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未遂致车内物品受损盗抢险不赔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5月23日评论1字数 1692阅读5分38秒阅读模式

车辆被盗未遂致车内物品受损盗抢险不赔

一、案例简介

许某为自己的轿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其中盗抢险的赔偿限额为20.88万元,某日,该车辆在许某居住的小区内遭人盗窃,因发现及时,车辆未被盗走,但车辆内部遭受严重损坏,为此许某支付维修费7885元。但此后许某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许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支出的维修费78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因许某的车辆不属于全车遭盗窃,而是部分零部件受损,根据盗抢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五)项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供了盗抢险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保险投保单各一份用以证明。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声明处”写明:“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声明后有许某签字,并写明有“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了解责任免除的内容”。许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该免责条款属于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并未向其进行过说明,该条款有悖于盗抢险的基本原则。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许某的保险车辆因遭人盗窃而导致部分零部件损坏,而相关保险条款已明确写明“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可以证明其已向许某就免责条款做出了明确说明,故许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三、保险律师分析

盗抢险保险责任,第一种情形是车被盗抢超过三个月未找回,保险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第二种情形是车被盗抢后,在三个月内找回了,但是在此期间车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但是盗抢险条款里约定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即是非因全车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不属保险责任。

盗抢险承保的范围其实仅是车辆本身,非全车遭盗抢,类似现金、手机、电脑等被放置在车内的物品被盗,保险公司一般都不予理赔。如果保险车辆被盗后,在三个月内查获,但发现车辆已遭破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这种因全车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则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条款予以相应的赔付。

在本案中,许某的轿车因为车主及时发现,未被盗走,但是车辆内部受损,根据盗抢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属于部分零部件受损,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四、盗抢险理赔注意

1.被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或被抢劫,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抢三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2.保险车辆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失窃,没有构成全车被盗,不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3.整个保险车辆被盗后,经由公安部门立案,在三个月以上仍未找到者属保险责任;在三个月内查获,但发现车辆已遭破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这种因全车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也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条款予以相应的赔付。

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三个月以上,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取得车车权益转让书后,可按规定予以赔偿。当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车辆实际价值时,按实际价值给予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车辆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

5.若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公安部门将被盗抢车辆查获,可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并撤销其权益转让书,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收回原车,则该车所有权归保险公司。

6.如果车辆被盗抢是由于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对车辆管理不善所致,因其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享有一定的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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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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