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7则(天同码)

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5月27日评论2字数 6216阅读20分43秒阅读模式

特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7则(天同码)

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 《人民司法·案例》 2016年第11期至2016年第35期中的特殊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 7 则。  

规则要述

01 . 公车私用具有公务外形的,因此肇事,单位应赔偿

公车私用行为外在表现形式仍属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则单位对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负赔偿责任。

02 . 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故意,不赔偿肇事机动车辆损失

非机动车、行人非基于故意,无论其在交通事故成因中负有主要还是次要责任,均不应赔偿肇事机动车车辆损失。

03 . 公交车着火,乘客紧急避险中受损,营运人应赔偿

因公交车自身故障引发险情,乘客选择最迅捷方式紧急避险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营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04 . 好意搭乘交通肇事,双方过错的,应相应分担责任

因好意搭乘事实行为而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害,好意人与搭乘人均存在过错的,应按过错相抵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05 . 友情陪练引发人身损害,有过错的施惠人相应赔偿

实习驾驶员在驾驶陪练情谊行为中受损害,施惠人对受惠人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06 . 有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代驾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

代驾公司指派代驾员驾驶车辆肇事,被代驾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与代驾员形成雇佣关系的代驾公司承担雇主责任。

07 . 车主不存在选任错误的,应由代驾人直接承担责任

代驾车辆肇事情形,当车辆所有人不存在选任错误时,应由代驾人直接承担责任;选任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

01 . 公车私用具有公务外形的,因此肇事,单位应赔偿

公车私用行为外在表现形式仍属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则单位对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负赔偿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职务行为|公车私用|执行工作

案情简介:2012年,商贸公司驾驶员刘某经领导批准,驾驶单位车辆外出维修,途中因接一朋友,与宋某电动车相撞致宋某受伤,交警认定刘某全责。宋某损失110万余元,保险公司已支付商业险20万元及交强险12万元,刘某支付4万元,余下83万余元,宋某诉请商贸公司和刘某共同赔偿。

法院认为:①《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判断是否属于执行工作,除一般原则外,还须考虑行为内容、时间地点、名义、受益人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②本案中,刘某在上班时间、因用人单位车辆故障、为了用人单位利益、经领导批准而驾车外出修车,从外在表现形式看其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其因公外出,虽在办理个人事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对外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用人单位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其人员和车辆,属于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对抗受害人诉请,判决商贸公司赔偿宋某各项损失83万余元。

实务要点: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行为外在表现形式仍属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则单位对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山东淄博中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321号“宋宗海与刘鹏程、山东省高青县永峰商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责任认定》(荣明潇、胡晓梅),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5:48)。

02 . 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故意,不赔偿肇事机动车辆损失

非机动车、行人非基于故意,无论其在交通事故成因中负有主要还是次要责任,均不应赔偿肇事机动车车辆损失。

标签: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车辆损失

案情简介:2012年,喻某驾车与骑自行车的金某相撞致金某一级伤残,交警认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2013年,法院以双方违法行为和过错基本相当,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外,喻某承担65%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另赔偿喻某车辆损失10万余元后,以金某应承担其中35%责任向金某行使代位追偿权。

法院认为:①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非机动车非赔偿义务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依该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具游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具有法定赔偿义务。②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非机动车不应赔偿机动车的车辆损失。机动车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更高的避险义务。本案中,金某并不存在故意,无需对肇事机动车进行赔偿。③根据公平原则,非机动车不应赔偿肇事机动车车辆损失。现实中,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程度往往远甚于机动车,通常是非死即伤,而机动车一方一般只是造成车辆损坏等财产损失,很少有人身伤亡。如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则可能导致行人所获人身损害赔偿抵不上机动车车辆损失后果。④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具有赔偿请求权为前提。喻某作为肇事机动车方,不具有向受害人金某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向金某行使代位权亦缺乏前提条件和基础,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非机动车、行人非基于故意,无论其在交通事故成因中负有主要还是次要责任,作为受害者均不应对肇事机动车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案例索引:江苏南通中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269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与金福明保险合同纠纷案”,见《非机动车和行人非故意时不赔偿肇事机动车辆损失》(邓建华),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5:60)。

03 . 公交车着火,乘客紧急避险中受损,营运人应赔偿

因公交车自身故障引发险情,乘客选择最迅捷方式紧急避险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营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标签:机动车|紧急避险|避险过当

案情简介:2013年,沈某挂靠客运公司客车因发动机故障导致车厢内冒起浓烟,驾驶员打开车门让乘客下车,位于后座的乘客许某从窗户跳出致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①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客运公司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由于发动机故障而引起险情,致使许某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受伤,客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②紧急避险针对“现实的”“急迫的”危险,这种危险理解为已发生或虽未发生,但随时可转化为现实危险。本案中,客车内突然冒烟,按照社会一般人观点,该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即避险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可相信该危险发生。故发动机故障虽被及时排除,但许某当时的逃生行为显系合理、恰当的。生命权优先于身体权、健康权。紧急避险的合法性,根源于两种合法权益不能同时保护的情况下,牺牲较小权益而保全较大权益。乘客在生命安全遇到危险,即生命权遭受侵害时,有权选择最为便捷的逃生方式离开危险源。许某位于车厢后部,车内坐满乘客,从前边车门疏散,客观上需要过程和时间,容易延误逃生最佳时机。而从临近车窗跳出,虽可能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但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价值明显高于所损害的价值,故不属于避险过当。判决客运公司、沈某连带赔偿许某26万余元。

