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能否转化为商业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法信码)

交通事故律师 2020年7月23日评论1字数 3750阅读12分30秒阅读模式

驾驶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常脱离本车后遭受损害,此时其身份能否由本车被保险人转化为相对于本车的第三者,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期法信第1620期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参考。

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能否转化为商业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裁判规则

1.主车驾乘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转化为挂车的第三者——李其家等诉渤海财险六安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发生时,主车驾驶室被挂车撞击脱落,致主车驾驶员死亡。此时,主车的驾驶员相对于挂车转化为第三者,挂车的承保公司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主车的驾驶员相对于主车仍是车上人员,主车的承保公司应承担司机座位险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六民一终字第01053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26日第6版

2.驾驶员被自己的车辆侧翻砸中致死不可以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唐春香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江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驾驶员被自己的车辆在维修中侧翻砸中致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需要按照第三者责任险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2)云高民再终字第56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4辑(总第86辑)

3.下车修车的驾驶员不是第三者,其损失不应属交强险的赔付范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支公司与白广河申请仲裁纠纷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应包括下车后履行修车义务的驾驶员,即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的身份不因其下车修车而发生改变,不属于交强险第三人范围,其损失不应得到交强险的赔付。

案号:(2007)济民二撤仲字第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期

4.驾驶员因自身过错,致使自己在车外受伤,不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者保险责任 ——宁波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中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员属被保险人范畴,因自身过错导致事故发生,造成自己损害,不能成为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此要求自己保险公司的赔偿。故驾驶员并非肇事车辆的“第三人”。

案号:(2014)甬东商初字第285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来源:《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八辑)》

5.驾驶人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何XX等人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余江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系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受害人系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驾驶人,其驾驶车辆造成自身损害不产生侵权责任,不存在赔付对象,不产生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因此,无论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条款的约定还是责任保险的概念来看,驾驶人均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

案号:(2016)赣05民终370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保险诉讼典型案例选(2016年第12期)》

6.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对其管控的车辆驾驶员身份不因离开车体而转化为“第三者”——昆明如祥货运有限公司、刘向录保险纠纷案

案例要旨:车辆运输过程工作环节包括四个部分:1.准备工作。向起运点提供车辆(空车或空位);2.装载工作。在起运点进行货物装车;3.运送工作。在路线上由运输车辆运送货物;4.卸载工作。在到达地点卸货或下车。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雇员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并且涉案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均由雇员依法驾驶并管控,在未完成车辆运输工作前,对其管控的车辆驾驶员身份不会改变,离开车体后发生事故受到损害的,不能认定其身份已从“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

案号:(2016)云民申1119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1-16

7.车辆驾驶员因交通事故脱离本车后致伤亡的,不转化为本车第三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郭有祥、李香梅、程引莉、郭XX、郭YY富平县龙城运输服务公司、苏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货车司机因交通事故的撞击导致其本人脱离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作为司机具有对机动车辆危险的控制力,与作为车外人员的“第三者”具有实质差别,因此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问题,其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而应由车上人员(驾驶员)责任险予以赔偿。

案号:(2017)陕民再124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2-31

8.车辆驾驶员下车检修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中的第三者——徐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案涉机动车的驾驶员,同时也是该车车主和投保人,事故发生时其站立于车辆外部,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从其行为的内容和时间连续性来看,应当属于广义上的驾驶行为范畴,故认定其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符合法律规定。

案号:(2015)苏中民终字第0566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05-19

9.溜坡车轧死本车司机,司机应认定为保险第三者——熊海霞等五人诉信阳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司机将车停在坡道上,下车检查车辆时被溜坡的车轧死,其身份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条件下发生了转变,此时其并非是驾驶员身份而是保险车辆之外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理赔。

案号:(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58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02月04日第6版

10.司机下车检修车辆时被碾轧致死应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刘俊霞等诉人保财险邯山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伤的人员是“第三者”还是“本车人员”,应以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所处的物理位置来确定,在车上即为“本车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案号:(2011)濮民初字第72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08月09日第6版

11.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张志勇、张延峰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相互转化。

案号:(2010)榆中法民三终字第165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陕西法院网 2010年10月26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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