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之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1255条【堆放物致害责任】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25日评论字数 2315阅读7分43秒阅读模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致害责任】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

堆放物,是指堆放在土地上或者其他平面上的物品。堆放物具有临时性,必须是未固定在其他物体上,而且不属于其他物体的一部分,例如,建筑工地上堆放的沙袋、垒积的砖块,林场空地上堆放的圆木,仓库码放的麻包,等等。

堆放物倒塌,是指堆放物整体发生垮塌。堆放物滚落,是指部分堆放物从内向外发生翻滚,往往是顶端的物品发生翻滚。堆放物滑落,是指部分堆放物从高处向下跌落,往往是堆放于外侧的物品发生滑落。例如,码放的柴垛在大风天气整体倒塌,堆放的原木顶端发生滚落,仓库堆放的袋装大米有数包发生滑落,等等。

《民法通则》没有针对堆放物倒塌等致人损害的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仅在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房屋倒塌的侵权责任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其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侵权责任法》吸收了该司法解释的部分经验,在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本条予以了保留,但作出了补充完善,即增加了堆放物滚落或者滑落的两类情形,应当说,本条更加接近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对司法解释经验的完整采纳。

二、内容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堆放人。堆放人即实施和完成了堆放物品行为的人。雇佣他人进行堆放的,雇主为堆放人。

对于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根据本条规定,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发生了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就首先推定是基于堆放人的过错而导致。如果堆放人对此持有异议,则其应当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除此之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总则部分规定的免责事由,也可以适用于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等。

法条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议

一、邱某、余某、平凉商城综合批发市场诉童某、白某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邱某、余某在本案中应否负侵害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的民事过错责任时,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8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第一,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一种物件致害责任。第二,堆放物致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其赔偿义务主体是有过错的堆放人。第三,堆放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邱某、余某作为在平凉商城副食蔬菜调料区经营摊主,其负有对该堆放物因坍塌、滑落、滚落等致人损害的注意义务,现因他人攀爬、踏跳致堆放货包倒塌压伤受害人并致其死亡,邱某、余某虽然举证证明系他人行为所致,但不能进一步证实系何人直接侵权。因此,邱某、余某主张其无过错,但用以证明的证据不足,故推定其应负侵害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的主要民事过错责任。

◆评议几名小孩在行为人堆放的毛毯货包处玩耍,因货包倒塌致受害人被压其下,受伤死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令由堆放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邓某诉毛某案

裁判规则

在认定邓某应否对毛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时,法院认为,本案中,邓某作为水泥的堆放人,其对堆放的水泥负有安全管理义务。邓某店里堆放的水泥突然倒塌致毛某受伤,毛某受伤与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8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邓某应当对毛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为毛某自身存在过失,应酌情减轻邓某的责任。

◆评议

毛某在邓某店内装水泥送给吴某,毛某在店内搬运水泥时,店内堆放的水泥突然倒下15—20包,将毛某压伤。邓某未能证明自己对此没有过错,因此邓某对毛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事发时,毛某的搬运行为在不断改变堆放物的受力状态,也有可能是构成堆放物倒塌的原因力之一,而且毛某作为常年从事搬运工作的专职搬运工,在搬运过程中对工作环境安全和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毛某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酌情可以减轻邓某30%的赔偿责任。

本文摘自:《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孟强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25日
  • 除特别注明外,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用于学习交流分享,转载请务必保留原作者等信息。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