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协就2014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2月6日评论字数 2214阅读7分22秒阅读模式

中保协就2014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公开征求意见

为适应社会文明进步的时代要求,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满足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力量对2012年3月14日向社会公布的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修订,目前已基本完成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单证(以下简称《2014版示范条款》)的修订工作,即日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商业车险条款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据中保协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版示范条款》和配套单证与现行商业车险条款及单证相比,主要在六个方面进行了重大改进和提升。

一是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障服务能力。据介绍,为更好地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保障的需求,《2014版示范条款》对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内容进行了删减,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此项修订使广大商业车险投保人、被保险人风险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高,使广大消费者实实在在获益。

二是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热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介绍,《2014版示范条款》合理确定了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问题,明确约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这就在条款中解决了此前社会关注的“高保低赔”问题。同时,《2014版示范条款》完善了车损险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及代位追偿约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就在条款中解决了所谓“无责不赔”的问题。

三是厘清歧义概念和表述,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2013年,全国车险涉诉案件达到60多万件,很多案件是由于车险条款不够规范或存在歧义所引发的。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2014版示范条款》修订的重点,就是要解决现实当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表述,减少消费者因对条款理解不当造成的纠纷。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关系。在总则、保险责任部分中,分别强调了保险人承保风险的范围不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损失或费用,以此来明确保险责任范畴和除外责任范畴,便于消费者理解二者的关系。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第三者”的范围。对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时常发生争议的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保险人”问题,《2014版示范条款》明确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从而实质上将“投保人”纳入第三者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车上人员”的范围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四是精简整合附加险,扩大了主险承保范围。据介绍,《2014版示范条款》将现行的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附加险,其中5个附加险承保风险被并入主险保险责任,包括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法律费用及租车人人车失踪附加险;删除了23个对消费者实际风险保障意义不大或属于部分保险人提供的增值服务的附加险,例如附加更换轮胎服务、附加送油、充电服务、附加拖车服务等;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附加险。经过精简和调整后的《2014版示范条款》附加险,设计更为合理,更符合大众需求,也有利于减少消费者在投保商业车险时的选择困难。

五是精简优化条款体例,方便消费者阅读理解。据介绍,《2014版示范条款》精简优化了保险条款体系和结构,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统一的保险条款。优化后的条款结构为“总则+四个主险的个性化条款+通用条款”,大幅简化了保险条款的结构。同时,对责任免除中免责事项进行归类梳理,一方面将免赔率与免赔额单独列明,另一方面将责任免除条款划分为不保情形、原因除外、损失和费用除外三类。对于不保情形中驾驶人违法的情形、原因除外中违反合同义务约定免赔的情形进行了整合;对于损失和费用除外约定,依据各项免赔约定的内在逻辑和属性,区分为保险人绝对不保和可以通过附加险扩展承保两种情形。经过梳理优化,《2014版示范条款》逻辑更加清晰,体系更加简明,更加方便保险消费者阅读和理解。

六是规范优化配套单证,便利消费者理赔。据中保协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落实《保险法》关于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此次条款修订专门编写了商业车险投保告知书,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进行了集中表述,并对条款中容易引致歧义的内容进行了解释。同时,参考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的做法,设计了汽车商业保险凭证,便于消费者投保后放置车内或随身携带,作为享受保险保障相关权利的凭证。此外,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修订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允许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设计投保单。

本次征求意见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保障程度和费率水平都较为适中。下一步,为满足消费者不同保障需求和消费水平,中保协还将继续组织开发对应的示范条款,形成多层次的行业产品体系。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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