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残疾赔偿金的11个裁判规则(2021版)

交通事故律师 2021年5月30日评论1字数 3826阅读12分45秒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残疾赔偿金的11个裁判规则(2021版)

裁判规则1: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后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案件索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3563号:查某花、孙某飞与陈某震、肖某军、华安财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残疾赔偿金系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的具体情况而确定,其本质是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受害人虽然评定了伤残等级,但在起诉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因此此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裁判规则2: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239号:陈某礼与黄某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的适用时间应当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省级相关统计数据的日期为准。

裁判规则3: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9692号:王某敏与高某革、北京京联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侵权行为所致损失应以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限,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该残疾部分所对应的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并无因果关系,也并非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侵权责任法不仅旨在通过救济来维护私权,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而且还要兼顾社会中人们行为的自由,保证每个民事主体对其行为具有合理的预期。对于侵权人而言,因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也不应加大其责任,将受害人造成的事故前后损失的差额作为其赔偿范围更加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患有残疾,因交通事故造成更为严重损害的,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应剔除受害人自身已有残疾部分,侵权人仅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实际生存年限超过已赔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的,有权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

【案件索引】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1124号:易某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徐州军分区招待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徐州军分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实际生存年限超过已赔付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的,有权继续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

裁判规则5:受害人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后,仍然有权利主张继续治疗费用

【案件索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再75号:郑某发与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可见,受害人获赔项目均一一列明,受害人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后,仍然有权利主张继续治疗费用。

裁判规则6:受害人因伤致残并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酌情调增

【案件索引】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894号:陈某通与张某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左胫腓骨双骨折,严重影响扮演形象,已不适再从事演戏行业,综合其损伤、年龄等各方面因素,对于残疾赔偿金酌情予以调增50%。

裁判规则7: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后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的,不影响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案件索引】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1844号:刘某莲、魏某玲等与杨某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法院一审判决后因自身疾病原因死亡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应获得的经济损失赔偿在起诉时已经固定,形成侵权之债,受害人在尚未实际获得赔偿时死亡,不影响该侵权之债。

裁判规则8: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前后两次受伤并且构成同等伤残等级,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案件索引】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1890号:彭某清与刘某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能力缺损造成损失的赔偿,受害人因同一部位或器官受到多次伤害事造成的最终伤残程度是确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同一部位前后两次受伤并且构成同等伤残等级,受害人因残疾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来确定,受害人已就右锁骨骨折后遗右上肢功能障碍所导致的十级残疾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且残疾赔偿金已从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受害人不能就同一伤残再次要求赔偿。

裁判规则9: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左锁骨中段骨折的,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1098号:火某六与史某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锁骨中断骨折和中外侧段骨折对于是否构成伤残的认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中关于锁骨定残的有关规定,即“锁骨中断及内侧段的骨折,经过治疗及适当功能锻炼,理论上对肩关节活动影响很小,原则上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受害人伤情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发现其关节功能丧失的程度尚达不到评残的标准。该鉴定意见是经法定程序委托作出,鉴定依据客观真实,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10: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等级并且已主张赔付相应残疾赔偿金的,能否继续主张治疗原发性损伤后遗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再196号:何某山与赵某风、济源市万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受害人有权就其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主张权利。

裁判规则11:交通事故导致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的受害人髋部损伤,可以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应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案件索引】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终4308号:刘某氏与丁某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根据《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附则6.6中对永久性植入式假体的描述,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该款的列举方式为不完全列举,即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包括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三种假体,但并不仅限于上述三种假体。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曾做过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并在事故发生后行髋关节假体翻修术,仍然有权引用《人身损伤致残等级分级》5.9.6.5之规定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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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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