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人身损害纠纷中,侵权人同时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存在争议,莫衷一是。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秘诀是什么呢?
【裁判观点】
案例1
福建省高院观点:雇员侵权致人伤亡的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021)闽民申352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侵权人杨某系驰欣生鲜配送公司的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伤亡,应由用人单位驰欣生鲜配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杨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驰欣生鲜配送公司向受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一、二审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判决人保财险三明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并无不当。
案例2
山东省高院观点:侵权人致人伤亡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近亲属可以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种情形除外)。
(2021)鲁民申596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非被害人近亲属就精神损失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刑诉法解释第138条规定的情形。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当按照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各被告的赔偿范围和责任。故原审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系适用法律不当。
案例3
江苏省高院观点:承担刑事责任后,不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0)苏民申837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黄某因交通肇事罪已被判处刑罚,故梁某等请求判令黄某赔偿因赵士付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同时,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事实上认定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并非机动车,故本案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原判决不支持梁某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4
江苏省高院观点: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再支持。
(2020)苏民再316号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刑诉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情形做了例外规定,因此本案杜某驾驶机动车致纪某死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杜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故纪某等人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一、二审判决判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案例5
广东省高院观点: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
(2019)粤民申8354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两轮轻便摩托车与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受害人家属主张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损失。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属于不同的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失而要求赔偿时,除了死亡赔偿金外,还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寿中山支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外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重复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并非针对受到犯罪侵犯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人寿中山支公司以侵权人肖娟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为由主张受害人家属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缺乏依据。
【律师评析】
广州律师认为,刑民交叉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适用的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不予受理,当然就不会支持该项赔偿。
如果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是可以得到赔付的。例外情形是,单独就精神损害抚慰金提起民事诉讼,该项损失将无法得到赔付。
其实,还有一个更简单的判断标准,也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秘诀:
根据刑诉法解释进行判决——不支持;
根据民法典和民诉法解释进行判决——支持。
所以,不管是通过民庭审判,还是刑庭审判,最终的结果均取决于法官判决所依据的法条。案例1、案例2、案例5均是依据民事法律,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例3、案例4均是依据刑事法律,判决不予支持。
广州律师认为,出现这种怪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刑诉法解释与民法典发生了冲突,应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作为受害人来说,通过刑附民程序解决民事赔偿本来是一种比较便捷、经济的方式,但规定的冲突导致相关赔偿项目无法赔付,迫使受害人不得不选择单独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但是,依然存在一种风险,即民事审判法官如果依据刑诉法解释进行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将依然无法得到赔付。
如果一个赔偿项目赔付与否取决于运气,那将是法律的一种失败,也是一种悲哀。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版,简称刑诉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原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废止)
第四条第一款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变更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版)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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