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蚊虫叮咬患病或致死,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法信码)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10日评论字数 3160阅读10分32秒阅读模式

现实生活中偶有新闻报道因恙螨、蜱虫等蚊虫叮咬患病或致死的情况,那么,身体被虫子咬伤并导致感染,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因蚊虫叮咬患病或致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认定

裁判规则

1.恙螨叮咬致死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陈某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医学理论,如果不被恙螨叮咬,人体本身并不会患恙虫病。故恙螨叮咬导致患恙虫病死亡,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24日第7版

2.蚊虫叮咬导致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佟某、冀泊宇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蚊虫叮咬后传播的病毒,对被保险人来说,蚊虫叮咬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况,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号:(2020)苏民申354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11-30

3.受到外来恙螨幼虫叮咬致死的符合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事故的情形,保险人应支付保险赔偿款——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卢雪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案涉被保险人是受到外来恙螨幼虫叮咬的原因导致其死亡结果的发生,起因属客观事件导致的意外伤害,即非疾病致身体伤害的客观事件,被保险人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事故的情形,故保险人应支付保险赔偿款。

案号:(2018)粤12民终183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0-08

4.被保险人被恙螨叮咬患上恙虫病属于意外伤害,符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偿责任范围——林彩芳与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虽然恙虫病属于传染病,是一种疾病,但案涉被保险人之所以患上恙虫病,是因为其在野外劳作时,被恙螨叮咬所致。被恙螨叮咬是被保险人产生伤害的直接诱因,该事件符合意外伤害事件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件,被保险人的伤害具有偶然性,并不是人体自身疾病产生的伤害,故应认定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伤害属于意外伤害,符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案号:(2020)粤0981民初140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11-23

5.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蜱叮咬导致感染病毒死亡属于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的范畴——叶俊生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蜱叮咬导致感染病毒死亡,该事故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是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属于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的范畴。保险人反驳被保险人不是蜱叮咬后直接死亡,而是蜱叮咬后病毒感染导致的死亡,属于疾病死亡而非意外。但其反驳观点在保险合同中并无约定,系保险人对“意外”做的扩大解释,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9)吉0582民初1706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12-26

6.恙虫叮咬满足构成意外伤害的条件,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赔偿责任——梁神比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封开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意外伤害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外来性、突发性和非自愿性。被保险人感染恙虫病并引发并发症是其受到恙虫的叮咬,而非自身原因造成。恙虫叮咬属于外来因素且是被保险人无法预见的,具有非自愿性,满足构成意外伤害的条件,因而法院认定为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8)粤1225民初32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8-02

司法观点

1.保险公司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条件

基于意外伤害定义及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件发生,且事件原因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首先,“外来的”侧重于事故的外在性,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或健康状况遭受外来原因的破坏,与被保险人自身疾病、自然死亡等情况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外来的这一要件实质上已包含了非疾病这一要件。

其次,“突发的”侧重于事故的突然性及非预见性,被保险人所受伤害应是猝然发生的,区别于因长时间受到外界环境的负面影响而导致的机体损失,如长期受电、磁、核辐射而致身体机能逐渐产生损害。所谓非预见性,指事故的发生超出被保险人的合理预见范围。

最后,非本意的侧重于事故的非意愿性,相对于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的心理期待不符。如事故的发生系被保险人心理上期待之结果,如通过撞车自杀,则不符合该要件。

第二,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件造成人身死亡、伤残或其他身体上的痛苦。

首先,被保险人发生了死亡、伤残等客观上的危害后果。

其次,这种危害后果应是客观的意外事件导致,二者之间存在符合客观规律的因果关系。

亦即意外事件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结果,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理论上,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而死亡、残疾或因遭受身体上的痛苦而支出医疗费,而并非意外事件本身。

(摘自朱庚:《突发狂犬病致死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及条件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人身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剧烈的侵害的客观事实。其包括三层意思:(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2)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结果;(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即意外事故的发生是被保险人遭受伤害的原因,而被保险人遭受伤害是意外事故的后果。

意外伤害包含“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伤害指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以下要素构成:

1.致害物,是指直接造成伤害的物体或物质。没有致害物,就不可能构成伤害。且致害物必须是外来的,如:器械的伤害、自然伤害、化学伤害、生物伤害、精神方面的伤害等。

2.侵害对象,是指致害物侵害的客体。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时,才能构成伤害。

3.侵害事实,是指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如果致害物没有接触或作用于被保险人的身体,就不能构成伤害。

(摘自杨艳华主编:《保险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9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十二条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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