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业高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的飞速增长导致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持续高发。上海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年均收案数量连续多年超4万件,在全市一审民商事收案总数中的占比超过7%,排名前三。 上海法院集结一线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要件指南》(全文4万余字),该指南结合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多发的案件类型,围绕 118个法律适用问题,梳理审理要点、提炼裁判规则。该指南还梳理相应的规范指引,并附以 11个典型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侵权关系的主体认定
一、侵权关系主体的认定
(一)被侵权人的确定
【审查要点】
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其他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审查要点】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三)侵权人一般情形的确定
【审查要点】
驾驶人员作为承担责任主体参与诉讼,承担法律责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
在租用、借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未经允许使用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包括: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车辆的情况下,除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情形外,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五)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
由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前述人员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则由前述人员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七)执行职务行为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
如确系执行工作任务或劳务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则由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的个人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八)义务帮工行为(含无偿代驾)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
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责任。在无偿代驾的情况下,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权,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有偿代驾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
如为个人代驾的,参照个人劳务关系处理;如为代驾公司安排的代驾人,则应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十)挂靠关系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内部责任约定不能对抗外部责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机动车已交付但未变更登记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
机动车所有权虽未变更登记,但已实际交付受让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二)套牌机动车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
由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方同意套牌的承担连带责任。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驾驶培训过程中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
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四)试乘过程中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
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十五)网约车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
驾驶网约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合理确定互联网平台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专车情形下需要根据驾驶员与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公司所订立的合同内容以及各自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及责任承担方式。顺风车情形下一般由驾驶员承担相关责任。
(十六)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审查要点】
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应减轻驾驶人责任,但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注意事项】
好意同乘中,车辆驾驶人一经允诺同乘者搭乘,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同乘者请求搭乘,并不意味着同乘者自愿承担风险,也不意味着赋予了驾驶人免责的权利。所以对于车辆驾驶人而言,其行为的无偿性不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但考虑到搭乘是因车辆驾驶人好意施惠,如仅是一般过失而让驾驶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不仅有违善良风俗,也有失公允。故在好意同乘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方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驾驶人的过错造成的,并且这种过错属于一般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如果驾驶人的过错属于重大过失甚至是故意的,一般不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如果损害后果的产生,搭乘人自己有过错的,可以在过错范围内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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