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险不应对免费搭载的人员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7月6日评论字数 1666阅读5分33秒阅读模式

保险理赔经典案例:承运人责任险不应对免费搭载的人员进行赔付

裁判要旨

承运人责任保险要求发生保险事故时标的车辆状态为营运状态,非承运人责任险条款中约定的“旅客”,不属于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故无偿搭乘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非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时发生受伤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基本案情

王某驾驶普通营运客车,搭载吴某途中,车辆失控发生侧翻,造成吴某受伤。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吴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痊愈,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吴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抗辩提出承保的事故车辆系客运车辆,事故发生时没有在营运线路上营运,搭载的乘客系免费承运,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抗赔理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驾驶营运车辆因操作失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吴某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吴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公司提出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抗辩理由,原审法院未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在非营运线路上非营运期间驾车无偿搭乘吴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使用该车的目的并非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依据《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载明的“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客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遭受人身伤亡、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吴某某受伤至损害后果不属于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七款“保险事故是反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评析

一审法院错误判决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吴某,其错误在于没有准确区分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中的保险合同为承运人责任险合同,其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最显著的区别在于:一是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要求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的使用性质须为非营运状态,而承运人责任保险要求发生保险事故时标的车辆状态为营运状态;二是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对保险对象没有特别的约定,即只要发生保险事故时位于保险合同标的车辆上的人员均属于保险对象,保险公司均需承担保险责任。而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对保险对象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定,必须是保险标的车辆在营运过程中搭载的旅客及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对“旅客”亦有明确的界定: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从本案的实际案情看,王某某本次驾驶标的车辆,所跑线路亦非相关部门审批的该车客运线路,吴某某无偿搭乘该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非王某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时发生,即吴某某在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时并非条款约定的以下三类旅客之一:一是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二是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三是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即吴某某并非承运人责任险条款中约定的“旅客”,不属于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故王某某驾驶车辆致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七款:“保险事故是反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客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遭受人身伤亡、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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