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情形,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 王某诉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7014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被上诉人):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所有人为王某,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特种车第三者 责任保险中,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4月13日至2022年4 月12日。2021年11月5日,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 2021年10月11日,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汽车公司大门口的水泥泵 车(所有人:王某)发生火灾,火灾导致该车辆被烧损。经调查,对起火原因 认定如下: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水泥泵车车辆副驾驶位一侧中部,起火点位 于车辆电瓶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根据王某的申请,法院委 托公估公司对案涉车辆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经评估,该车辆 损失价值44万元,残值为5万元。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立即赔 付其车辆损失保险金39万元,车辆残值由其自行处理。
【案件焦点】
案涉车辆火灾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免赔情形,保险公司主张免赔应 否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保险改革后,虽然自燃险作为 附加险已取消,但车损险吸收自燃险的具体范围仍是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内容, 不排除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约定某些情形下自燃不赔。而本案中,《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特种车辆损失保险之责 任免除部分第十条第三项就是约定自燃不赔的情形,该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 的范畴。根据市消防救援大队认定,案涉车辆起火点位于车辆电瓶处,起火原 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该情形符合上述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且保险公 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拒赔的理由成立。对王某的诉 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近因原则,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本案中,王某名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因火灾事故导致车损,经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 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车辆电瓶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第三 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 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虽然王某上诉称其车辆是整车损失,与上述条款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仅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 设备”损失情形并不一致。但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结论,可确定其整车损失的原因为电气故障导致被保险机动车上机具、设备燃烧继而引发整车受损,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本身属于责任免除情形,故保险公司可不负赔付责任。
关于王某上诉提出,如支持保险人免赔则与保险改革方向相悖,严重损害 了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问题。通过比较改革前后条款的变化,因人工直接供油、 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在排除《中国保险 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第三项即因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损失的情况下,权利人仍可以向保险人主张理赔,并不存在严重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的情况。王某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亦不予采纳。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近因原则,是保险活动中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故发生时, 应先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近因,再根据近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来决定保险人应 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 人不负赔付责任。然而,在保险中要准确确定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关系, 尤其是在先后或同时存在几种原因时,要对造成承保损失最具有现实性、支配 性和有效性的原因加以确定并非易事。确定近因的最基本的方法有两个:
- 顺推法。顺推法就是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再从可能发生的第二个事件,按照逻辑推理判断最终事件即损失是什 么。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
- 逆推法。逆推法就是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在每一个阶段上按照“为什么这一事件会发生”的思考来找出前一个事件。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没有中断,那么,最初事件即为近因。绘制事故链时必须注意的是, 前一个事件和后一个事件必须有强烈的因果关系,才能说前一个事件是后一个事件的原因,这样才能构成前后相连的事故链。
具体到本案例中,王某名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因火灾事故导致全车全 损,经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车辆电瓶处,起火原因 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此时,如运用顺推法判断,“起火点位于车辆电瓶处,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导致被保险机动车上机具、设备燃烧即为最初事件,在没有外在干预的情况下,火势进一步发展进而大范围蔓延、扩大至全车,继而导致整车受损。本案实际发生的事实与推理判断完全相符,所以本案火灾事故中最初事件即电气故障导致被保险机动车上机具、设备燃烧是保险损失的近因。如运用逆推法判断,本案事故的最终结果是车辆全损,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该火灾事故应当经历了火势由小到大、范围由点到面的发展过程, 追溯到最初的事件发现仍是电气故障导致被保险机动车上机具、设备燃烧,且没有其他中断因素,故亦能确定电气故障导致被保险机动车上机具、设备燃烧是保险损失的近因,与顺推法结论是一致的。而针对该近因引发的事故,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十条第三项关于“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属 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故保险公司可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志 杜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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