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全责与赔偿义务:行人负全责,撞了算白撞?【行人全责】

交通事故律师 2016年7月26日评论2字数 2292阅读7分38秒阅读模式

行人全责与赔偿义务

——行人负全责,撞了算白撞?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4年6月,张某驾驶出租车在三环辅路上,将醉酒骑自行车逆行进入机动车道的毋某撞倒致死。交警认定毋某全责。

争议焦点:1.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2. 是否“撞了白撞”?

【裁判要点】

1.事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此事故中,毋某醉酒骑车逆行进入机动车道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该事故的发生,造成毋某死亡,而作为事故的另一方机动车驾驶员张某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并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但仍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故交管部门根据上述情况认定毋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正确的。

2.赔偿问题。因该交通事故的损失非毋某故意造成,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①2009年广东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8年,晏某驾驶的士公司投保车辆肇事撞死行人万某,交警认定万某全责。法院认为:万某作为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责,故对其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应自行承担90%赔偿责任,晏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鉴于晏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1.1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全部损失扣减交强险赔偿后,以10%计算,由晏某、的士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②2004年北京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4年7月,刘某驾车在二环主路将横穿马路的曹某撞倒致死。刘某作为被告提出反诉要求支付修车费。经检测,刘某车辆制动不合格。法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条件就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同时,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本案中,曹某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穿行二环主路的行为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肇事司机刘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做出的必然反应。曹某行为违法以及刘某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某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但减轻责任的幅度比例,则取决于刘某在发现行人至将行人撞倒致死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依刘某在交通队的陈述得知,刘某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故而法院认定刘某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具有不当之处,对减轻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宜过大。综合考虑行人曹某以及司机刘某的行为,本院认为以减轻刘某对曹某之死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50%责任比例为宜。刘某车辆在事故中受损,系刘某与曹某的行为所致,刘某因修车所花费用,系其合理损失,其反诉主张合理,原告应依曹某对该车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承担修车费。

【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受害人过错】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案见北京一中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1518号“吴某等诉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2.【无事故责任】行人醉酒骑车逆行进入机动车道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死亡后果,机动车一方驾驶员已尽到注意义务,并已采取必要措施,但仍未避免事故发生,在确定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案见北京二中院2005年判决“毋某等诉某出租车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3.【保险赔付】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致行人死亡,鉴于机动车驾驶员在行人全责事故中无责任,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全部损失扣减交强险赔偿后,以10%计算,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见广东佛山中院(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号“甘某等诉晏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附注】

参考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5年判决“毋某等诉某出租车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审以受害人非故意,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毋某20万余元,二审改判8万余元。见《毋思明等人诉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载《北京高院:损害赔偿新型疑难案例判解》(2007)。①广东佛山中院(2009)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1号“甘某等诉晏某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判决晏某、的士公司赔偿原告3万余元,保险公司负连带责任。见《交通事故责任与保险赔偿责任辨析》(吴行政),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10:77)。②北京一中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1518号“吴某等诉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见《吴军发、吴某等诉刘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载《北京高院:损害赔偿新型疑难案例判解》(2006)。

 


广州保险赔偿律师提示,参阅陈枝辉律师编著:《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依据》(修订版,2015年2月,法律出版社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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