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与保险合同的撤销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6月29日评论2字数 2201阅读7分20秒阅读模式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与保险合同的撤销

疑难问题

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其行为构成欺诈的情形下,保险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难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前三款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即便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要合同成立超过二年,保险人即不得以此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有的保险人主张,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构成欺诈,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虽然在合同成立二年后消灭,但是其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就此问题,不同法院的裁判思路大相径庭。

修订沿革图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与保险合同的撤销

保险法第16条

审理思路及考量因素

(一)审理思路一

“否定保险人的合同撤销权,认为合同解除权是在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情形下,法律给予保险人的唯一救济,且该权利在合同成立二年后消灭,如果保险人在此期间未能行使,其保险金赔付责任不能免除。

【北京】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秀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新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2014)京铁中民(商)终字第97号】中认为,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领域法律关系的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解除合同是保险人所享有的救济途径,现保险人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而是主张撤销合同,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故法院不予支持。

【考量因素】

上述裁判思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量:第一,合同法与保险法,构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保险法是特别法,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优先适用。第二,针对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法只规定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未规定其合同撤销权。在保险法已经明确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保险人未积极行使该权利,意味着其针对该情形已经丧失了免除保险金赔付的权利。保险人不应再另行享有通过合同法请求撤销合同免除其保险金赔付的权利。

(二)审理思路二

“承认保险人的合同撤销权,认为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构成欺诈时,保险人即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免除其保险金赔付的责任。

【河南】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温太宗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14)郑民四终字第1678号】中认为,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病的情况,其行为对保险人已构成合同欺诈,保险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撤销保险合同,不予理赔。由于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人的合同撤销权,故法院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支持保险人的请求。

【考量因素】

采取上述裁判思路主要有两方面的考量:

第一,虽然保险法是特别法,对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优先适用,但是保险法没有规定的,仍应适用一般法即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法第123条只是承认了特别法上有名合同的存在,但并没有排除该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可能性。在特别法无特别规定或者明文规定时,仍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1]。因此,在保险法对于合同撤销制度没有规定时,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撤销制度的规定即应予以适用。

第二,合同解除权、合同撤销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利,互相并不排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与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两者的表现特征、性质以及法律后果也并不相同。当投保人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时,即符合了合同法中关于因欺诈导致合同撤销的规定,合同法中的合同撤销制度即应予以适用。

[1] 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四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底1版,第29页。其他参考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德国保险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以投保人欺诈性不实陈述为由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不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超过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使期限,保险人以投保人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保险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州保险索赔律师提示,本文作者 /  刘建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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