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解读《民法典》第1178条: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

交通事故律师 2022年5月26日评论字数 1251阅读4分10秒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民法典》第1178条的相关解读观点

《民法典》第1178条: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本条强调的内容不仅是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规则,还包括本法即《民法典》相关部分(总则编和人格权编)规定的免责和减责事由对于有关侵权责任纠纷也同样适用的问题。

特别法优先适用、一般法补充适用系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有关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的适用要遵循这一规则,同样对于侵权责任的违法阻却事由的规定也要适用这一规则。在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为侵权责任法律适用的一般法,在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要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时其他法律就是特别法。但相较于民事责任而言,侵权责任又属于具体的民事责任,即相较于总则编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本编侵权责任的规定又属于具体规范。对于侵权责任编没有规定的情形,则要适用总则编的规定。

二、要注意在后的一般法如果修改了在先的特别法规定,则应当坚持在后的一般法优先适用的规则,这实际上是适用了后法优于先法的规则。

三、在后的一般法的规定仍然是原则性规定,特别法的规定仍然是前述一般法所涵盖的具体内容,该具体内容如果在一般法所调整对象适用的法律规则中并非涉及,这时不应认为在后的一般法规定改变了在先的特别法规定,而仍应适用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规则。

民法典中有关免责或者减责事由的规定

主要体现在总则编和人格权编中。

一、总则编中主要规定了不可抗力(第180条)、正当防卫(第181条)、紧急避险(第182条)、见义勇为(第183条)和紧急救治(第184条).

二、人格权编中主要规定了合理使用(第999条、第1020条)和受害人同意(第1033条、第1035条)

其他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此没有扩大适用或者解释的空间。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并没有将意外事件作为法定免责事由,但是在实践中,意外事件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其既可以阻却因果关系的成立,也可以否定行为人的过错,其实已经构成了客观存在的一个免责或者减责事由。

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事故。这是外在于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件,它表明当事人没有过错,因而应使当事人免责。

作为免责事由的意外事件,应具备如条件:

一、意外事件是不可预见的。确定意外事件的不可预见性适用主观标准,即应以当事人为标准,也就是当事人在当时的环境下,是否通过合理的注意能够预见。

二、意外事件是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这是说行为人已经尽到了他在当时应当尽到和能够尽到的注意,或者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从而表明损害是由意外事故而不是当事人的行为所致。

三、意外事件是偶然事件。它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观点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第1版。第133-138页。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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