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的施救费不能在车辆损失险里赔偿的情况
保险车辆的施救费一般是在车辆损失险里的施救费项下进行赔偿的,但其实也有多种不能在车辆损失险里的施救费项下赔偿的情况,具体罗列如下:
一、应在附加险进行赔偿的保险车辆施救费用
1、盗抢车辆找回已损坏无法行驶产生的施救费用,在全车盗抢险项下赔偿。
2、发生附加自燃险保险责任事故后的施救费用,在自燃险项下赔偿。
3、保险车辆存在新增设备的,事故产生的施救费用,车损险施救费项下赔偿应剔除非保险财产(新增设备)的比例,该比例在新增设备险项下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以A条款为例,仅自燃险保险责任明确了施救费的赔偿责任,而在新增设备等附加险均未明确约定施救费用的承担问题,保险理赔律师认为,所有财产保险合同中标的损失和施救费用均可以赔偿,而且都是两个保险金额,理由是:1、财产保险的通行规则;2、公平原则;3、保险合同已规定附加险“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的解释原则。
二、事故后外地送修的移送费用不应在车辆损失险里的施救费项下赔偿
一般的规定是:“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者特种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时,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以予以负责,并在定损单上注明送修地点和金额。但是护送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在处理上述费用的理赔时,绝大多数公司是在车辆损失险里的施救费项下进行理算和赔偿。
交通保险律师认为,正确做法应该是:将确认的外地维修移送费用与定损费用一并计入车辆损失即事故维修费用内进行理赔。理由:
1、移送费用从性质上不属于以“避免、减少”损失为目的的车辆施救费用;
2、移送费用的性质是以车辆维修为支付目的的,理应计入标的损失赔偿项下而不是施救费项目;
3、本地维修定损价格,本来就包含维修厂的配件采购价格、运输费用、管理费用及维修利润。
三、以“施救目的”来确定在相应险种施救费用项下赔偿的情况
此类情况最常见的就是应该在第三者责任范围予以赔偿的情况,衡量标准是施救费用发生是“避免、减少”本车的进一步损失还是“避免、减少”了第三者的进一步损失。具体可见:施救费以施救目的为指向来确定赔偿险种。
备注:欢迎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本文源自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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