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驾驶员事故赔偿:新手出车祸,教练陪练责?【培训陪练】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11月15日评论字数 3408阅读11分21秒阅读模式

学习驾驶员事故赔偿

——新手出车祸,教练陪练责?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10年4月,驾校学员黄某在教练缪某指导下学习驾驶,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李某10级伤残,交警认定教练员缪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驾校除承担医药费1万余元外,协议赔偿李某6万余元,实际赔付李某5万余元后办理理赔遭拒。

争议焦点:1.事故责任承担?2.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裁判要点】

1.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交通队关于教练员缪某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保险公司虽辩称黄某非驾校学员,但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保险公司又提出事发地不属于练车场所,因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机动车驾驶学员练车场所进行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在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亦无相关约定,故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2.保险责任承担。驾校向伤者赔偿后,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关于赔偿数额,因驾校与伤者协商时保险公司并未参与,故应重新进行核定。

【参考案例】

①2012年浙江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2009年4月,驾校学员陈某驾驶学员车与驾校另一辆学员车相撞,陈某受伤构成两处10级伤残,交警认定沈某不负事故责任。法院认为:陈某与驾校签订的学员驾驶培训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驾校依法应履行陈某在接受教育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陈某在接受教育培训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驾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的当事人,陈某与驾校在签订学员驾驶培训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并由此造成损失的情况,事实上,合同中有关驾校有义务提醒、建议学员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的内容已足以说明合同双方已预见到该损失发生的可能。故陈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要求驾校赔偿相关损失21万余元,未超出合同双方可预见的损失范围。

②2012年重庆某保险合同纠纷案,2009年4月,驾校教练曹某带领学员驾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教练车肇事致第三者魏某受伤,驾校垫付赔偿费用1.7万余元后办理理赔,保险公司以学员无证驾驶依约拒赔。法院认为:虽然保险条款中有关于驾驶人无驾驶证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应赔付保险金的免责条款约定,但本案驾校投保的教练车系培训驾驶员的学员车,学员车不同于普通车辆,需要长期培训无驾驶证的学员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在接受驾校投保时也清楚该事实,如学员因无驾驶证驾驶车辆造成的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其不赔偿保险金,则应在驾校投保时向其明确说明。驾校作为投保人本就应在投保单上盖具印章,其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一栏下方盖具印章的行为并不能证实某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驾校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对驾校不产生效力。综上,驾校作为教练车的被保险人和实际赔付人,保险公司应当向其赔付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

③2010年湖北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9年11月,陈某驾驶自己出资购买,登记在驾校名下的教练车,载学员王某途中撞伤道路旁的山坡,致万某从副驾驶的车门甩出,坠至道旁水沟身亡,交警认定陈某全责。法院认为:陈某作为肇事教练车的实际车主和驾驶员,应对万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驾校作为名义车主,以其名义招收学员,并收取培训费,故应承担连带责任。事故发生前,万某坐在副驾驶室,系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由于右前车门在碰撞过程中开启,致使万某被甩出,此时受害人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陈某赔偿,驾校承担连带责任。

④2006年浙江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6年1月,陆某酒后驾驶驾校教练车,因操作不当,造成车上乘员富某死亡,交警认定陆某全责。法院认为:富某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已通过汽车驾驶员培训,其应熟知交通法规,而其与陆某同桌饮酒,在明知陆某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仍搭乘该车,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再则,富某是无偿搭乘陆某驾驶的汽车,属好意同乘,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根据驾校提供的证据,该校与陆某签订《教练员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可认定,陆某系驾校聘用的汽车驾驶教练员,双方之间属雇佣关系。陆某无固定工资,根据其联系招收学员,并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学员的数量计发工资。驾校未规定教练员的作息时间,只规定“教练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做到车动必教练在。”即应理解为驾校的教练员只要在配置的车上行驶就是履行职务。根据驾校给教练员计发工资的方式,可以理解为教练员外出与人聚会,广交朋友与招收学员的职务行为有内在联系。驾校应对陆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受害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再则,驾校是事故车辆的车主,其将教练车长期交教练员保管和使用的做法,应属职务授权,教练车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陆某酒后驾车属违法行为,也违反了驾校禁止酒后驾车的规定,其行为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与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驾校、陆某连带赔偿原告23万余元。

【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安全保障】学员与驾校签订的驾驶培训合同合法有效,驾校依法应履行陈某在接受教育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学员在接受教育培训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驾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案见浙江杭州中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855号“陈某与某驾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上诉案”。

2.【转承责任】驾校与教练员有法律上的雇佣关系,教练员下班后驾校将教练车交教练员保管使用,系职务授权。教练员驾车外出聚会与招收学员职务行为有内在联系,其酒后驾驶教练车发生事故,驾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案见浙江湖州南浔区法院(2006)湖浔民(一)初字第1536号“朱某等诉某驾校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3.【保险理赔】驾校学员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教练员承担责任。驾校投保交强险的,应认定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案见江苏金湖法院(2011)金商初字第0384号“某驾校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4.【无证驾驶】学员车不同于普通车辆,需要长期培训无驾驶证的学员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在接受驾校投保时也清楚该事实,如学员因无驾驶证驾驶车辆造成的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其不赔偿保险金,则应在驾校投保时向其明确说明。驾校作为投保人本就应在投保单上盖具印章,其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一栏下方盖具印章的行为并不能证实某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驾校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对驾校不产生效力。案见重庆江北区法院(2012)江法民初字第1543号“某驾校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参考案例索引】

江苏金湖法院(2011)金商初字第0384号“某驾校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驾校6.4万余元,见《淮安长城驾培公司诉人保金湖支公司因学员练车发生交通事故理赔被拒保险合同纠纷案》(朱宝宏、杜新珍),载《江苏高院公报•参阅案例》(201202:83)。①浙江杭州中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855号“陈某与某驾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上诉案”。②重庆江北区法院(2012)江法民初字第1543号“某驾校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③湖北宜昌夷陵区法院(2010)宜中民一终字第00473号“万某等诉陈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见《万忠楷等诉陈泽雄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曹琼),载《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223)。④浙江湖州南浔区法院(2006)湖浔民(一)初字第1536号“朱某等诉某驾校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见《朱兴勤等诉陆建忠、湖州百佳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何处理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载《浙江高院•案例指导》(2007/20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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