定)四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9月4日评论字数 2799阅读9分19秒阅读模式

最高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主体责任的认定)四

 

8.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认定责任的实体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在本条规定的擅自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仍然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当然结论,也符合交强险制度的目的与功能。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租赁、借用的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仍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下,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可作如下理解:(1)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2)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区分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两种情形,分别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认定机动车一方的责任;(3)经认定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驾驶人承担。

在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情形下,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在于:(1)从自己责任角度讲,驾驶人的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其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2)从运行支配角度讲,在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驾驶人从事实上控制、支配机动车,所以开启危险之源的主体是驾驶人;(3)从运行利益角度讲,在擅自驾驶情形下,驾驶人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利,不仅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比如驾驶人可以更快捷地到达某个地方,可以锻炼自己的开车技术,甚至包括可以体验开车的感觉,寻求开车的刺激等。(4)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租赁、借用等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使用他人机动车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尚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未经过所有人同意的擅自驾驶行为,驾驶人更应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争议:(1)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存在管理或保管的过失,所有人应该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所有人不存在过失,基于所有人在事故发生时既不是机动车运行的支配者,也不享有运行利益,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按照运行支配说和运行利益说,肇事时机动车所有人并没有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权,也不享有运行利益,因此,不应该成为擅自驾驶机动车肇事的责任主体。

我们认为,在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情形中,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所有人对机动车疏于保管或管理,并间接促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属于按份责任。

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情形下,所有人的过错认定标准与借用、租赁等情形存在区别。在《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的借用、租赁等情形下,所有人是基于自己的意思将机动车交付他人使用,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故其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对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因素进行合理审查,或者体现为未对机动车适于运行状态进行合理维护等方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情形下,因所有人对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并不知情,无法预见机动车何时会上路行驶,无法对驾驶人进行甄选,而且基于其对机动车的自主管理权,要求其将机动车时时保持在适于运行状态也不合常理,故其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对机动车妥善保管或管理,从而促成了擅自驾驶情形的发生这一方面。是否妥善保管或管理的认定,应以通常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比如人离车却未锁车、未熄火或未拔车钥匙等。如果所有人已经尽到了通常的注意义务,如所有人已经锁好车,却因行为人掌握开锁的技术而将车开走的,不能认定为所有人的过错。

所有人的过错程度,要结合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及案件的具体情形综合判断。例如,从擅自驾驶发生的地点来看,如果所有人把车停靠在自己视野范围之外的路边,未锁车,致使车辆被他人擅自驾驶的,应视为所有人因对车辆疏于管理而有过错;如果所有人把车停在自家的院子里,他人进入院子里擅自把车开走的,即使没有锁车,所有人也不一定要承担责任,因为所有人把车开进了自家的院子,应视为已经将车停靠在了安全的地方,难以预见会发生擅自驾驶的情形。

驾驶人的身份不同,也会影响所有人过错程度的认定。(1)如果驾驶人是所有人的家庭成员,有观点认为,基于夫妻财产共有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要为家庭成员的肇事行为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扶助的关系以及家庭财产的共有性,不能因为车辆不是登记在驾驶人名下就认定为擅自驾驶。驾驶已成年的,应视为其驾驶行为已经经过了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所有人应承担基于其意思转移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场合下的注意义务。同时,除驾驶人的个人财产外,家庭财产也应用于对第三人的赔偿。驾驶人未成年的,机动车所有人基于监护关系对第三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驾驶人是所有人的朋友、同时等存在特定关系的主体,其驾驶行为不违背所有人可得知或可推知的意思,故一般情形下,所有人不存在是否妥善保管车辆的问题。但在所有人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因醉酒等原因丧失驾驶能力,而仍然将车钥匙交其保管等情形下,应认定所有人有一定过错。(3)如果驾驶人是陌生人,所有人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对自己车辆妥善保管。(4)如果驾驶人是车辆的修理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因此种情形下所有人对车辆已经失去了事实上的控制,可以认定,此种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没有过错。

一般情形下,机动车的所有人同时也是管理人,但也存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形。在所有人和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擅自驾驶行为发生之前,如机动车实际处于管理人的占有和控制下,则机动车的管理人对机动车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发生《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情形时,机动车的管理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过错认定标准语上面所述所有人的过错认定标准相同。比如机动车被送交修理、委托保管或出质期间,修理人、保管人或质权人成为机动车的管理人,在此期间,若机动车因保管不善被他人擅自驾驶,则修理人、保管人或质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实践中,所有人和管理人分离的情形很多,各种情形下到底是由所有人还是管理人依据该条规定承担责任,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判断,但基本的判断标准是,谁对机动车负有管理义务,谁承担过错责任。


备注:本文是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机动车保险网络空间CIIS余香成律师整理提供。——摘自《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解答》,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4月第1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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