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释义的解释负提示说明义务

交通事故律师 2025年5月23日评论字数 3390阅读11分18秒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释义的解释负提示说明义务

—— 运输公司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3民终969号民事判决书

  1.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运输公司

被告(上诉人):甲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3日,劳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搭载李某)牵引重型罐式 半挂车装载柴油,与黄某驾驶的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 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洗衣粉)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柴油泄漏,二车 辆、路产及车上装载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路政大队作出《公路赔 (补)偿通知书》和《损坏公路设施索赔清单》,载明:劳某于2018年12月23 日07时驾驶半挂式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污染公路路产,现场受伤1人, 车辆严重损坏,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路桥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路产及其 设施损失共计人民币367797.5元。2019年1月12日,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 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劳某与黄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劳某向路桥公司赔付了10万元。2019年4月2日,路桥公司向乙保险公司索赔尚未得到的267797.5元赔偿款,并将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的权利转让给该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路桥公司支付了 267797.5元并于同年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运输公司赔偿183898.75元。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系运输公司聘用的司机,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的财产损害, 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判决运输公司支付乙保险公司赔偿款183898.75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25.6元。就上述赔偿款项,因运输公司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均在保险期内,运输公司向甲保险公司主张理赔,甲保险公司以公路路面污染损失其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赔付。因甲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运输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83898.75元及案件受理费 1825.6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运输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甲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  效,应予以确认。运输公司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甲保险公司应在机  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甲保险公司辩解根据《免责事项说明书》中“下列  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 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的约定,案涉路面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但甲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应对其已就污染含义、污染包括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合理解释及提示说明承担举证 责任,甲保险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运输公司要求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承担责任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

甲保险公司赔偿运输公司185724.3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0月15日 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资金占用利息直至甲保险公司付清赔偿款之日止)。

甲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虽免责条款中的“污染”的释义不存在歧义,但甲保险公司将其与地震、战争等高度危险事项一并列举,按照通常理解,使得投保人相信此处的 “污染”应与上述几种极端情况具有同等的危险性和极低发生概率,而非发生概率高的普通油污造成的污染。甲保险公司将案涉污染归入免责范围,违反了公平原则,减轻了其责任。且作为免责事项,甲保险公司未对“污染”的释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等提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作出了合理的解释,投保人已明确知晓“污染”的意思。故,甲保险公司的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路面污染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中的“污染”,甲保险 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1. 何为免责条款及解释免责条款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法律对保险活动遵循诚信原则的要求远超于其他  合同,可以称为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属于优势一方, 其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会事先拟定一些不利于投保人的 免责格式条款,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者不同意,因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具体内 容的了解要多于投保人,所以免责条款是否合理等取决于保险人的诚意,故保  险人必须如实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作出解释,特别是免责条款的概念、 真实含义、内容及法律后果等。

所谓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免赔或减轻责任的条款,即发  生了约定的事项后,保险人不承担赔付的责任。从风险的角度来说,主要是针  对风险过大、超出保险人承保能力的一些事项,以及风险程度无法计算的事项。 一般来说,免责条款都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而格  式条款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  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对方的要求,对该  条款予以说明,使对方注意、理解。而对该条款的解释,应遵循两个原则。 一  是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是指解释格式条款时,是以该格式条款能预定使用的特  定或不特定对象的平均的合理解释可能性为判断基础。二是歧义不利于提供者解释规则,是指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有歧义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 提供一方的解释。

  1. 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免 责说明书和投保单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当充分提示免责条款,并 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 解释,使投保人清楚地知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保险公司常常会对 免责条款采用加黑加粗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但对隐藏在整个条款中的释义或 某些概括性的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导致投保人对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免责内容未理解。因此,保险公司不仅应对免责条款的本身采用加黑加粗等方式进行提示,释义等部分亦应如此,否则该免责条款不生效。

就本案而言,首先,案涉免责说明书中对污染进行释义,从句法结构、字 面通常理解来看并不存在歧义,但是甲保险公司将污染与战争、军事冲突等发 生概率极低的事项列举在一起,且战争、军事冲突等都具有高度危险性,会使得投保人认为此处的污染应与战争、暴乱等情况具有同等的危险性和发生概率, 而非本案的普通油污。其次,甲保险公司将发生概率极高的普通油污归入免责范围,系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减轻了甲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最后,甲保险公司未对污染的释义部分采用加黑加粗的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释义向投保人进行了解释说明,故笔者认为甲保险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

综上,本案对投保人或保险人均有警示意义。对于保险人要完善投保环节, 完善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方式和流程,注意保存保险公司 已履行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的证明,不能仅依靠在保单上采取加黑加粗等方式提示。对于投保人,要认真核对免责条款,重视免责条款的释义,明确知 晓在何种情况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避免期望值过高。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粟建玉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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