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打车软件叫来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2015年8月4日评论字数 2343阅读7分48秒阅读模式

手机互联网时代,酒后找代驾,只需在相关的APP里“指点”几下,代驾司机就会上门服务。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代驾人、手机代驾软件运营商及保险公司,究竟谁来付出代价?

前段时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涉代驾软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这起案件给正处于“野蛮生长”的代驾行业提了个醒,更提供了规范发展的契机。

代驾司机撞倒骑车老伯

家住上海的陶老伯今年67岁,一天晚上8点多钟,他在外会友归来,哼着小曲儿,骑着“小电驴”往家里奔去。马上就要到家时,意外发生了。在由西向东经过一个路口时,陶老伯被一辆由北向南经过这里的小轿车撞翻在地。

事故发生后,陶老伯马上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16天半,医药费花了3.6万余元。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左膝、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及行内固定拆除术后休息、营养、护理共计390天。

交警认定,是小轿车没有让右侧车辆先行,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可是,事情没这么简单。

这是一起涉代驾软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当晚,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潘先生在周浦镇旗杆村一家饭店聚餐后,通过亿心宜行公司运营的e代驾手机软件联系了代驾服务,亿心宜行公司接单后将信息发给代驾司机赵先生。

随后,赵先生赶到这家饭店,与潘先生签署了代驾服务确认单后,驾驶车主为鲁能集团上海分公司的轿车离开饭店,没多久就撞到了陶老伯。

索赔遭拒起诉各方当事人

一开始,陶老伯想着谁撞了他,就找谁赔偿。所以,他直接找肇事司机赵先生。可赵先生告诉他,自己只是一名代驾司机,代驾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该由亿心宜行公司承担。

陶老伯又找到了亿心宜行公司。这家公司说,他们通过e代驾手机软件提供信息,由被代驾人自由选择代驾人,服务完成后,由被代驾人与代驾人直接结算费用,公司仅收取每单5元至20元的信息费用;赵先生不是公司员工,事发时并非职务行为,事故责任应由他自行承担。况且,事故发生后,考虑到赵先生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亿心宜行公司从人道主义出发,已经垫付了3.59万余元,因此不该再承担责任。

2014年10月,陶老伯将代驾人赵先生、车主鲁能上海分公司、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告到了浦东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药费等11.79万余元,先由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依次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赵先生及鲁能上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亿心宜行公司作为被告。

代驾软件公司被判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鲁能上海分公司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不担责。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车辆所有人鲁能上海分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对陶老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理赔,这没有疑义。问题是,赵先生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如何担责?此案主审法官谈卫峰认为,首先要弄清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我们认为,赵先生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应为雇佣关系。”谈卫峰分析说,理由有三:

第一,委托代驾服务协议在潘先生与亿心宜行公司之间签订,赵先生并非协议当事人,他是接受亿心宜行公司的指令实行代驾。

第二,赵先生系经亿心宜行公司考核并认可的代驾驾驶员,服务过程中,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穿着统一制服,佩戴胸卡,也就是说,他在工作时间内接受公司的管理。

第三,赵先生根据公司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对代驾费没有议价权,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

法院认为,这些都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因此赵先生事发时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陶老伯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部分,应由亿心宜行公司承担。

今年3月,浦东法院一审判决亿心宜行公司、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赔偿陶老伯医药费等12.66万余元,由于这笔损失可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足额赔付,因而亿心宜行公司无需再支付赔偿费用;对于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律师代理费及停车费3716元,法院判决由亿心宜行公司全额赔偿。由于该公司之前已垫付医疗费3.59万余元,扣除这部分损失后,其余部分陶老伯应予以返还。

代驾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承担

当前,代驾过程中各类纠纷不断出现,呈现三个特点:

纠纷种类多样性。可能出现交通事故等情况,还有可能发生事主财物丢失、人身伤害等纠纷。

解决途径闭塞性。由于管理部门不明确,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投诉无门。

诉讼举证困难性。由于被代驾人饮酒后意识不清,行动能力受限,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由于这类案件中有关法律关系难以厘清,浦东法院专门邀请了华东政法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就“代驾法律关系中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这一议题,进行专门研讨。

浦东法院周浦法庭庭长傅胤胤说,根据被代驾人是否给付报酬,可分为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

专家学者讨论后认为,在有偿代驾的前提下,不论代驾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形式推出代驾服务,均在被代驾人与代驾人或代驾公司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享有者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代驾人或代驾公司应当对代驾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认为,如果机动车车主或被代驾人等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代驾人或代驾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

“比如车辆脱保,即未缴纳交强险,车主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如果代驾人没有审核车辆有无脱保等情形,代驾公司可按照内部约定,根据过错大小,可对代驾人进行追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茜介绍说,无偿代驾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通常是亲戚、朋友、同事等,双方应为帮工关系。车主是运行利益的受益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赔偿责任应由车主承担。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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