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确认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可援引前述免责条款拒绝理赔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8年4月6日评论1字数 2248阅读7分29秒阅读模式

投保单确认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可援引前述免责条款拒绝理赔

——广州市远集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萝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虽然《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落款日期晚于保单生成的时间,但上诉人已经在投保单确认了被上诉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于上诉人应发生效力,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可援引前述免责条款拒绝向上诉人理赔。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远集物流为豫L×××××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联财保萝岗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险,机动车商业险的险种包括:第三者商业责任险1000000元、车辆损失险144000元等,以上险种均含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0月18日00时00分00秒起至2015年10月17日23时59分59秒止。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上述条款以加粗、加黑字体显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上述条款以加粗、加黑字体显示。

2015年10月10日11时15分,远集物流司机李永乐驾驶豫L×××××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粤A×××××挂号挂车在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鸿泽物流园路段行驶时,追尾撞上同方向行驶的粤B×××××小货车,导致豫L×××××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小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朗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李永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中联财保萝岗支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定损,豫L×××××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定损价格为8310元,粤B×××××小货车的定损价格为14355元。远集物流为上述两车支付了维修费共22665元,并支付了拖车费200元。

另查明,司机李永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并办理了增驾A2实习期至2016年1月14日。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远集物流为豫L×××××重型半挂牵引车向中联财保萝岗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以上险种均含不计免赔险,中联财保萝岗支公司向远集物流出具了保险单,故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豫L×××××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中联财保萝岗支公司根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的约定,拒赔远集物流的理赔申请,由此成诉,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联财保萝岗支公司是否就双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远集物流作了明示或提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部分文字已进行加黑加粗,在远集物流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中,远集物流盖章确认保险公司已向其提示和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内容,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中联财保萝岗支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远集物流作了明示或提示。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中联财保萝岗支公司亦就免责条款向远集物流作了提示和说明,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远集物流司机李永乐在实习期内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属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项第3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项第3点的情形,根据该条款约定,中联财保萝岗支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及第三者机动车的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在其司机于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发生的损失向被上诉人索赔,被上诉人以案涉保险合同有约定驾驶人员实习期内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免赔为由,拒绝理赔。此类条款的性质为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该条款能否对上诉人产生效力取决于被上诉人是否向上诉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对此,被上诉人提交《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为证,该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一栏以黑体加粗字体显示: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投保人签章上盖有上诉人公章,且上诉人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而前述免责条款在书证《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均以加粗、加黑字体显示,因此,本院认为,虽然《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单》落款日期晚于保单生成的时间,但上诉人已经在投保单确认了被上诉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对于上诉人应发生效力,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可援引前述免责条款拒绝向上诉人理赔。

裁判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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