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应参照当地汽车租赁市场上普通轿车的月租金确定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4年8月26日评论2字数 894阅读2分58秒阅读模式

保险理赔案例: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应参照当地汽车租赁市场上普通轿车的月租金确定

裁判要旨

在选择替代性交通工具时,应按照生活常识、常理、常情,综合考虑实际损失的关联性、必要性,结合通常交通工具类型和合理费用的原则,进行确定。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7日,侯先生驾驶货车行驶至成都锦华路一路口时,与张先生驾驶的凯迪拉克牌轿车发生碰撞,张先生所驾轿车受损严重被送修。交管部门认定:侯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在车辆维修的两月期间,租用一辆宝马轿车代步,租车费用共计4万元。随后,张先生要求侯先生支付租车费用,因侯先生认为费用过高,张先生遂诉至法院。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及维修费均无异议,但对租车费用额度争执不休。张先生认为,交管部门已经认定侯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自己租车代步完全是因侯先生违章驾驶致使自己所驾驶轿车受损所致。为了出行方便,自己才租车。所租用的“宝马”和自己的“凯迪拉克”档次差不多,费用虽然高了点,但理应由侯先生全部承担。而侯先生辩称,虽然自己对事故负全责,但张先生租车费用太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因其事故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8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张先生要求被告赔付替代交通工具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应支持。本案中,受损车辆用途为非营运车辆,其基本用途在于方便出行。原告在车辆修理期间,选择租车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也是为了满足生活出行需求。因此,原告在选择替代性交通工具时,不应简单以自己的车辆类型为参照标准。而原告选择高档轿车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按照生活常识、常理、常情,显然超出了通常性交通工具功能的范围,其费用的合理性也必然失去依据。综合考虑实际损失的关联性、必要性,结合通常交通工具类型和合理费用的原则,即使受损的是高档轿车,赔偿标准也只能对应普通轿车

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款有明文规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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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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