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专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赔偿问题

广州保险理赔律师 2015年6月1日评论4字数 1574阅读5分14秒阅读模式

“滴滴专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赔偿问题

随着滴滴专车的兴起,针对使用专车软件的“私家车”越来越火爆,滴滴砸钱越演越烈,先抛开滴滴专车到底是什么样的运营模式,或者是否属于“非法营运”的问题,广州保险理赔律师简析乘坐滴滴专车出现交通事故时,相关责任承担是如何?

一、乘客与滴滴打车的法律关系

我们在使用“滴滴打车”时,选择快车、专车,只要发送订单,会有师傅接单,然后稍微等待,车就来接了,这属于通过滴滴专车软件选择租赁车辆,成为滴滴专车认证的都是车主个人,实际上是乘客租赁连车带人,而驾驶员即所谓通过滴滴打车软件聘请“快车、专车”,司机通常也就是该租赁车辆的“车主”。
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在乘坐一辆“滴滴专车、快车”时,实际上发生了双重法律关系,一是车主、乘客与滴滴打车是居间合同关系,二是乘客与车主或者司机间的运输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二、滴滴打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的2个险种

在不考虑对方交强险的情况下,或者仅仅讨论滴滴打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时,“滴滴专车”将会涉及哪些保险险种?

1、车上人员责任险:使用滴滴打车叫车的乘客受伤

即车上座位险,是即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乘客部分,指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损失险:在载客运输过程中事故致车损

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三、滴滴打车出交通事故保险是否赔偿

由于费率的不同,车险区分不同的险种,专车保险的风险费率往往要高于私家车,保险公司核准的保险费也是不同的,往往对车辆的使用性质和用途有所约定,车主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并未办理批改手续,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1、《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和《车辆损失险》等都类似有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第3条也明确约定: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私家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用于滴滴快车或者滴滴专车经营,未经保险公司批改私自将车辆用途由家庭自用改为经营性质,致使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的规定,被保险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并未履行通知义务办理批改手续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条款均有类似免赔情形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改变使用性质。

因此,滴滴打车中的快车或者专车私车营运出现车祸导致乘客受伤,或者因单方事故导致车损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四、保险理赔律师提示

虽然理论中保险可以拒赔,但在实务中,不少私家车主在做滴滴快车专车时,在运营专车期间出险时,就说自己和乘客是亲戚朋友关系,并不存在运营,也没有获取利益等说辞,这将导致无法界定这辆私家车是否参与专车运营,最后也只能参照私家车的保险约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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