实务要点:因公交车自身故障引发险情,乘客选择最迅捷方式紧急避险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营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滨海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853号“许海涛与无锡市海鸿客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见《紧急避险不以险情实际发生为判断标准》(蒋晓明),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8:51)。

04 . 好意搭乘交通肇事,双方过错的,应相应分担责任

因好意搭乘事实行为而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害,好意人与搭乘人均存在过错的,应按过错相抵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好意搭乘|过错相抵

案情简介:2014年,禤某无证醉驾胡某车辆,搭乘黄某过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黄某5级伤残。该车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

法院认为:①事故认定书虽认定禤某负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但导致事故原因是禤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驾驶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黄某作为一成年人,完全能识别醉酒之人与无饮酒之人的区别。黄某乘坐无证醉酒车辆,其本人安全防患意识不够,该乘坐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对其损失应承担20%责任。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禤某无证醉酒驾车肇事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是造成黄某受伤害的直接侵权人,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某作为车主,将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交由无驾驶证且醉酒的人驾驶,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故对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禤某赔偿黄某20万余元,胡某负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因好意搭乘事实行为而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害,好意人与搭乘人均存在过错的,应按过错相抵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从化区法院(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137号“黄炳钊与禤敏聪、黄惠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好意搭乘交通事故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颜丽),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8:56)。

05 . 友情陪练引发人身损害,有过错的施惠人相应赔偿

实习驾驶员在驾驶陪练情谊行为中受损害,施惠人对受惠人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标签:机动车|陪练|情谊行为|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简介:2013年,刘某随孙某雇请的工程车司机许某无偿学习驾驶期间,因停车位置不当,导致车厢触及高压线造成刘某死亡。2014年,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30%即24万余元后,就剩下损失,刘某近亲属诉请孙某赔偿。

法院认为:①刘某经孙某同意无偿跟车实习,目的在于掌握驾驶技术,而非提供劳务,故两者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而是形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纯粹生活层面的友情陪练。②因实习人员经验不足,在驾驶操作和线路选择等方面依赖于陪练人员指挥,孙某雇佣的驾驶员许某疏于观察周围环境,对案涉车辆停靠地点选择不当未能尽到应有提醒义务,致使受害人陷入危险,发生损害,主观存在过失。故作为雇主的孙某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某具备驾驶资质,对风险判断具备完全能力,却疏忽大意,以致停靠地点选择不当,主观亦存在重大过失。故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判决孙某赔偿原告损失10%即8万余元。

实务要点:实习驾驶员在好意、无偿、利他的驾驶陪练情谊行为中受损,施惠人对受惠人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阜宁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0008号“刘某等与许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友情陪练引发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顾忠勇、刘干),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5:44)。

06 . 有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代驾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

代驾公司指派代驾员驾驶车辆肇事,被代驾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与代驾员形成雇佣关系的代驾公司承担雇主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代驾|雇佣关系

案情简介:2013年,实业公司员工潘某酒后通过代驾公司找来的代驾驾驶过程中肇事,致骑电瓶车的陶某10级伤残。交警认定赵某全责。

法院认为:①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非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机动车所有人实业公司,其员工通过委托代驾服务协议将机动车实际使用权转移给赵某,其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仅在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现陶某无证据证明实业公司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故其要求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不予支持。②赵某系收到代驾公司短信通知,要求其完成代驾服务,且通过代驾服务确认单可认定,委托代驾服务协议系由实业公司与代驾公司签订,赵某并非协议当事人,故赵某代驾行为系接受代驾公司指令为履行协议所作特定行为。从赵某与代驾公司约定看,赵某系经代驾公司考核并认可的代驾驾驶员,在其代驾服务过程中,必须接受代驾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并需穿着公司统一的制服及胸卡,故赵某在工作时间内接受代驾公司管理。另外,赵某根据代驾公司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对于代驾费用赵某并无议价权,其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从雇佣关系特征看,雇佣关系是当事人一方在一定或不定期内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劳动且接受另一方当事人安排指挥,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本质特征在于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的一定管理,并向其提供劳务以获取报酬。本案赵某与代驾公司之间符合雇佣关系一般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属雇佣关系。赵某事发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属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之外的3万余元,由代驾公司赔偿陶某。

实务要点:代驾公司指派代驾员驾驶车辆肇事,被代驾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与代驾员形成雇佣关系的代驾公司应承担雇主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5)沪一中(民)终字第1373号“陶某与赵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见《有偿代驾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谈卫峰、戴娇、曹书谕),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2:4)。

07 . 车主不存在选任错误的,应由代驾人直接承担责任

代驾车辆肇事情形,当车辆所有人不存在选任错误时,应由代驾人直接承担责任;选任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代驾|选任错误

案情简介:2013年,代驾公司代驾员王某为供水公司代驾车辆过程中,与骑摩托车的李某相撞致李某10级伤残,交警认定王某全责。肇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责险。

法院认为: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②本案中,肇事轿车已依法投保了交强险,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故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内赔偿李某医疗费、续医费;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李某摩托车维修费和衣物损失费。③供水公司与代驾公司所签代驾协议约定,代驾公司服务人员驾车被判定需要承担责任的,代驾公司承担除去保险公司应赔偿之外的部分;王某系代驾公司员工,其驾车行为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故其驾车造成李某损害的后果,依法应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内赔偿李某损失。

实务要点:代驾人在驾驶过程中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应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只有在存在选任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重庆渝北区法院(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407号“李安平与王星辰、重庆鑫诚汽车驾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见《代驾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窦锦玲、孙普),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2:9);另参见《有偿代驾交通事故之关系厘清与责任归结》(李清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2:11)。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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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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