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快车出事故,打车平台到底该赔不赔?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7年1月6日评论3字数 2847阅读9分29秒阅读模式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在明确了非营运性质交强险的先行赔付责任后,同时,也明确了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或出行平台的赔偿责任。

专车、快车出事故,滴滴、易到、神州等要赔钱吗?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在明确了非营运性质交强险的先行赔付责任后,同时,也明确了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或出行平台的赔偿责任。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指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案一审判决的认定,目前,专车、快车司机与滴滴公司等平台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接单载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路人或行人受伤,如乘客无过错,则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从信息撮合到任务指派,伴随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一审审结,专车、快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以及对外的法律关系都得以明确。至此,备受争议的专车、快车交通肇事致人伤害后赔偿责任划分问题得以明确。

那么,从“信息撮合”到“任务指派”,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之间关系界定,将给专车行业带来哪些影响?在“专车新规”全面落地前或实施后,该案判决又会对类似案件产生又有哪些参考意义?

前车之鉴:发生专车致人伤残事件,庭审中滴滴曾表示拒绝担责

2015年10月,北京朝阳法院受理的一起滴滴专车司机肇事致人伤残案中,专车司机、车辆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均指滴滴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但滴滴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是从租车公司租赁的,司机是由签约的劳务公司派遣的,该公司只是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资料显示,2014年12月11日,滴滴专车司机罗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将客人送至机场后返回。在行至东营路口时,罗某的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17岁的小李被当场撞晕,其坐在后座的舅舅苟先生被撞伤。经诊断,苟先生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该路口没有摄像头,朝阳交通支队机场大队表示,该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

苟先生称,他曾找肇事司机罗某索要赔偿,“但他说让我找保险公司要,最终还是没人管。”

滴滴公司派出的法律顾问沈律师表示,据他了解,滴滴公司仅是一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滴滴公司在网上将用户的用车需求提供给运营方,撮合两方的交易,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可以看到,按照滴滴的说法,如果滴滴等专车平台在专车服务中只扮演或承担交易撮合服务或信息中介服务,如果没有明显过错,其对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任何损失,均无需承担责任。

虽然,后来滴滴对行人的损失私下进行了赔偿,但是,如果不是该案经媒体曝光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恐怕滴滴也不会那么“爽快”的予以赔付,否则,受害人也不必被迫起诉至法院追偿损失。

全国首例:从撮合到指派,网约车交通案件判决明确出行平台定位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件。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指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2016年6月17日,滴滴快车司机廖某接单载客在海淀区小营西路毛纺路东向西行驶,由于道路拥堵,乘客颜某开启后门时,不慎将刚好经过的自行车行驶人秦某撞伤,造成其人身及财产损害。

虽然该事故发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滴滴快车司机廖某应付全部责任。

但是,对于路人秦某的损失,滴滴快车司机、乘客颜某、保险公司及滴滴公司在受害人起诉前,似乎没有达成一致。

而庭审信息显示,保险公司声称,“事故车辆是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交强险,现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在运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司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然后,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滴滴公司声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乘车人颜某认为,其与滴滴出行平台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并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故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且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乘车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乘客颜某和司机廖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廖某系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出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基于前述事实和理由,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影响深远:基本厘清专车、快车发生交通案件后的赔偿责任划分

从北京朝阳法院受理案件中,滴滴公司律师声称平台是“互联网信息平台”,到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审结案件中认定,滴滴公司系承运人,网络约车交易是平台指派司机及车辆履行客运合同。

从“交易撮合”到“任务指派”,滴滴公司等专车、快车平台在网络约车中的角色定位变化,也就明确了平台公司在各类致人伤害案件中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与个人形成劳务或劳动关系,个人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简单说,在网络约车交易中,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不是简单的“信息撮合”,而是“承运服务”,专车、快车司机及车辆,系受平台指派任务,去履行平台与乘客搭乘客运合同,那么, 接单运营中发生事故,司机符合“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由滴滴公司等平台承担侵权责任。

而再结合《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至此,专车、快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责任划分和承担顺序也就一并明确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承担,如乘客在致人损害中有过错,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由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但是,在各地实施细则发布生效前以及滴滴、优步、易到及神州等专车平公司取得“合法资质”前,发生的各类专车、快车交通肇事伤人事件,该如何赔偿?

显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是不能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但是,按照北京海淀法院宣判的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件判决思路,各地法院可参考其判决思路和理由,妥善解决各地已经发生类似案件。

而这也意味着,在各地实施细则生效前,如果路人被滴滴、神州、易到、优步等快车、专车刮了、撞了、蹭了,如果车辆已经上了交强险,就先找交强险保险公司,然后,不足部分找滴滴等公司索赔,如果车辆没上交强险,则由滴滴等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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